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2 阅读数:486
庾文焰
摘 要: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办法中设置的主观考查环节对案例分析能力、法律文书起草论证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的考察实施,中国的法学教育必然会做出积极的响应。中国的法学教育如何进行改革,如何与法律职业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是目前各法学专业所面临并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考试;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92-02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爭论从来没有断过,成为了一直困扰着中国法学界和教育学界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标志着国家的司法考试将有重大的改革举措。2018年6月,国家新的考试方案基本确定,这必然会促进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中国的法学教育如何与法律职业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促进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推进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职业考试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作用
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由来已久,它可以上溯到国民政府时期。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前后也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2001年全国人大推行实施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并于第二年进行了首次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从此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发展,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进程,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考试之间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沟通作用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在我国形同两张皮。在法学教育方面,主要注重理论教育、通识教育,注重培养法律素质。而在法律职业方面,则强调为社会培养法律实践方面的职业人才。二者之间迫切需要能有一座桥梁来达到互相沟通,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正好起到了这一作用。它作为法律职业资格准入门槛,以国家的制度对法律职业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促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司法考试的相关各具体方面则需要高校来通过法学教育具体完成,这样就有效地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在了一起,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
(二)指向作用
法律职业考试不但连接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指明了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伴随着这一考试制度的实施,各高校都积极的在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了不断的调整与进一步的改革。因为各高校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有多少学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这一现实成绩在社会上对其造成的影响,通过这一司法考试也能够充分证明学校的教学质量,对学校的社会效应以及招生都具有巨大的深远的影响,能够形成明显的良性循环或者恶性循环。面对着目前法学专业招生竞争激烈的严峻局面,高校也只能通过改变自己的法学教育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在司法考试的明确指向作用下,各高校的法学教育不同程度的都由传统的一元化通识教育逐渐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通识教育的多元模式接轨,并且不断呈现出许多新的教学模式,有效的提高了高校的法学教学质量。
(三)检验作用
各高校的法学教育为了适应国家的司法考试,不断地进行着改革与探索,许多高校还把法学教学改革以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率作为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而社会各阶层也以各高校有多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对这一学校教学质量优劣评价的最主要标准,学校的社会影响以及在学生和家长口中的评价与口碑都和学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直接联系。显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了目前各高校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成功与否绩效如何的最重要的标准,难怪有的专家把它形象地比喻为法律界的质量认证体系,这其中法学教育是生产法律职业实践人才的流程,司法考试是对其进行综合检测的最主要形式。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
(一)法学教育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
因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关系到国家未来法治人才的培养,进而关系着国家的法制建设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高校教育中的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教学质量、教学成果、数学目标完成情况一直以来深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因为教育目标定位不准确使得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表现出严重的脱节。
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许多新的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做出解决,因此也迫切需要大量的法律职业人才。基于此,法学教育在各高校中都必须要进行两种选择,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通识教育,一种是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的职业教育。由于目前教育界以及法律界对专业人才与通用人才界定还不清楚,所以导致高校的教学目标不明确,因此一部分高校开始实施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的的职业教育,而另一部分高校仍然一如既往的以培养高素质的通用人才为目的的通识教育,这样就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专业不能够很好的衔接。
(二)师资力量缺乏
