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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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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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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0 阅读数:515

李冰焰

摘 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消费者怠于行使维权手段都是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法律维护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该正视对自主选择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加强执法能力的实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经营者作为重要的责任承担载体,应提高服务意识观念;消费者也需要提高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在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中,各方面的协调才能促进消费者权益更完善的保护,并应当确立完善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关键词: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39-01

一、实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困境

健全立法是防止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为的前提,而缺失的立法体系常常会使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也让消费者缺乏有效的行政保护。甚至还常有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出现,难以真正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最大权益。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大部分资源都聚集在生产、经营方面。消费者更多处于被动消费的局面。看似拥有选择权,可以随心所欲的挑选货品,实际上却存在经济发展方面限制和信息方面的缺失等缺陷。从而导致消费者相比生产者、经营者所拥有的权利呈现出弱势性也不足为奇。首先,消费者更易受损。从现有的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主管机关、社会团体、市场经营主体皆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使进行阻碍。反而应该通过积极的行为来协助消费者行使合法权利,避免消费者权利受到不必要的损害。第二,救济困难。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后,在公力救济方面,无健全的法律可依;在私力救济方面,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平等的协调、磋商。总而言之,救济方式都存在很大的难处。

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文化教养,个人素质,社会方面的维权知识的宣传力度,法律的普及,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都有着方方面面的影响。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完善

(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我国是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在法律健全的保证下,才能更好的保证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依据,重视此项权利的重要性。立法的完善及行政执法的实际结合尤为重要,其中包括行政人员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体现法律的真实性,以及案件的强制性调查权和控制危害后果的应急措施,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加强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在实际运行中,我们不难发现,完善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法律与法规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高消费服务主体的整体素质

根据学理上的分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更多的是你卖我买的一种合同形式,是基于一种置于私法调整下的平等关系。卖家和买家在市场交易中,双方的选择都是自愿产生的结果。在这种平等的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相關责任者有义务分担其责任。比如实际消费中,酒店经营者明令规定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但这并不意味着强迫顾客必须在该酒店进行酒品的消费。反之来说,若顾客在该酒店发生消费,则该酒店必须对该酒店出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者相依赖而存在的关系,决定了经营者需要对消费者负责,提高经营者的基础素质修养,强化消费者在经济发展运行中的重要地位,让经营者明白保护自主选择权的关键所在,增强经营者的合法意识、树立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意识、提高整体经营素质,是避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损的有效方式。

(三)增强消费者维护自主选择权的意识

消费者维权力度大小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醒悟及自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些消费者甚至不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首先,增强社会普法力度。让消费者知晓自身的权利,树立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其次,相关主管部门增加执法力度,让消费者不再孤立无援处于弱势地位,敢于为自己发声。从生活中一点一滴体现,用实际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在进行消费过程中,需要各方面提高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保护意识。

消费者应当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当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侵害行为进行斗争。一旦消费者对自己拥有何种权利产生疑惑,对自己能否有效的行使权利产生质疑,甚至为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选择放弃权利,受到侵害不反抗,那不仅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容,更会对健康市场经济的形成造成极大的隐患。长此以往,最大的受害者将是消费者。所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不仅是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义务。

当消费者遇到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大家要统一团结,加强群体保护的概念,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赔偿,通过各方向的努力增强自我选择权的保护意识,捍卫权利。

(四)协调社会的各界力量

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行政机关、经营者、消费者、社会相互协调,做好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我们要强调的是消费者消费的终极目标是满意,行政机关依法行事,明确工作态度,推行法律规定要求,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个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国家机关的强力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共同努力,协调社会层面中的各项力量,共同促进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进步。

[ 参 考 文 献 ]

[1]李琳琳.由消保法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J].法律,2015(03):104-105.

[2]张煜.基于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问题简析[J].法制与社会,2014(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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