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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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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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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法律关系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9 阅读数:583

黄梅燕

摘 要: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使资产证券化的对象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拓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很多,其中基础法律问题主要有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主体、客体、交易流程及相互关系等。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51;D923.4;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42-01

知识产权通常定义是以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要内容的,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证券化通常定义为发起人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有权、知识产权合同转让费、未来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或者其他未来收益(包括已签署许可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和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现金流作为支撑,通过一定的风险和回报要素安排分离、重组,移转到特设载体机构,由发行人以一定数量知识产权的基础资产作为担保发行可流通权利凭证,以此融资的过程。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主体

知识产权发生证券化的融资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很多参与主体。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体,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的参与者,也是有关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的主体。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主体做不同的划分。根据主体属性上,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自然人一般是指购买该知识产权证券的投资者或者是证券发行人的发起人。法人,一般是指企业公司法人代表,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化流程的参与情况,可以划分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中介机构、国家主管证券发行机关、投资者等。根据主体与基础资产的关系上,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许可使用权受益人、使用权人、许可使用受理管理人等。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客体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客体包括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等,但是由于证券化客体——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也表现出自己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实现知识产权的利益价值,只有符合可证券化条件的知识产权才能纳入到资产池中。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际客体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如:音乐作品的版权转让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使用许可费、驰名商标权许可使用费、运会标志使用许可费、发明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植物新品种特许转让费等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交易流程

交易流程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问题和重点所在。其主要程序有:第一、选择适合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组成知识产权资产池。由发起人对各种知识产权进行分析研究,选择由一定数量组成的盈利能力高、抗风险能力强、有市场开发价值,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并形成一个特殊的资产池。第二、设立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将知识产权资产池真实转让给SPV。SPV的设立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手中分离,对基础资产进行有效的结构组合,通过一定的风险和回报要素安排分离、重组,使收益增加风险减低。第三、加强证券包装与提高证券评级。证券包装是指信用增级,即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强化证券信用来吸引投资者参与。发行人会通过防范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减少证券发行的整体风险。知识产权证券信用评级是对知识产权证券发行者的信用及其所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的质量进行评估的综合表述。目前世界上一些著名的评级机构有穆迪公司、标准普尔、惠誉国际等。第四、证券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发行方式从机构投资者或者私募基金方式逐渐向公募方式(即面向所有社会合法投资者)发展。发行证券工作由发行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并根据有关程序报国家机关主管证券发行的职能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约定的期间发行证券。第五、资产管理和利益分配。SPV选择一个特定机构对整个现金流进行管理,这个特定机构通过经营知识产权或者利用知识产权许可而获得的现金流,定期将资金给予SPV的资金账户,通过这个账户支付购买证券投资者的利息与本金。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问题分析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有关主体的债权让与关系。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在不改变合同转让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合同转让方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移于第三人的现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用于证券化融资的并不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是预期未来所能获得的现金流。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实现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债权价值,将债权关系从小部分人群拓展到社会大众公开的投资关系。

(二)债权让与是整个证券化交易流程中的关键。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涉及多个主体的多种法律关系,但主要以SPV为中介,连接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SPV为例,组合资产池时发起人是债权人。发起人与SPV之间是债权让与关系,在转移基础资产后,由SPV代发起人成为债权人。发起人将债权转让给SPV后,SPV成为原始债权债务的新的债权人,与发起人的债权关系终止。证券发行时,投资者是债权人,SPV是债务人,SPV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责任。SPV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关系则是委托关系。

[ 参 考 文 献 ]

[1]吴凤君,李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学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8).

[2]夏培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D].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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