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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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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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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0 阅读数:561

范宏敏

摘 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和思想觉悟的提高,国际化、多元化的场经济运作体系开启了它全新的模式,公民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地被重视,并且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予以保护。民商法作为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才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本文基于民商法视角下的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一课题展开讨论,为民商法在我国顺利运行提出可持续发展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视角;公民私有财产;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10-02

由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构成的公民私有财产法律体系保护中,在当个人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受到损害并诉诸于法律保护的时候,主要行为人有义务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法行为人必须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补偿受害人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可以说,在诸多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直接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的法律,因此,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一、私有财产的相关概述

在二十世纪初期,学界展开了“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大讨论,有关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私有财产还是公有财产都具有神圣的地位,二者之间都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被公正、合理地对待,一言以蔽之,不可以徇私枉法,保证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正合理。在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的范畴中,在古代典籍中就出现过,无论是针对哪种财产的保护,都和所有制即国家的政治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说所有制是私有财产归宿的重要凭证,私有财产是否可以被公正的对待,给予法律的支持和援助,和国家的所有制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比如,在西方民主国家,对于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的保护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国家制度上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一切财产维度的维护和抵制是以公有制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前提得以实现的。

在1949年以后,我国的法律陆续提出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随着我国宪法的不断完善,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同的宪法对于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差异性特征,这些特征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制度制定的公正公平性,以及社会经济空前繁荣的状况。尤其值得指出的是1998年和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进行了大范围的扩展,并包括了生产要素。从根源上来说,在国内,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以生产资料为主体作用进行的保护。

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

民商法,毋庸置疑就是民法与商法的合二为一,民法与商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是基本法,涵盖债权法和物权法,民法的地位类似于宪法,又被称为“小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商法是特殊法,主要涵盖保险法、企业法、票据法、公司法,用在商事事务中,用来调整和解决商事活动中的事务和纠纷。

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行为做出了种种限制,宪法规定公民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照民商法的法律条文。因此把公民实质上作为弱势群体的存在,加上普法力度不够,公民法律意识和观念滞后,对于私有财产保护法律意淡薄,并不能有效的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二)法律监管缺失

私有财产的私有性属性决定了它纯属于个人所有,任务组织都不能强行没收和掠夺,在美国等民主国家,法律实施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模糊的状态,国家不会专门提供法律监督管理,专门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只有私有财产所有者主动提出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的时候,法律才会缓慢执行。法律监督管理系统的缺失的现状决定了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强有力的后盾,公民的私有财产经常被掠夺的现象时有发生,无法彻底杜绝这种现象的存在。

(三)私有财产保护没有被落实充分

国家法律条文规定了公民所行使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但是仅仅是一纸空文,公民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权利被搁置,因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众所周知,任何法律条文的出台必须付诸于实践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否则仅仅是空中楼阁,从当代社会发展现状和市井面貌来看,公民的自我意识和合法权益长时间被漠视,我国公民也没有形成财产的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我国公民不能有效捍卫自身的私有财产权益。

三、民商法视角下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手段

(一)完善立法体系

随着国际上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行,民商法也会更加趋于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问题尤其是私有财产侵犯问题频繁发生,比如是强拆,在现代社会成为了社会隐患。

当代我国民商法实践力度不够,甚至没有出台较为系统的法律条款对于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法律实行理论不足,对于侵权、掠奪行为没有约束力,不能为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事实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就会导致财产在管理和运行中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就会爆发社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在法律条文中被规定,就会导致实施起来缺乏没有依据,或者法律行使不公正的问题的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的私有财产安全就没有保障。因此,要及时修订和补充法律条文,完善法律规则,这样才可以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经济进行保护,惩治犯罪和不公平的行为,使社会长治久安。

如互联网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支付宝、微博、qq微信等转账功能,都应该被纳入民商法的保护范畴。因此,民商法必须开拓创新,纳入现代科技的发展轨迹,紧随社会发展的潮流,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私有经济纠纷的重要理论依据。从财产私有者的利益出发,不断完善民商法的内容,以使民商法的框架更加完整,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在实践中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有规定的执法理论依据,就需要在实践中执行,法律规定和条文只有在实践中实施,才可以对于私有财产进行有效和及时保护。公民只有在行使法律的过程中,运用民商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在出现矛盾或者财产纠纷的时候,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处理和对待,这样才能做到积极维护国家法律,将守法意识落实到实处,这样有利于民商法的顺利运行和实施。同时国家法律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使公民充分享有私有财产的权益,在实践中履行法律法规,增强民商法发挥的适用效力,促进社会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立法监督

在民商法的实践环节中,法律的执行力不是完全有效,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必然会导致法律执行的漏洞,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都不到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执行方面监督的问题,严重影响公民权利的形式。公民的私有财产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公民利益受到损害,将会直接影響到公民对于国家的信任感,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落实的监督,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就必须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也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坚决有效的打击和监督违背民商法以及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为私有经济市场的活力带来生机。

(四)健全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涵盖的内容有:对于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及知识产权的行为和后果进行补救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从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中国进行对外开放,全新的政治局面开始被打开,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复苏,对于社会问题开始重视。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侵权法的体系至今未构建起来,缺乏行之有效的立法依据,迄今为止,关于私有的财产侵权的内容很少,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有简单的概述,缺乏详细的内容和补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共有156条法律,其中侵权行为法的表述有22条,主要对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结构系统进行了阐述,主要有三个内容:第一,描述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项目界定原则,具体分为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其次对侵权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较为简单的列举了可以出现的侵权行为;最后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违法乱纪中做出的处罚性规定。总的来说,只有侵权行为法的健全和完善,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才能起到立竿见影知微见著的效果。

(五)加强民商法监管体系

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必须建立成熟有效的在民商法监督管理体系,才可以发挥民商法的保护效力,使社会运作能力提高。因此,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监督监管系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于私有财产和经济的切身保护。

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建立法律监察管理机构,针对私有财产、财产纠纷、经济问题等的保护和执行过程、执行成效进行跟踪监督。惩治侵害私有财产的行为。其次,合理划分工作范畴和职责,保证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范围内各司其职,对于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民商法的顺利运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增强私有财产保护效力,加大宣传力度必不可少。因此,必须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每个公民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建立强大的宣传机制,如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新闻媒体、影视剧、广告、报刊、学校教育、职业普法教育等途径的宣传,扩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宣传范围,挖掘宣传广度和深度,使每个公民都树立自我意识、私有财产意识,意识到私有财产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样才可以保证民商法进一步发挥它的实际效力,使法制意识深入人心。

四、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扩大执法力度和监督范围等措施,把私有财产的保护落实到实处,是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经济安全进行保护的必然手段。在民商法视角下,只有不断落实国家法律司法实践,对于侵害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才可以真正发挥民商法的法律效力和保护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推动国家经济体制的顺利前行。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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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飞跃,消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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