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3 阅读数:514
陶建雄 任树梅
摘 要: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着推进现有农村改造和重新构造的角色。关于送法下乡的原因学界讨论颇多,本文主要借助于苏力老师的《送法下乡》浅谈“送法下乡”的时效性与有限性。
关键词:送法下乡;法治;时效性;有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29-02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应该设定一个时间界限,那就是在建设法治社会这个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送法下乡的时效性与有限性都是集中在特定某个时期和某些问题上。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将会影响中国大部分人,包括广大农村地区的人民,而且人类在找出或者适应出来一种最有效用的社会治理手段,这种社会拒绝个人暴力解决纠纷的方式。
作者在本书的开篇就谈到为什么要送法下乡这个问题,并且提出:司法權力为什么要以这种方式运作,为什么在基层司法上要留下这么一个明显的非规范化的“口子”(司法权力运作就是作者在送法下乡中所提到的“下向办案”和“坑上开庭”)?[1]这里不得不使人们产生疑问:第一,作者没有具体阐明关于为什么要送法下乡这个问题,而是谈司法权力的运作;第二,在作者去考察时我国处于什么样的发展状态,我国的法治建设又如何呢?我们不能单凭在这个特定的时期去考察看到的现状就否认这种非规范化运作方式的不合理性,当然我也不否认这将对中国的司法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
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来看,中国人一直以来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出了问题就找官府,要求官府为他们伸冤。因此对后期出现的司法系统,人们起初并不看好,权利受到侵害与利益的诉求依然去寻求政府的帮助,同时也导致中国司法独立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而且这种现象在广大偏远地区和农村表现的更为突出,从而也导致了苏力老师所说的非规范化的“口子”[2]。正因如此我们不能单从健全法治的角度去谈论这种方式到底合不合乎情理,而是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去考虑这个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或许这种司法权力的运作正好符合地区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还能推动基层的司法建设以及送法下乡的具体落实。
二、送法下乡的时效性
送法下乡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是有必要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兼顾国情,在不同时期我们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而进行送法下乡,进行法制宣传,加快基层法治建设,推进法治社会的快速健全。并逐步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通俗的讲,就是要让老百姓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不用再一次又一次去上访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法治建设,坚持送法下乡就是让人们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
我曾经遇见过这样一个案件,农村的两位老人为争夺山林,其中一位多次去寻求政府的帮助无果,先后向市区省级上访,都没有得到解决,最后直接去上访,同样的上访没有得到回应,后来他通过武力去解决这件事,被公安局抓捕。我们不讨论这个案件中谁对谁错,而是要去注意一个问题:这个老人为什么不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这件事,而是通过上访的方式。就在去年我回家后特意找到他,向他了解了这件事,他当时谈到:首先,自己不懂法律,认为法院和政府都是一样的;其次就是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苏力老师在送法下乡中也谈到过这样的一个问题,说明这个问题在当时的中国是相当普遍的)。这就告诉我们在广大地区的法治建设存在极大的问题,同时继续的送法下乡是有必要的,或许在苏力老师看来送法下乡不是一件非常正确的事,也无需谈论这个时效性的问题,就像他在书中说的: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渗透和控制,但是国家本身就意味着对全国的统治,从理论上说,它已经拥有无上的权力(主权),并合法垄断了暴力的使用[3]。其实这里我想说,国家虽然已经做到了这一切,但是我认为司法下乡是为更好的管理和服务于人民群众,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送法下乡的有限性
送法下乡在过去和现在都具有选择性的问题,多半在转型中的农村地区更易于实现送法下乡,而对于部分地区却很难实现,苏力老师也谈到,农村存在地方性知识的问题,并是模式化的体系,是一种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这也是送法下乡的有限性。我将从以下几大方面具体解析这个局限性问题。
(一)送法下乡的现状。自从中国的法治建设以来,以送法下乡为题的普法工作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积极的开展,随处可见法治宣传的队伍,到处是普法的口号、标语,各地方政府也在大力进行法律宣传等等。各高校的法学院的学生也在进行法律宣讲,有的联合某地政府共同宣传,但在中央下发的各项问题中,很多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与反思。
(二)农村的法治现状。从中国的农村来看,费孝通先生谈到——从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在这些农村地区解决纠纷,法院可以说是毫无用处的,即使有那也是有限的作用[4]。传统的乡村习惯,村规民约,礼治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后是农村法治现状落后的原因:(1)农村自身环境原因。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的传统农村是一个乡土社会、礼治社会,但是与之相对则是我们现如今所说的法治社会,依法而治的中国。费老先生在书中说到: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又与苏力老师所谈到的地方性知识不谋而合。换言之,中国的乡土社会是拒绝“依法治国”的理念的[5]。(2)法律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多数是移植而得来,主要得益于大陆法律体系,它的建立是在商品经济发展之下,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律又是怎么样的一种现状呢?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应该是本身制定好的法律。由此观之,中国之法律存在一定问题。(3)农村经济原因。从哲学的角度来讲,法律与经济具有天然的亲密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律不过是表明和记载了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在中国的农村而言,可谓类似于封建的小农经济,一家一户生产,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数的农村地区已逐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这对送法下乡依然存在极大的阻力。
四、中国农村法治的未来
送法下乡在农村的实践历经无数个春夏秋冬,其现实发展却无多大成效,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在农村的命运。因此我们更多的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种种原因,费老先生也在书中阐明中国农村的乡土性,从而也印证了苏力老师所说的“口子”,但这并不会影响到送法下乡的继续进行。最主要是提高农村的治理能力,扭转县乡发展的治理目标,畅通法治自主发展空间,通过行政力量为基层自主发展创造条件。法律的普及将关系到亿万农村地区人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因此送法下乡对中国法治建设而言都是必要的。
[ 参 考 文 献 ]
[1]苏力.《送法下乡》第24页[M].北京大学出版社.
[2]苏力.《送法下乡》第24页[M].北京大学出版社.
[3]苏力.《送法下乡》第27页[M].北京大学出版社.
[4]费孝通.乡土中国[M].三联书店,1985.10.
[5]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人民出版社,30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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