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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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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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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夫妻间生育权的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8-18 阅读数:490

张鑫

摘 要: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生殖权利冲突在世界所有国家都很常见。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世界各国实践中的一个苦事。一些国家用法律原则来保护夫妻间生育权,而另一些国家则经过详细的立法来保护夫妻间生育权。不管怎样立法对夫妻间生育权进行维护,司法层面也会存在不同的问题。关于夫妻间生殖权利冲突的相关立法,世界两大法律体系归纳为两类:一个是英美法系,它以判例法为基础。但它也包含一些法规,保护生殖权利以及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冲突,主要是通过法院。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选择生育的监管是通过成文法律和案例法来实现的。以下将从英美法系和民法体系的角度介绍夫妻生殖权利冲突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希望该地区以外的成功经验将对解决中国夫妻间的生殖权利冲突产生影响。

关键词:夫妻间生育权;冲突;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18-02

一、中国夫妻生育权立法的现状

我国《宪法》中规定:夫妻间应平等地履行生育义务。《婚姻法》中也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这是婚姻家庭中双方的基本义务,这是由于我国的家庭结构与人口在生产有亲密的关联。我国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婚姻法》第34条规定“该妇女在妊娠间,生产后1年之内或妊娠终止后6个月之内不可以提出离婚”。在此期间之后男方可以提起离婚,但也需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体现了法律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对我国生殖权利进行了规定,明确承认和保护中国妇女的生殖权利。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并且还有生育的自由。”需要我们留意的是,《妇女权益保护法》所涵盖的出生主题仅限于女性。仅强调女性的生育权,并不是强调女性生育权的绝对自由。

男女都是生殖权利的对象。“人民有生儿育女的权利,也有遵循法律实施规划生孩子的使命。丈夫和妻子在实施计划生育方面有相互配合的义务。”第19条明确:“国家创造条件保护公民对安全,有效和避孕节育措施的明智选择。避孕手术的实施应确保操作者的安全。”本条的颁布将中国的生殖权利主体扩展到所有自然人,生殖权利不仅受到妇女的欢迎,男性也享有平等的生殖权利,许多人认为该条款限制了妇女的生殖权利。女人生殖权力的范围已经缩小,男人生殖权力得到了肯定。相反事实上,对于男性的生育权我国立法的本意也是没有否定的,对于女性的的生育权也没有减弱过,就是我国法律的侧重点不同从而进行了调整,这样的做法其实更加有助于司法,就是规制夫妻間生育权的任务和使命。通过社会的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依法保障和确认妇女的生殖权利。“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关于男性生殖权力的声明和保障。如果丈夫和妻子因生殖权力冲突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公民出生权”,妻子在“保护妇女权益法”中为其丈夫的“生养任意”辩护。丈夫的生育权有了明文规定,我国又是成文法国家,与此同时,司法案件就会有所不同的改变。

二、立法调查境外夫妻之间的生殖权利

(一)英美法系

1.美国

作为美国女权运动的主战场,生殖权利的法理学首次出现。在美国对于夫妻生育权冲突大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罗伊诉韦德案是最经典的案例,这是女权主义者追求女性生育与不生育自由的标志性案件,同时也向我们传达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思,这个司法案件支持女性可以自由的依照自己的意思去终止妊娠,男性是没有任何权利去干预的。即便是这一司法案例曾经也险些被质疑,不过其中心意图是解决夫妻间生育权冲突,这是不容推翻的,这一中心意图不但对美国联邦有重大影响而且这种意图也波及到很多国家。

美国婚姻法规定,奸夫和情人方应承担一定的金钱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配偶中的一方拒绝分娩,另一方自然可以诉诸离婚。美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侵犯生殖权利应承担经济损失和道德赔偿的责任。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规定妻子不需要获得丈夫的允许去堕胎。同年最高法院做出另一个答复指出妻子进行人工流产也无需通知其丈夫,但是,在给予女性是不是进行堕胎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必要保护男性的生殖权利。有权找到愿意生孩子的妻子。

自1980s,美国确立了《保护已婚妇女法》,使妇女享有财产和人格的所有权且独立。大多数国家早就已经运用法理学的途径追究侵权责任,以及夫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侵害其个人权利和财富权的行为开始追究责任。截至1997年,美国大多数州完全废除了配偶之间的侵害宽免原则。此外,夫妻间不仅可以起诉人身伤害,还可以提夫妻侵权之诉。在美国一些相关法律中,生育权是归属于隐私权里面的,生育权在隐私权里面是归属于“隐私自决权”的。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宣布:“如果你想实施隐私保护,你必须保护它作为一个私人领域,这样你就可以免受未经授权的政府干预,例如出生自由权”。虽然配偶之间存在多种类型的生育侵权,但主要通过司法案件来促进配偶之间侵犯产妇权利的规定。但是,从大量的法律判例的角度来看,夫妻之间侵犯产妇权利主要是限制停止怀孕。这也反映了各国对配偶生殖权利的侵权管制的不完整性。

美国认为,可以以先例的样式作为合同协议促成夫妻之间生殖权利的目的。如果夫妻通过生育权利的共识同意生育权利,如果夫妻关系中的女性告知该男子以确定的方法终止妊娠,而该男性依然想要迫切的积极的行使生育权,这样的话这个男性可以观察该女性的预期违约的事实;假如该女子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不同意生育,该男子此时可以禁止终止妊娠。为保障男性的生育权力,此时女性应承担侵害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2.英国

