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9 阅读数:501
张雪
摘 要:近年来,我国陆续曝光一些刑事错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不仅会损害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会降低司法公信力。本文从侦查环节入手,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刑事辨认的形成过程,并从其形成过程分析影响刑事辨认的因素,提出對策,来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错案;刑事辨认;辨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16-02
一、辨认的一般形成过程
辨认形成都会经历感知、记忆、辨识三个阶段。感知阶段是辨认人感受犯罪过程的开始阶段,辨认人通过眼、耳、鼻、舌等感官耳闻目睹了犯罪的过程或案件发生的部分情况后,反映到大脑中,形成了某种“印记”。①记忆阶段是辨认最重要的阶段。辨认人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感知,在大脑中形成印记,并把这个印记储存起来,但这种储存具有时效性,所以,在信息足够多或其它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印记有可能会在大脑中变得模糊甚至消失。辨识阶段是指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辨认人将存储于大脑中的案件信息提取出来,与辨认客体进行比较、判断的过程。②在辨认形成过程中,由于掺杂了辨认人的个体因素及各方面的客观因素,因此人对这种主观印象所带来的反应有可能失真,从而引发错案。
二、刑事辨认引发错案因素
从心理学角度讲,任何刑事辨认的形成过程都要经历感知、记忆、辨识三个阶段,无论哪个阶段,由于受到主、客观各方面因素影响,其辨认结果都有可能失真,而引发错案。
(一)感知阶段引发错案因素
1.客观因素
客观因素是影响辨认人感知的重要因素,对客观因素考察和分析,有利于提高判断辨认结果的可靠性。这些因素主要有:第一是客观环境因素,比如光线强弱和色彩,辨认人观察角度和与观察对象所处的位置关系,都会影响其对观察对象的感知。第二是被观察对象因素,作案人自身有意伪装以及作案人自身相貌的相似性等,都会影响辨认结果。
2.辨认人的主观因素
辨认人在感知阶段引发错案的主观因素,因人而异。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辨认人恐惧、紧张等心理原因。犯罪突如其来,往往使辨认人碎不及防,因此陷入紧张、恐惧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辨认人感知外在事物和事件往往与实际情况出现误差,因此引发错案。二是辨认人个体差异的原因。如辨认人自身经验、对事物适应程度及偏见等主观因素,都会导致辨认人对事件感知的不同,从而导致其所作出的辨认存在较大差异。
(二)记忆阶段引发错案因素
对于刑事辨认,其记忆阶段引发错案因素主要有:第一是记忆时间的长短。时间长短会影响辨认人的记忆,例如时间越短,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记忆就会越清晰,反之,时间越长,记忆就越模糊甚至消失。第二是辨认人个体差异及事件重要程度,辨认人智力水平,记忆偏好及其兴趣爱好均是影响辨认人记忆的重要因素。如对于感兴趣的事物,辨认人的记忆力就越好且越清晰。
(三)辨识阶段引发错案因素
刑事辨认实际上就是辨认形成过程中的辨识阶段,在辨识阶段,引发错案因素主要有两方面。
1.组织人员询问方式
在辨认过程中,辨认组织人员询问方式影响辨认结果准确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辨认组织者引导性提问。如“你看到那个破的前灯了吗?”之类的问题比“你看到过破的前灯吗?”会使辨认人产生暗示的两倍。③另一方面是辨认组织者就同一问题的多次询问。在辨认时,重复提问就会使辨认人产生需要用另一种方法回答的错觉或以为其回答令辨认主持人不满意,而降低对辨认结果的自信心,增加辨认结果的错误率。
2.陪衬者的选择标准
怎样选择陪衬者,会在不同程度上对辨认人的辨认产生影响。如果在列队中辨认对象特征特别突出,就会影响到辨认人的选择,就不能保证列队的公平性。④所以,陪衬对象选择不科学,也会影响辨认结果的正确性。
三、刑事辨认引发错案的防范对策
分析刑事辨认形成过程及引发错案的因素,可认识到,对于感知、记忆阶段影响辨认的准确性因素,由于在辨认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司法机关对此无能为力,但应更加审慎评估辨认结果的可靠性。而对于辨识阶段,可通过科学的程序和方法提高辨认的准确性,防止错案的发生。
(一)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辨认制度的现状
1.辨认主持人中立规则
关于刑事辨认的主持人,公安、检察机关都规定辨认主持人不得少于两人,这样规定,可使辨认主持人在主持时,通过相互监督,提高辨认结果的准确性。但在辨认过程中,仅靠这一条规定来规范其行为,还远远不能保证辨认主持人保证中立,从而提高辨认结果的准确性。
2.辨认前询问、告知规则
公安、检查机关对辨认前的陈述规则都做了规定,但公安机关没有规定告知规则,而检察机关也只是对辨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告知,其内容的有限。如在辨认过程中,辨认人通常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队列中,所以,在辨认时,辨认人会选择一个像但并不是真正犯罪嫌疑人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告知辨认人被辨认人可能在也可能不在队列中就显得及其重要了。
3.混杂辨认、分别辨认规则
混杂辨认、分别辨认规则,我国法律都有一些规定,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其内容较少且不够全面。如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辨认对象时,应如何组织辨认,以及陪衬对象的选择标准等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二是陪衬者数量规定不同。如对于人和照片的规定,公安机关规定辨认对象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检察机关规定辨认对象不得少于五到十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到十张。正是由于对陪衬者数量规定的不合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引起辨认的出错。
