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6 阅读数:538
李响
摘 要:处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成为人与人之间交流不可或缺的媒介,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出去,又通过网络接收。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信息的传递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权利的侵犯与冲突,信息本身也可能存在违法现象。相较于传统的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的传播范围扩大,传播形式多样化,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屡屡发生。本文通过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比较与剖析,通过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责任的分析,尝试探索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51-01
一、网络著作权的内涵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相较于传统著作权而形成的,传统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等作品的作者及其他权利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而网络著作权则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上传作品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及其著作权人对网上数字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如今大量的文学艺术作品流转于网络,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著作权人的权利也越发与网络相联结,因此,相较于传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也更依赖于高科技,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网络技术知识。
(二)虚拟性。现代化的网络作品不以纸张作为载体,而是承载与虚拟的网络之上。正因为如此,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具有虚拟性,侵权时间与地点都具有不可估测性。网络是看不见摸不到的,也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三)广域性。网络并不局限于某个时间点或某个地域,而是无限延展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得大量的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它的传递不是单向的而是多向的,同一时间点的各个角落都有可能被信息所覆盖,这些地点是完全分散的。因此,一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可能涉及很多地区、组织甚至国家。
(四)复杂性。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可控性很差。一旦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就侵权主体来说,可能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是网络用户,也可能是网络服务者等等,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不确定;就侵权对象来说,一切可能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都可以认定为侵权对象,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对象范围更广;就侵权方式而言,网络作品以网络这一虚拟媒介为载体,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增强,侵权速度加快,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界定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特点
1.侵权主体不确定。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三,分别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者。在实践中,这些侵权主体往往是结合或者交叉的,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也就往往是变化着的,可能是某一者,又或者是某两者,又或者是三者。
2.侵权承担方式的复杂性。网络著作权侵权承担的方式在法律上总体分为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上的侵权责任承担。由于网络的纷繁复杂,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象屡有发生,我国尝试了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除了部门法律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定的复杂性,同一部门法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是多样的,例如民法上规定的就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分类
1.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是最严重的一种侵权。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责任即是指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著作权利的侵犯。一旦侵犯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责任来说的。是指侵权人并没有直接侵犯网络著作权,而是为侵犯网络著作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或参与到侵犯网络著作权中,而造成的网络著作权侵犯。
3.连带侵权责任。这种侵权方式是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补充,是指第三人没有尽到规避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
网络著作权侵权相較于传统著作权侵权的虚拟性、广域性、复杂性等显著特征,使得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增,如何规制网络著作权侵权作为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课题,而究其本源则就是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对相关法律进行符合发展潮流的增设、修改与完善,在源头上规范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制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做好网络著作权侵犯后的救济工作,使得网络著作权在安全与健康的氛围中传播与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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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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