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7 阅读数:488
李德超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众之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民法是针对人民法律保障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民众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在民法实施的过程中是否会影响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成为当下民法发展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法院在面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借助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问题进行客观化的处理,进而保证民法的公平性。
关键词:基本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行为极限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47-01
自我管理是民法的主旨思想,是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实现问题的解决。此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基本大法“刑法”的权威性,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为基础,用充分人性化的行为实现民法的解决问题。民法的法律效力与人民的基本权利之间看似没有任何关系,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参与各个方之间存在着基本权利的损害问题,此时基本权利就会对民事法律的实行产生影响。
一、基本概念以及宪法无法直接用于民事案件审理
(一)基本权利的含义
基本权利简而言之就是指我国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即是指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我国公民在政治、经济、人身安全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具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具有人身自由权以及义务劳动的权利。世界各国针对民众的基本权利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英国1679年《人身保护法》,在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以及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都明确针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自由参与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进行规定。基本权利在解释中是指一种消极的防御权以及一种积极的请求权,即国家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承担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公民有权利向国家提出要求,要求国家提出具有实际效用的保护措施。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法有效实现的原因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民事法律的主体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财力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不平衡的情况,如果只是简单地宣扬民事法律行为的优势,仅将使用民事法律作为问题解决宣判的方式便会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如: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传统的民法针对契约案件只会按照契约来处理实际的案件,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一些人被逼无奈签订了不平等的契约,如果没有法律的管制,让这样的契约生效,便会导致相对弱势的民事案件参与群体的基础权益受到损害。
(三)基本权利无法直接用于民事案件审理宣判的原因
這是基于防止公法的价值在民事案件中的过度渗透,保护私法的原则。私法自治是保证社会公共发展的基础条件,充分解决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冲突才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民法的长久高效影响。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明确宪法的范围远远大于民法的范围,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民事法律的发展,进而有效实现民事法律的发展。
二、基本权利对违反基本权利的民事案件宣判产生的影响和影响内容
(一)公共基本权利以及公法强制对于民事法律实现高效性的影响
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明确民事法律的发展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发展,实现积极高效的发展,防止公共基本权利在民法发展中过度渗透的情况出现,以及民事主体无法承担重大压力,民事案件问题出现违反宪法的情况出现。
(二)其他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执行效力的影响
宪法或其他法律等一定程度上对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影响。公民有义务向国家要求救济。法律在基本原则上不能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因而国家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最大程度考虑到个人的基本权利问题,实现立法的合适时代发展。如:民法中所规定的遗嘱继承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自由分配权等。法院在针对有相关遗嘱的案件中,只要遗嘱具有法律要求的前提,便应切实维护遗嘱的法律效益。法院应该根据切实情况考虑民法以及其他法律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冲突,合理解决冲突,提升问题解决的效率。
(三)基本权利对于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影响以及限度
基本权利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人们基本权利的具体化规定与保障,在针对实际法律问题时,法院应该在对人们基本权利理解的情况下,对民事案件采取正确的宣判,这样才能保障民法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在民法的制定以及法院的宣判过程中应该根据对法律的实行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防止立法者的权威受到冲击或是法院判定的公平性以及正确性受到质疑。因而法院在针对民事案件应该提高问题的门槛,防止大量简单案件涌入法庭,导致过于繁重法庭无法承担的问题,降低法院案件的处理质量。
三、结束语
当前我国初级法院在合理解释宪法综合权衡宪法的使用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因而当前将宪法与民法自由的理念结合在一起实现问题的解决,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时代在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逐渐建设和健全宪法的实施以及监督方式就可以提升宪法的适用性,充分做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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