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5 阅读数:566
顾进
摘 要:当前,企业的领导者、发明者、写作者们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然而,在这一进程中,存在着对发明创造者、权利所有人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中国需要尽快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保护体系。本文将对比国内主要创新前沿地区近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提供的发展态势数据,以及针对技术发展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司法面前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等,再结合一些实例,对完善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等进行学习和思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71-02
一、国内相关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的创新发展道路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的维护变得尤为重要。以2017年数据为例,如:北京三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320件,同比增长43.1%;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7522件,同比增长38.7%;上海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809件,同比增长40.8%;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5715件,同比增长38.5%;这些案件(共6462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类案件。由此可见,近几年国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发展迅猛,同时,新产业、新的侵权模式的到来,给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的滞后性,取证困难、执行不到位、维权成本高而侵权成本低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专利权人束缚手脚的问题。
二、加快立法、强化赔偿力度
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最重要的途径是立法。建立立体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期性和导向性,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行为模式,体现司法裁判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向社会明确宣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彰显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例如,对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引入实质审查制度。权利人取得一个权利极不稳定的专利,历经一审二审去维权,中间穿插专利无效的审查和行政诉讼,导致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保护力度无法有效提高。在商标授权领域,应当考虑加大诚信原则在商标无效审查中的比重,以及考虑放宽“引证商标必须在国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这一要件。各个国家虽然都有少数抢先注册他人尚未在注册国使用的著名商标的现象,但是像我们这样大规模、体系化、有组织的抢先注册其他国家权利人尚未在国内使用、或者使用较少的著名商标,法院在司法案件中还不得不确认这种行为的正当性的现象并不常见。久而久之,一个国家司法的国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就会受到损害。同时,这些“抢注”商标者并不会开公司办工厂真正地生产一个产品或者进行服务,他们只是通过注册制度霸占这些商标资源,以便向权利人获取一笔转让费,这与品牌战略的本意相去甚远。不仅如此,还要通过地方立法强化赔偿力度,对侵权行为人给予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我国公民的意识行为,减少侵权的行为。
三、降低维权成本
降低维权成本,是为了加大保护力度。这种成本包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以及机会成本。一些法治相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甚至对权利所有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袒,英美法系在司法中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类似于惩罚性的赔偿,让人不自觉地产生敬畏,不敢轻易触碰,即使不小心进入侵权保护的范围,也会在收到警告后尽快寻求和解,因为他们知道,一旦败诉,侵权的赔偿数额更为巨大。另外,公正透明的个人征信制度以及税务制度也让企图金蝉脱壳,另行注册公司而意图逃避惩罚的侵权违法者无处遁形。依法适用证据披露规则和证据妨碍规则,要求那些占有证据而刻意妨碍权利人查明侵权事实和赔偿数额的侵权人交出证据,是减轻维权成本的一条较好的途径。再例如,对于未经公证的网络网页,如果当庭连接互联网观察到的网页与原告提交的网页一致的,完全可以起到与公证相同的效果,等等。如:“2014年判决的玄霆公司诉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官应用了举证责任酌定转移原理。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应当承担侵权事实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涉案专利进行抗辩,从而再去判定是否属于知识侵权行为。
但是另外一方面,降低维权成本绝非是使案件的代理变得粗制滥造,导致大范围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处于一个比较低的层次和水平。例如,在我们适用证据规则查明侵权损失的过程中,发现相当多的代理人不愿意花费成本去搜集证据,反而希望法庭简单适用法定赔偿了事。究其根本原因,这恐怕与权利人不愿意支付合理的代理费用有关。因此,降低维权成本,是指要让维权所得与维权成本之间的差额逐渐增大,而非单方面的指维权支出不断降低。
四、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文化的建设,必须依靠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然而,法律只能调节人的行为,并不能改变人的思想。而我国的法律从根本上,是纠正了知识产权的使用,并不是建立起行为人的诚信行为。很多时候,他们并不能认清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等,这就引发了我国多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科技领域、文化知识、历史传承等问题。因此,为了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我们要从这几方面加强。
(一)深入推行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
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人要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我们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推行诚实信用原则,是为了确立行为的规则,即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是在减少在侵权行为,划分权利边界时的依据。例如“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2016)粤民再447)的终审,使其不能再运用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体现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宗旨。
(二)对调解解决纠纷的制度创新
因此,在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垄断权利时,立法和法官适用法律时都不得不小心翼翼的尽量使权利人所得到的权利与其对科技创新和市场品质的贡献相适宜;在权利人行使其法定知识产权时,盡量使权利的边界清晰,不会无端扩展到公众的领地范围内。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出现,使得创新模式增多,为了解决这种案件的纠纷,就应当在庭前提供更多的方案进行民事调解,给合理解决相应的矛盾更多的机会。
(三)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前,要发展和传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其一,教育的发展,是让我们认知到法律基础的意识,也是对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教育的开始;培养其优良的传统美德,让他们认识到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大国,有着美好的品质;其二,合理运用好诉讼资源,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刀刃上;最后,加强个人征信制度与执行力度,让企图金蝉脱壳,另行注册公司而意图逃避惩罚的侵权违法者无处遁形。
五、结论语
结合国内相关案例分析、加快地方立法强化惩罚力度、设立举证妨碍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建设的建议进行相关分析,如何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与应对思考进行一系列的阐述,是为了让更多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认识,以及为日后的努力,产生深远的影响。
[ 参 考 文 献 ]
[1]文强.试析知识产权制度与诚信的契合[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9).
[2]张维迎,柯荣住.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上一篇:论买卖不破租赁及其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