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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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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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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发布时间:2019-08-07 阅读数:421

刘桂良

摘 要: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加之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但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尚未完善,基于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进行分析,以期促进其有关刑法规制更加健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法;“两面性”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49-01

互联网金融是当下较为流行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此模式主要是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在传统金融模式上进行发挥、创新,并且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也完善了金融业的发展,进而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更快的发展。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对其有关刑法制度进行充分了解,使其能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限制性

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束缚,可以全天进行不同的金融服务,而且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的有效作用,有关部门可以了解用户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而为其提供个性化的特色金融服务。因为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服务之间的交易成本,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变革,所以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应保持理性,通过制裁、民事、行政等方式降低其犯罪风险率,不能够过度依赖或随意使用刑法处罚,要为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留有一定空间[1]。

除此之外,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时,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不能够对其进行随意更改或突破。首先要根据有关法律判断其是否形成犯罪行为,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处罚。其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产生新型犯罪行为,针对此种犯罪应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有效性。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更能够为人们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凡事都有利弊,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其弊端也在逐渐突显出来。加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兴起的时间不长,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得各种犯罪风险应运而生。其犯罪风险主要有四种:一是非法集资犯罪风险,二是洗钱犯罪风险,三是非法经营犯罪风险,四是职务犯罪风险。

首先,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在我国的各种法律中,对于非法集资这一犯罪风险并没有过多的解释,只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以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是并没有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并且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对集资相关的法律并不是十分了解,都是盲目的进行跟风投资。另外,对于现阶段P2P形式下的网络借贷平台来说,只有少部分平台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监证会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大多数平台都是钻入法律的空隙,擅自吸收大众的资金,而且不乏有平台会将吸收到的资金直接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然后再以更高的利率将钱借出去,进行借贷行为。由于此些平台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借贷最初的目的,所以使得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越发猖獗,提升了刑事风险发生率[2]。

其次,洗钱罪风险。对于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来说,很少会对资金的来源进行追究,而且投资人等对其资金的具体流向也很少关注,加之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匿名性、隐秘性,资金能够快速的流动,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发现了“赚钱的机遇”,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犯罪活动。并且在互联网金融下,资金流动所经历的不同环节都会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有利时机,进而使得洗钱犯罪率上升。

再次,非法经营犯罪风险。此犯罪风险与非法集资大致相似,判断其经营是否符合法律主要依靠其进行的金融行为是否经过国家审批。对于金融业来说,其从事的不同业务都需要经过国家批准。如果没有经过国家审批,或是经过审批但是某些业务并未批准的状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就可以判断其为非法经营犯罪。最后,职务犯罪风险。此种犯罪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一些網络借贷平台只注重经营效益,对于员工的管理处于轻视状态,这使得借贷平台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状况下,一些人员会私自挪用公款或是私吞,进而使得职务犯罪风险上升。

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犯罪风险,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现阶段有许多人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犯罪行为,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减少金融犯罪率,要认清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进而对其法律进行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张子潮.互联网金融下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制博览,2018(27):161+160.

[2]吴羽.金融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04):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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