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6 阅读数:456
李愈子
摘 要: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及终止,明确婚姻范围内亲属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对维持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本文就基于此,对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关概述,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帮助。
关键词:婚姻法;民法关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50-01
201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条例对夫妻双方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做出了明确指示,但部分针对婚姻法的研究学者认为此指示中调整一般关系的物权法不应用来衡量有具有特殊关系的婚姻家庭,物权划分依然应以专门的婚姻法进行调整及制定。因此为充分发挥出婚姻法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相关工作人员就需对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一、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发展历程分析
(一)婚姻法归属与民法
义和团运动后,清政府被迫在二十世纪初期对法律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十年间起草并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其中,《大清民律草案》主要借鉴了日本民法典中五编制内容,即物权、继承、债券、总结及亲属关系,从而开启了婚姻法归属于民法的大门[1]。但由于此项法规还未公布清政府便宣布了灭亡,因此在1952至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的拟定过程中,关于五编制内容才被继续沿用。
(二)婚姻法独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并废除了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伪法书及六法全书,指明了在立法过程中应以苏联学习的方向。在婚姻法与民法关系中,苏联法律强调了婚姻法具有独立性,主张将婚姻法在民法中脱离出去。故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宣布了婚姻法的独立性,并使得婚姻法独立了将近36年。
(三)婚姻法重新归属民法
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使得婚姻法又重新归属与民法。在《民法通则》中,不仅对传统亲属法中的监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利用三个条例对婚姻法基本问题及原则等方面做出了系统阐述,宣告了婚姻法再一次回归于民法,明确了婚姻法立法在广大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
二、婚姻法归属民法的原因
现阶段,婚姻法归属于民法已经属于基础法律常识,但也有部分学者提出,将婚姻法归属于民法是否存在着必要性,因此本文也针对婚姻法归属于民法的原因做出了系统分析[2]。从法律调整对象角度来看,法律调整对象直接决定了法律的具体调整及法律价值,而婚姻法主要的调整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即亲属之间人身关系与以此关系为基础的财务关系,因此除婚姻法中的强制性及伦理性之外,婚姻家庭的私人性也逐渐被暴露出来。
不仅如此,在原有亲属关系中,亲权、父权及夫权体现明显,妻子与子女没有明显的人格与意识。随着社会逐渐趋向于现代化发展,大众平等意识逐渐增强,自我决定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在各国法律法规的重新修订过程中,也充分明确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在满足法律条例的情况下,自然人可依照自己意愿解除或继续婚姻关系。
从亲属财产角度上分析,婚姻法内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关系存在一定差异性。婚姻关系不具备等价有偿特征,并主要反应婚姻家庭共同职责及经济职能化,而民法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性,主要反应商品经济化特征。由此可见,虽然婚姻法与民法之间财务关系属性及特征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由于婚姻法中,财产关系及亲属关系之间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因此对于一般性质的民法而言,在调整私人关系时,婚姻法会形成更加固定的司法关系,也就是以私法为主体的民事权利。同时,在理论性法律研究中,黑格尔曾指出市民是社会处于国家及家庭之间的得的差别阶段,旨在将家庭关系从市民关系中剔除,将市民看作是一种由国家及社会决定的单纯利益关系;而马克思针对黑格尔此种观念做出了充分的辨析,并提出将市民化社会及政治型社会相分离。由此可见,市民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将参与到市民化社会及政治型社会两种体系中,故将以市民婚姻关系为中心的婚姻法归属到民法中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正确认知
从历史经验及逻辑分析角度来看,婚姻法无疑归属于民法。而在对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过程中,也应对婚姻法及民法关系的位移进行正确认知,探明我国婚姻法在制定及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更好的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及逻辑性的婚姻法[2]。充分强调婚姻法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将婚姻法中的私法原理进行不断得完善與优化;而民法作为针对我国普通市民的法律,其所肩负起的构建市民化社会职责也应由亲属法承担一部分,最优化分配市民续存重要资源,依照法律价值体系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整合与构造,紧抓婚姻法与民法共同属性,更好的发挥出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社会效益、服务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总结
总而言之,婚姻家庭属于一种特殊私人关系,因此在理清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时,也应从尊重婚姻法中强制性、伦理性及私人性入手,更好将其与民法进行区分,解决婚姻法与民法之间体制及形式上的矛盾,共同发挥出婚姻法及民法在法制社会构建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郑晓剑.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7(03):163-171.
[2]曲超彦.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3]韩宝.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关系省思——兼及民法典的编纂[J].北方法学,2017,11(05):17-29.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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