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9 阅读数:507
曹瑞丽
摘 要:我国宪法中提出的人格尊严更多倾向一般人格权,通过将人格和尊严联系起来,可加大对人格权的保护,而民法中的人格权会受到宪法人格权影响,进一步发挥作用。本文主要围绕人格权宪法基础、宪法人格权构造与民法区分、宪法人格权对民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通过宪法和民法的共同作用,来进行对人格权的保护,上述规定内容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来完善。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宪法;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12-02
宪法和民法间的联系问题始终是法学界重点研究内容,随着宪法司法化和司法审查等制度建设的完善,宪法在民法上的作用更加凸显。当前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宪法对私法的效力等内容的讨论处于白热化状态,而人格法与人们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为上述问题的探讨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法,即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等,而《侵权责任法》中加大了对健康权、生命权、荣誉权的保护,是人格权在民法上的体现。
一、人格权宪法基础
(一)宪法上人格权性质
关于人格权的行政,当前还没有一个统一说法,在人格权性质归属问题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人格权是私权在民法中的规定,可将其看作是一种人格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民法中人格权是其他法上做出规定的来源,应视其为一种渊源权,还有學者认为人格权应属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首先,人格法来源于公法,人格权主要是对人的理性和尊严进行保护,是社会公民基本权利,使其归属于到公法范畴[1]。最早人格概念来自起源罗马法,能判断一个人具备何种权利能力。德国民法典中由权利能力替代人格这一概念,没有直接出现人格权有关表述,主要是由于公法和私法间有着明确划分,应将私法从公法中分离出来。从这一角度来看,基于人基本权利保障的人格权规定是通过宪法确定的。其次,人格权私权化的宪法回归。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人格权保护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中人格权逐步完善,但还不能完全满足公民对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民法实施过程中需要宪法帮助,从而促使人格权实现向宪法的回归。最后,人格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德国学者将人的基本权利划分成三个层级,第一层为人性尊严;第二层为人的平等权;第三层为表达自由。人格权是人性尊严演化的产物,从这一方面来说,可将人格权列入宪法自然权利中。
(二)宪法中人格权价值来源
在进行宪法上人格权价值来源讨论时,要首先对“人权”“人的尊严”等概念有明确了解。这两个概念通常和“人格权”混淆在一起。人的尊严属于一个哲学概念,个人不应受外貌、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影响,都具备被尊重的价值。人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应被给予充分尊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国家对人价值的尊重,要体现在宪法中,为人格权保护赋予法律效力。人的尊严是宪法道德出发点,即是宪法规定应基于人的需求上,是保证宪法有其存在价值的关键。人权是研究宪法中一般人格权时不可避免的概念。人权来源自人的尊严,而人的尊严为一个基本价值原则,具有广泛内涵,在实际制定宪法时,只能起到方向性指导作用。人权是对人格尊严有关内容进行缩小和定型。人格权与人权有所差异,可由具体的宪法做出规定,在人格权作用下,要求国家对公民给予应有的保护。
二、宪法人格权构造与民法区分
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内容具体包括那些这一问题的解答,会受到宪法中人格权有关条款不全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明确回答。宪法人格权主要是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可进一步探讨宪法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宪法一般人格权保护内容主要包括自我决定权、自我表现权和自我保护权。其中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不受任何干扰而自由发展其人格。人的自我决定权通常是人格自主发展最本质的条件。而自我保护权是指其人格权益不会受到侵犯,这就促使个人能保留隐私领域,加大对自身信息的保护。自我表现权则是指个人不能遭到虚构等,有权保护自身肖像和名誉等。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同样对上述内容进行规定,为公民权利提供法律依据,是现行宪法的进一步完善。人格权概念在宪法中有所体现,并且在民法中也发展了一段时间,相对于宪法来说,民法人格权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实际上,宪法和民法中有关人格权的条款之间有紧密联系,但其实质上有明显差别,加大对两者差别的探讨,有利于明确宪法人格权内涵,为宪法和民法中人格权体系完善构建和互动奠定基础。对于两者来说,属于不同法律位阶,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上处于最高位阶,一切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冲突。这就使得宪法人格权制定依据为宪法条款,能受到宪法的支持和保障。而民法人格权是基于民法条款产生的权利,能受到民法保护,因此,从法的位阶角度来讲,民法人格权要低于宪法人格权。
三、宪法人格权对民法的影响
我国民法和宪法都大对一般人格权做出规定,两个法用来规定人格权的好坏,主要由宪法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的差别和联系决定。
(一)宪法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一般人格权之间的差别
