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障碍和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8 阅读数:514

陈中雄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已经逐渐地走入人们的视线,但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还不够完善。基于此,本文将这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通行权未被赋予、事故责任主体不明、隐私及网络安全风险加大以及与交通肇事罪冲突等法律障碍的分析,进而提出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研究。希望可以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法律障碍;立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14-01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障碍

(一)道路通行权未被赋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机动车以及驾驶人满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驾驶许可条件”的基础上,才可以被赋予“道路通行权”。而国际上,《维也纳道路交通条约》也在车辆控制者驾驶技能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法律中,驾驶员、驾驶证是车辆合法上路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而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和应用,打破了车辆驾驶证以及特定驾驶技能的法定条件,驾驶证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法律漏洞,从而使得无人驾驶汽车的公共道路行使缺乏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道路通行权。也就是说,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通行权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事故责任主体不明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只有驾驶员。而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缺乏法律规定的实际驾驶人,从而使得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成为了法律的一大漏洞。以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者或使用者意志为目的,即使可以在特定程序内做出选择与判断,其也不能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法律主体。如果从产品责任相关法律来看,生产者和销售者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以在进行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判断时,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原始车辆生产者、系统研发者提出责任诉请,又可以向销售者提出责任诉请,但是三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划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

(三)隐私及网络安全风险加大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无人驾驶系统,可能会受到不法分子的非法控制,对于无人驾驶系统本身来说,在设计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着瑕疵,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得相關的数据信息出现泄露,从而威胁个人的隐私权。因为无人驾驶系统车辆的行程需要GPS,通过相关指令的输入,进行行程和路程规划和设计,而对于乘客踏入车内到乘客下车这段时间的记录,必须依托于网络和智能系统,也就是说,对于智能系统而言,乘车人的信息是透明的,乘客的长相、穿着以及行为等都会有所记录,但是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对于乘车行程轨迹方面还存在着空白,再加上网络应用的广泛性,一旦一处出现网络安全问题,就会产生大范围的影响。

(四)与交通肇事罪冲突

无人驾驶汽车的“无人”特性,使得现有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准确定罪量刑,即使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也无法进行相关责任的囊括。具体来说,无人驾驶汽车是智能控制下发生事故,代表了无人驾驶汽车自主行为,主体、主观、客观等方面的要件都不能进行定罪标准的确定,从而使得责任人员缺失。通常情况下,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联系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所以从因果条件方面来分析依然是不成立的。从法律责任上看,传统驾驶模式下,驾驶员一旦构成本罪,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无人驾驶汽车的事故车内无主观驾驶行为,也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研究

(一)行政法视角

从行政法视角来看,在进行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过程中,首先,可以强化无人驾驶汽车的主体规制,实行“第三种道路”。例如,把国内无人驾驶汽车研发巨头以及科研人员引入科技行政管理层,提高无人驾驶汽车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要把行政法从管理向治理靠近,发挥各种治理工具的作用。其次,要加强行政法的专业规制,提高规制的技术性,即平衡法律与科技,实现二者协调发展。尤其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对接,树立科学预防的规制理念,确立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法律主体地位。最后,还要进行规制的进一步优化,加强特许模式的契约型公私合作,在糅合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同时,严格把控汽车安全性能,进而达到化解风险的目的。

(二)其他部门法视角

本文针对其他部门法视角的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研究,主要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刑事责任、隐私权保护等三个方面。从民事侵权责任来看,设立无人驾驶汽车强制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未来技术成熟之后,可以进行无人驾驶汽车“电子人格”的赋予,进而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来件,可以强制进行“黑匣子”的安装,明确导致事故的客观缘由,在未来技术成熟阶段,法律主体资格确立后,可以将其引入刑事替代责任理论,把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归于车辆使用人。而对于隐私权保护方面来说,可以在强化无人驾驶汽车数据信息控制者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同时,加强网络数据立法工作。这样既可以划分信息的擅用、泄露行为的法律责任,又可以丰富隐私权的理论基础[2]。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障碍,加强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立法研究,是提高无人驾驶汽车使用规范性,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无人驾驶汽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3]。

[ 参 考 文 献 ]

[1]张洁茹,王夙.无人驾驶汽车合法上路需修改的刑法罪名[J].人民法治,2018(14):103-106.

[2]赵柯澜.高科技领域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J].法制博览,2018(12):19-22.

[3]李国豪.基于3D CNN-DDPG端到端无人驾驶控制[J].电子设计工程,2018,26(22):156-159+168.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