(二)辨认制度域外考察
1.双盲辨认及回避规则
对于辨认主持人中立,英国要求辨认主持人既有行政级别上的要求,又要遵循回避规则,而且还规定了双盲辨认规则。“对证人辨认的安排及执行负责的人必须是级别不低于警督的、穿制服的警察人员,且不得参与对本案的调查,同时不得参与辨认程序。”⑤这条规定既对辨认主持人做了明确的限制,有利于提高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增强辨认结果的可信度。
2.辨认前询问、告知规则
对于辨认前询问、告知规则,意大利规定“当需要对人加以辨认时,法官要求辨认者描述有关人的情况,列举一切他记得的特征。”⑥這确规定了辨认主持人是法官,辨认前,要询问辨认人有关辨认的一切他所记得的情况。而英国也规定“主持辨认的警官应当告知证人,其辨认对象有可能也有可能不在队列中”⑦这一规定,对防止辨认人错误辨认具有重要意义。
3.陪衬者的选择标准
英美对辨认陪衬者的选择标准做了比较详细规定:“辨认对象应尽可能地在年龄、身高、大体相貌及生活状况等方面与嫌疑人相似。且不得将两名以上的嫌疑人置于同一列队中,若有多个列队以供辨认,每个列队应由不同的人组成。⑧而美国规定辨认对象应以五到七名为当,所有的辨认对象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其均应符合辨认人之前的描述。
(三)对刑事辨认引发错案的防范对策
1.建立双盲辨认和辨认主持人回避规则
要使辨认主持人保持中立,提高辨认结果的准确度,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采取双盲辨认规则,由不了解案情、经过培训的非案件人员来承办组织辨认,⑨这样,不仅可防止辨认主持人将自己的推测传递给辨认人,而且也可防止辨认人在不确定情况下,试图从辨认主持人那里得到答案。二、回避原则,辨认主持人若与该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来提高辨认结果的准确性。
2.建立全面记录规则
建立全面记录规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一是记录时间要贯彻始终。二是记录内容应当详尽。三是记录方式应多样化。⑩而且,在进行辨认笔录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对其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此来保证辨认笔录的合法性与准确度。
3.完善辨认前告知规则
我国对于辨认前告知规则规定还不完善,应借鉴英美相关的辨认制度,重点从以下三方面来完善:一是向辨认人解释辨认的相关规则。二是明确告知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虚假辨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辨认人有意诬陷或隐藏、包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应明确告知辨认人队列里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犯罪嫌疑人。
4.完善混杂辨认、分别辨认规则
对于混杂辨认、分别辨认规则,具体应从两个方面来完善。一方面,统一两机关的辨认规定,使陪衬数量更合理。另一方面,扩充混杂辨认、分别辨认内容,规范陪衬者选择标准,陪衬者年龄、身高、大致外貌等应有一定的相似性。
四、结语
古今中外,刑事错案是一个沉重的话题,错案的发生,不仅损害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影响司法公信力。研究刑事错案,更好的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 注 释 ]
①石琪,主编.心理学概论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②王东.目击辨认规则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4.
③肖承海.多维视角下的刑事辨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④同③.
⑤张智伟.程序视野下的刑事辨认[D].太原科技大学,2011.
⑥同⑤.
⑦陈晓云.目击证人错误辨认的立法防范—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D》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2.
⑧同④.
⑨宋波.侦查辨认实施问题研究[J].天津法学,2013.03.
⑩崔丽.侦查辨认行为诱发刑事错案原因分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5.02.
[ 参 考 文 献 ]
[1]石琪,主编.心理学概论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王东.目击辨认规则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4.
[3]肖承海.多维视角下的刑事辨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张智伟.程序视野下的刑事辨认[D].太原科技大学,2011.
[5]陈晓云.目击证人错误辨认的立法防范—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D》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2.
[6]宋波.侦查辨认实施问题研究[J].天津法学,2013.03.
[7]崔丽.侦查辨认行为诱发刑事错案原因分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5.02.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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