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2 阅读数:518
摘 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纯金钱上的不利益,其赔偿责任并不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并且不确定的因素多,如果赔偿,可能会导致难以确定的责任,如果一概不赔偿,则不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探析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原则之下,通过类型化的规范和限制性保护,保证个案的公正判决。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司法认定;考量因素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88-02
作者简介:席乐乐(1993-),女,汉族,陕西宝鸡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很难有全面清晰的概念。从立法层面上看,《瑞典赔偿法》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都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该定义明确了纯粹经济损失是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直接关联的,并不是以“人”或“物”为中介造成的损失,是用一种描述性方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作出表述。其不足之处在于以“任何方面”作为表述,可以看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可能使第三人遭受损害从而影响到受害人的纯粹经济损失。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侵权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该定义明确了纯粹经济损失的直接性,加害人的行为直接使受害人遭受纯粹经济损失,并不是通过第三人的损害而遭受。综合来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加害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受害人遭受除对人身和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根据学者们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可以从特征的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1.纯粹经济损失具有独立性与间接性
纯粹经济损失与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没有关联,受害人只是受到金钱上的损害,其人身或者其它有形财产没有损害,并且受害人遭受的金钱上的损害不通过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实现,是对经济利益的直接侵害,因而具有独立性。它的间接性表现为加害人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使受害人受到损害。
2.纯粹经济损失具有经济性与不确定性
纯粹经济损失只是使受害人现在或者预期确定的受到经济上不利益,使受害人的金钱整体的减少,而不是具体的某项受到损失。但是纯粹经济损失涉及的范围是不确定的,遭受损害的主体数量不确定,可能一两个人也可能有众多不特定的主体,具体赔偿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很难确定。从上文的交通事故案例中可知,一旦诉讼水闸开启,伴随的是难以确定的损失和责任。
二、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这一条款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法保护“民事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权利,但是未明确规定的权利难以确定是否受法律保护,比如胎儿的权利。该条既保护债权以外的绝对权,也保护权利之外的利益,在权益保护范围上具有开放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明确了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主观上为过错时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绝对权和其他利益,保护的范围广泛。
(二)特别法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规定
配偶或者亲属的护理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专业服务所致损失的赔偿体现在《公证法》、《律师法》等法律条文中、以及对环境污染所致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
社会中一个加害行为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会影响到大大小小的经济利益。而我们处在社会中难免会受到消极影响。纯粹经济损失在各国民法上都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表面上的难点是纯粹经济损失属于“在不确定的时间内对不确定的群体承担的数量不确定的责任”,因此很难判断是否给与赔偿,而实质的难点在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公共政策的考量。从司法实践上看,法官在遇到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问题时,当事人难以获得赔偿,但是并不是对纯粹经济损失全面否定,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且符合因果关系等要素,法官在一般情况下会赔偿。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对纯粹经济损失上利益保护范围过大,将对人们的行动自由限制过多,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进行。因此既不能全面否定,也不能打开诉讼水闸加大司法成本使诉讼泛滥。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不赔偿的典型案例
在外企服务公司诉山西晚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为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陈庆荣诉陈玉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车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玉兰负全部责任。原告陈庆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车辆维修费,不支持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赔偿损失的范围,以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为原则。车辆因事故受损和维修导致价值贬损,是交换价值的损失,即间接损失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二)影响司法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判断的因素
1.诉讼泛滥的防止
1931年,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曾在Ultramates案中提出了著名的“水閘理论”,一旦对纯粹经济损失放宽保护,则诉讼将像水闸泄洪一般泛滥。这应该是法官面对纯粹经济损失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2.价值位阶的考量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经济上的利益不能得到与人身和物相同的保护,这是符合法律对于价值位阶的排序的。但是经济上利益并非在侵权法上是不受保护的,在诸多严格的条件下可以有选择的保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受侵害的权益是否受到法律和司法解释保护,随之会考虑价值位阶,虽然是以不赔偿为原则,但从案例来看,法官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判定是有选择的赔偿。
3.行为自由的维护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如何构建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对受害一方法益保护,就意味着对加害人行为自由有所限制,如果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宽泛,这必然会加重行为人的责任负担,导致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过于谨慎,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四、完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司法认定的建议
(一)我国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实现
1.重构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我国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类似于法国的开放式模式,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广泛,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其他权益的保护应弱于绝对权的保护,笔者赞同这一观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合同本身不一定就成立侵权行为。因此,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应当适合本国国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遇到此案件时,不应该依照惯例一味的排除,而是应该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发挥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价值。
2.将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规范
仅仅规定一般性条款,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仍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来限制,随着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增多,将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规范的优点在于可以相同案件或者类似案件,相同或者类似处理,从而法官在判案时有所参考。
(二)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性认定
纯粹经济损失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经济利益上的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纯粹经济损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应该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需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存在金钱上损失的事实
损害事实应该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首要条件,纯粹经济损失的特殊性在于,只可能是财产性损害,且受害人没有受到具体的损害只是整体财产上的损失,是一种间接的损害。
2.存在加害行为
侵权行为是由人的意思所支配并有控制可能的活动,纯粹经济损失也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且是有意识的举止。
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必然因果关系自身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司法实践中逐渐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要求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有存在的可能性。可以考虑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联系,越很紧密,说明近因性很近,那么损害的发生可能性越大,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以对纯粹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赔償。
4.加害人对结果的产生主观上存在过错
行为人明知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判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过失所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一概而论,这里涉及到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若行为人未尽到一般社会中理性公众的注意义务或者根据行为人的职业性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笔者认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6辑[M].法律出版社,2014.
[2]孙大伟,著.侵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3.
[3]陈协平.论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J].长江大学学报,2015(1).
[4]付有.纯粹经济损失法律救济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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