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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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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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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方法

发布时间:2019-08-29 阅读数:475

周忻怡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又一次创新,更是一种对信任与合作精神的发扬。人们在共享单车的使用中获益,所以共享單车也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对其监管没有能够及时全面地跟进,所以导致了很多的问题和乱象发生。本文意在从政府、企业、使用者三个方面讨论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方法。

关键词:共享单车;监管体系;黑名单制度;私化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11-02

一、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

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人们提供给了便利,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对共享单车故意的破坏,把共享单车当作个人私有财产进行私锁,私藏。企业随意挪用押金,造成押金难退或不退现象。企业没有能够按照使用者对共享单车的需求量来投放车辆,反而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违反交通行政部门的要求大量向市场投放车辆,造成交通拥堵。使用者乱停乱放共享单车,导致共享单车的整理回收工作上升了很大难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总结,主要就是车、钱、人三个方面。说到底就是服务、资金和用户的问题。这是各类共享经济面临的共性问题。

二、共享单车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明确共享单车的法律定位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单车共享服务最大的特点是其与互联网实现了完美的技术融合。运营公司与共享单车的使用者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属于租赁合同的关系。运营公司是出租人,使用者是承租人,共享单车是租赁物。

(二)从政府、企业、个人三个方面具体地分析问题

1.从政府看,政府现有的对共享单车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并且对有关共享单车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完善。虽然政府对共享单车的出现和发展做了很多。政府的相关部门也根据共享单车的使用现状出台了很多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共享单车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没有做好相互配合的工作,存在着权利真空状态。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政府监管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2.从企业看,企业运营机制尚不完善。对共享单车的注册者身份没有进行实名审核。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共享单车的投放工作,而且要结合当地共享单车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地作出调整。企业将单车投放到市场之后,应该对其进行有效地管理。不应该单纯通过运营人员来进行单车的回收工作。因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样做无疑会使运营成本增高。针对市场中存在的大量二维码被撕毁、车辆被毁损等问题要及时地解决。

3.从使用者看,部分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国民素质较低,为此甚至还掀起了一场关于国民素质的大讨论,共享单车也被称为“国民素质的检测器”。[1]国民素质是现代化的基石,而观念则是国民素质的核心。提高国民素质是一个伟大的工程,需要全体国民的共同努力。很多消费者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是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可以对共享单车随意地处分。这就是完全没有把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概念区分开的表现。而共享单车恰恰重在“共享”二字。强调的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同时作为共享单车的使用者,有义务承担起保护单车的责任,让单车可以一直循环利用下去。

三、对共享单车使用现状的解决办法

(一)从政府看,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共享单车在公共场所的投放会占据大量的公共资源,缺乏有力的约束会给交通秩序带来巨大压力,为此政府有责任发挥其监督管理的职能。政府是行为约束的最佳部门。政府不仅要约束企业,更要约束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往往会存在一种惰性,这种惰性造成了他们不规范的行为。政府对此一定要加大监管的力度,严格地进行执法巡查。充满惰性的使用者就会慎重自己的行为,从而不文明现象也会大大减少。现今,区级政府已对共享单车进行了总量控制,并要求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向主管部门签订管理承诺书。这样,在共享单车的投放量上就进行了合理的控制。但是数量控制之后,单车仍可能会存在一些安全上的隐患,比如说随意停放共享单车带来的交通堵塞。针对此现象,政府应当协调交通部门,对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进行监管。政府应当以全局的眼光加强对共享单车的引导和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充分发挥政府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二)从企业看,运营企业和共享单车使用者之间以实名制的方式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运营企业与交警之间应该建立相对应的配合机制。共享单车的使用者有交通违法的情况时交警会及时的介入,此时需要运营企业及时地提供使用者的情况以及相关信息。交警每月会向社会公布各共享单车使用者的交通违法总量,对交通违法总量极高的运营企业,将督促其加强管理。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用户将被禁止使用共享单车。一般意义上的黑名单制度是指针对经营者、消费者的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政府或经营者采取限制、剥夺权利等监管手段或惩戒措施的制度。[2]有如下行为者被列入禁止使用共享单车的黑名单。1、对发生交通违法拒不接受罚款处罚弃车离去的。2、在30天内被交警依法处罚3次以上的。3、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4、对共享单车进行故意的毁坏。5、其他不正规使用共享单车的恶劣行为。黑名单制度被认为是约束失信行为、维护公共道德的有效措施,已经在我国许多行业得到广泛运用,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3]此项黑名单制度的设立将会对共享单车的良好运行起到立竿见影的好处。与此同时,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的巡检工作,及时维修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道路上使用的车辆性能完好。

(三)从使用者看,共享单车的“私化”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美国1876年穆恩诉伊利诺伊州(Munn V.Illinois)一案中。[4]首席大法官维特援引了一篇学术论文,提出了:“当一个人成为社会的一分子,其所享有的权利或者特权,存在着这种必要性,不能影响到他和其他人的关系。”实证主义法学盛行的美国法学界越来越多地认可阿德勒在20世纪初期主张的“所有商业都是公共的。”[5]共享单车的使用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说共享单车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共享单车一词重在“共享”。每个人所享有的都仅仅是对单车使用权而不是对单车的所有权,所以对共享单车的破坏属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侵害者要实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使用者文明骑行意识。共享单车属于非机动车的一种,所以使用者应当遵守我国关于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做一个文明的共享单车使用者。

共享单车不仅让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而且可以让人们更好地探索城市每一个角落,去一些交通不是很发达的地方。共享单车的出现为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带来了好处。所以其实每一个人都希望共享单车平台可以很好地运营下去。我相信从政府、企业、使用者三个方面对共享单车分别进行监管,共享单车会慢慢走向正规,发展的越来越好。

[ 参 考 文 献 ]

[1]宋姝凝.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25(7):67-70.

[2]张圣亮,李晓昕.采用黑名单制管理问题顾客对其他顾客影响的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4):37-40

[3]DANIEL J.STEINBOCK.Designatig the Dangerous:From Black lists to Watch Lists[J].Seattle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6(30):65-118.

[4]邓峰.万科案的监管者该管什么?该怎么管?[J].《财经》杂志,2017-5-15.

[5]王书成.从合宪性推定到权力谦抑主义[J].法学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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