在对两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区别进行分析时,可发现两者约束对象不同,其中宪法中人格权约束对象为国家,而民法上人格权主要用来约束私人。另外,前者为宪法权利,这一法律规定约束所有国家机关,要求立法者不能修改宪法来改变一般人格权,后者为法律权利,由立法者来制定人格权内容。宪法人格权保护范围一般比民法人格权要窄,不包括一些特定基本权利保护的人格权。总的来说,无论是宪法中一般人格权或者民法规定的一般人格权,都不会受到对方影响,并且两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功能不同[2]。并且在宪法还没有完全司法化的条件下,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能保护公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但是民法一般人格权由于民法约束对象为私人,因此其只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私人侵犯,无法抵御国家公权的侵犯,这时需要依靠宪法中人格权的保护作用。
(二)宪法中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中一般人格权间的联系
进行宪法中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中一般人格权间联系的分析时,发现两者间联系紧密,宪法作为国家各项事务的处理依据,对民法上有关权利的规定会产生影响。在《德国基本法》中规定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格自主发展权都属于私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在法律效力有效发挥下,使得个人权利得到保障。在实践中一般人格权重要性更加凸显,需要将其作为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于一般人格权来讲,不仅体现在宪法上,还应将其作为民法中的规定内容,应当作为人的尊严保护的基本宪法规范。可以认为,民法中一般人格权始终和宪法和一般人格权间有密切联系,并且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桥梁为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理论。这一理论指出基本权利同时针对国家和私体,要通过突出民法人格权来扩大人格权适用范围。直接第三者效力学说在宪法和民法人格权间联系分析上的应用,还存在一定局限,这就使得学者在此基础上得到间接第三方效力学说,认为人的尊严受到保护是宪法基本编制原则。立法者要致力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避免第三方干预。要求立法者从这种义务出发逐步完善民法条款。
上述学说的理论基础较为相似,如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不仅具备防范国家干预的功能,还有维持秩序的功能,间接第三方效力学说同样适用于私权主体上,两者主要将基本权利作为宪法和民法制定的理论基础,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唯一差别在于适用于公民基本权利判定的理论依据是来自宪法还是民法,需要基于上述学说的情况下,来加深对民法和宪法中一般人格权联系的分析。如果民法人格权是宪法人格权的第三方效力体现的话,则弱化了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由于宪法中一般人格权适用于民法中的情况下,不需要单独在民法上做出人格权的规定。需要明确解决这一问题,確保人格权效力的充分发挥。例如,有的学者指出人格权属于民法延伸出的宪法权利,受到宪法中一般人格权的影响,突出了民法中人格权的效力。还有学者指出,一般人格权开始是民事权利,但是这两种说法在与实际情况存在区别。这是因为宪法中人格权是基于宪法制定原则得出的,民法人格权是基于民法得到的[3]。并且从产生顺序上看,民法一般人格权是在宪法一般人格权之后产生的,其中民法中一般人格权是受宪法中有关条款影响产生的。
另外,德国学者还从国家保护义务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宪法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一般人格权之间的联系。国家保护义务指的是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以免受到其他人的侵犯,需要国家采取有关措施来维护公民权益。从这一角度分析宪法人格权,可发现宪法约束对象为国家机关,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可基于宪法规定来对民事合同进行干预,相较于第三者效力体现出一定优势。同时,立法者在编制宪法时,便是履行其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从而发挥宪法在国家稳定发展上的作用。宪法中的人格权能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提供根本依据,而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提出,约束对象从国家转变为私人。总的来说,一方面,宪法人格权势必会对民法人格权产生影响,重点在于影响因素作用机制,明确区分宪法和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不现实的,还需要从两者间差别着手,根据宪法经验来完善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制定,在宪法和民法共同作用下,来加大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不能将宪法中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一般人格权等同起来。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为了发挥宪法和民法中有关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效力,需要注重对宪法中一般人格权对民法的影响的研究,以便促进民法的完善建设。应注意的是,不是全部基本权利都能像宪法中的一般人格权一样,可在民法中具体呈现出来,一些权利只能通过宪法做出规定。本文主要是对宪法一般人格权对民法产生影响的研究,从而借助民法来发挥人格权效力。
[ 参 考 文 献 ]
[1]刘志刚.一般人格权形成路径的宪法学分析[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9(05):162-170.
[2]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J].中国法学,2017(03):102-121.
[3]王晓云.宪法规范与民法一般人格权[J].才智,2015(06):272-273.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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