随着我国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也基于以往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形势乐观,且学生学习意向明朗,许多高校都竞相开设法学专业,导致各高校的师资力量明显不足。就是在现有的教师中很多都是由学校升级从低一级学校抽调上来的,他们既缺乏相关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又没有在法律部门得到过锻炼,所具有的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其教学方法的也只是照本宣科,只能应用法律知识指导学生应付职业资格考试。在这样缺乏专业素质的师资力量指导下的法学教育,也就只能完成对理论知识的死记硬背,学生根本不能得到对法律实践的了解与指导,使得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不能得到有效的提高,严重制约了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
(三)国家司法考试准入门槛过低
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准入门槛较低,具体表现为对报考人员条件过于宽松,一个最主要的硬性条件就是本科学历,其他学习形式不论是自考还是成教也不限专业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只要通过这一考试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强化自己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理论知识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这就使得一些法律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必须的法律职业素质培养,同时也缺乏必备的法律思维与法律信仰,从而导致法律队伍的素质低下。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考试新型互动关系的构建
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卓越的法治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为社会选拔合格的法治人才,因此二者之间应该形成良性的互动。各法学院校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因此,法学教育也一定要对法律资格考试做出适当的回应,这也是法学教学改革的内在动因。
(一)提高基础教学的质量,强调学以致用
不論我们给法学教育怎么样定位,提高教学质量、突出教学效果永远都是它不变的宗旨,让学生打好扎实的理论基础掌握最基本的法学知识,不管在什么背景下都不会过时。丰富的专业知识是每一个行业从业人员的最根本的专业素质,是专业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最大优势。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在强调实践教学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因为建立在薄弱的基础教育之上的实践教学、职业培训,都如同沙滩上盖楼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所以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还应该重视各基础课程的学习,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在这些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更应该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突出法律知识学以致用的特征,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重视案例教学,培养法律思维
通过国外法学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我们看到,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也是西方各法制国家培养法学人才的最主要路径。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最主要的应用模式就是案例研讨课,它并不是为了让学生理解与巩固法律知识,而是以论证法律观点、训练法律思维为主要教学目的,培养学生在现实社会中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特别强调学生参与到一个完整的证据和事实都比较复杂多面的案例设计中,在这其中学生模拟律师和法官,系统地完成实体法的运用和法律程序规则的执行以及自己法律观点的论证,这样可以有效的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思维。同时,学生通过在模拟过程中不断的写和说,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
(三)加强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的培养
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培养主要是训练学生实际动手起草文书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训练学生其它的诸如思维、技能、知识这些要素,通过不断的训练和积累,让学生掌握书写的要领和操作的能力提高他们的起草水平。具体的训练要从最简单的法律叙事入手,这一环节要重点强调学生法律事实描述的准确性,并且具体体验法律叙事的立场,针对法律要素提炼法律事实,并且逐步掌握法律语言的运用。在学生掌握了法律叙事的基础上,教师要指导学生根据具体案例培养学生其它实务工作的能力。教师还要重点要求学生制作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规范的法律文书,在文书写作过程中强化学生的论证能力,这一论证程序要有实质内涵不能搞形式训练。
(四)重视毕业论文,突出其深化培养作用
毕业论文写作是大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它通过揭示问题、叙述真相、解释表象、预测发展、探究解决路径这些具体环节展开专业背景下的学术研讨,既能够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又能够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没有必要强调深度,也更不需要知识创新,学生只要能够对自己所学的知识体系进行实践性验证,真正能够动手把自己在学习、实践、以及日常社会观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梳理出来,并且能够积极主动的去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就能够达到标准。在写作过程中,教师要特别强调学生的实践性和量力而行,研究题目和研究方向要符合自己的实际水平和操控能力。学生最好把自己的毕业实习作为自己论文实践的突破口,尽可能利用校外导师的经验优势,结合实习基地的资料查阅方便条件,积极拓展自己的调研渠道,努力提高自己论文写作的问题明确性和实际应用性。各法学院校在把学生毕业论文当作学生基础知识、法律思维、和程序规范能力检验依据的同时,更应该把它作为提升和发掘法治人才的重要契机。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调整,中国的法学教育要从人才教育为人才选拔服务出发,一方面要做出积极的改革响应,但是另一方面也要必须坚持自己培养人才社会职能的最根本原则。要坚持中国高等教育的品味,不能沦落为应试教育。要有为国家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崇高理想和积极追求,其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不能变,那就是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崇高的职业道德、优秀的人文素养、独立健全的健康人格的法治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J].法学评论,2011(04):76-83.
[2]胡志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脱节和衔接[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04):98-102.
[3]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01):121-128.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上一篇: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下一篇:自由至上主义简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