在英国,人工流产通常是女性的康健问题,而非权利。这一点与美国的法律保持一致。1967年的人工流产法没有给予男性通过法律防止人工流产的权力。在Patton诉1979年在英国的一个司法案件中,Patton的妻子并未得到Patton的同意就私自终止妊娠。在1967年的《堕胎法》下,Patton要求法院阻止其妻子去医院终止妊娠。法院依据《堕胎法》并没有赋予Patton这样的权力,并依法判决Patton败诉。关于怀孕前胚胎问题引起的生殖权利冲突问题,英国与美国有不同的规定,英国明确设定了《人类受精和胚胎法》,指出胚胎植入女性子宫这一行为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不然不可以人工授精。笔者觉得在人工授精这一方面对于我国有着重大指导意义,这是由于夫妻间生育权必须有夫妻间共同决定,这样就会减少因植入胚胎而导致的新生殖权利冲突。

在1960s,英国修订了“已婚妇女财产法”,夫妻间可以互相提出侵权之诉。并且在保护夫妻间生育权的同时,英国明确了女性终止妊娠一定要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律:第一,一定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才可以有条件的终止妊娠。第二,妻子一定需要获得医院的证明才能终止怀孕。法律指出,思量到在许多欧洲国家,妻子可以自由的终止他自己的妊娠。这被视为妻子的健康问题,而不是她的一项夫妻间权利。英国立法中夫妻之间产妇权利的法律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妻子开始妊娠是一个分割线,不一样的立法基于不一样的妊娠阶段的立法原则。

(二)大陆法系

1.法国

在法国,女性力争人工流产正当化已经持续了一百多年,最后1979年“Weifa”证实了人工流产正当化。1982年12月,会议通过了一条补贴人工流产费用的法律,化解了贫苦女性人工流产费用的难题。法国行政法院1989年的一项判决认为:老婆私下堕胎违反其老公的意思并不成立刑法犯罪,但由于该技术固有的不合法,老公仍可请求老婆补偿物质和精神损失。此外,法国法律还明确,如果配偶在结婚前向一些公司供给了精子或卵子,另一方可以要求将其拿回来;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从收集在他面前供给的精子或卵子的公司取回它以防止滥用。法国法律还规定,当配偶拒绝分娩并且无法实现另一方的种族继承时,可以对离婚提出上诉。此外,根据法国1994年颁布的立法,只有夫妻间才可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

2.日本

根据日本理论家的思想,“民法基于个人原则,虽然男人和女人之间有配偶关系,可是他们依旧是彼此独立的人。所以,假设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的权利,受害人有权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根据日本法,妻子并没有对生育的最终决定权,同时,如果他们想堕胎还要事先征得丈夫的同意。女性必须经过特殊医生的批准,并经过男性的允许并执行某些程序。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在我们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生殖權利

国际文件和条约明确规定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的生殖权利。确认这是解决夫妻生殖权利之间的纠纷和冲突的基础。在本国“根本法”中,部门法明确了夫妻间生殖权利和生殖权力的主要内容,如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生育权利的具体内容,实现途径和权利救济。

(二)在立法方面,男女都享有平等和独立的出生权

出生权是基本人权。包含政府的任何人皆不能干涉个人的自由。丈夫不能阻止妇女堕胎自由的权利。表面上是为了保护妇女的隐私权,甚至牺牲丈夫的生殖权利,但实际上这是保护妇女堕胎自由甚至生殖权利的基本内容。妇女还享有平等的生殖权利,不能牺牲妇女自由妇女的生殖权利,以保护男性的生殖权利。在改善中国有关生育权的法律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享有生育权利的基本法律取向。

(三)本着契约精神处理夫妻间的生殖权利冲突

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生育协议可视为隐性生育合同,但本合同不得与现行法律冲突,不得违反社会规范或良好习俗。根据合同的精神,当丈夫和妻子作出违背生育同意的决定时,该合同可以成为解决夫妻生殖权利冲突的一部分。

(四)法律不能在法律范围内干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在美国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表明:女性的堕胎是女性的自由,是女性隐私权的一部分,美国立法明确了隐私。即便是政府也不能干涉个别法律所允许的自由。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公夫妻间在立法范围内同等享有生殖权利。

四、结语

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冲突为基础的社会。虽然我们国家的夫妻间生育权立法跟以前比较迈出了重大步伐,同时也在不断找寻夫妻间生育权的平衡所在,但依然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足,比如:立法、司法、守法领域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本文通过对域外夫妻间生育权的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的研究,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参照。希望本文可以为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 注 释 ]

①在Patton诉1979年在英国的一个司法案件中,Patton的妻子并未得到Patton的同意就私自终止妊娠.在1967年的《堕胎法》下,Patton要求法院阻止其妻子去医院终止妊娠.法院依据《堕胎法》并没有赋予Patton这样的权力,并依法判决Patton败诉.

②在日本,国家立法也不认可妻子对出生的控制,并请求人工流产以获得其丈夫的允许.妻子人工流产必须经过特殊医生的批准,并征得丈夫的允许并执行某些程序.

[ 参 考 文 献 ]

[1]姜玉梅.中国生育权制度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王旭霞.夫妻生育权的实现与救济[J].甘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103).

[3]苏海健.论两性生育权的平等[J].荷泽学院学报,200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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