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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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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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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倒卖假文物所侵害之法益

发布时间:2019-08-05 阅读数:443

宁志伟

摘 要:从事文物倒卖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相关的受害者已经在经过鉴定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购买,并在其购买之后才确定购买的文物是假文物,但是这种交易行为并没有对我国文物相关的管理制度形成侵害问题,所以不构成倒卖文物罪,但是这种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为了更好的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文章针对倒卖假文物所侵害之法益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倒卖假文物;侵害;法益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53-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进步,为了谋取暴利将假文物倒卖给受害群众,所以有必要对倒卖假文物所侵害之法益进行相应的了解,以控制文物市场的和谐发展。

一、倒卖文物罪的概述

在我国刑法的相关条例中对倒卖文物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才构成本罪。”这里所指的“倒卖”,其根本意义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对我国的文物所实施的倒卖活动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比如对文物的收购、贩卖运输、出售买卖以及转手等相关活动都是非法的行为,非法倒卖的活动基本上包括以下两点:⑴从事文物相关活动者,包括相关的单位与个人,他们在进行文物倒卖或经营的相关过冬时,并没有获得进行倒卖文物活动的相关资格;⑵针对于已经获得了从事文物倒卖经营活动相关资格的单位及个人,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超出了国家允许对文物倒卖及经营所涵盖的范围。此外,构成倒卖文物罪还需要犯罪分子在倒卖情节上要比较严重的关键性要素。通过我国相关法律作为依据,得知倒卖文物活动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从事倒卖活动的过程中,其行为具备了所倒卖的文物等级超过了三级以上的文物、其获得的非法利润在数额上非常大等关键性要素。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所表现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并且最终以牟利作为目的这样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所买卖的文物不知道是属于禁止买卖的国家文物,而进行买卖活动的,也不能以犯罪来进行论处。另外,我国相关文物保护法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个人或单位在从事任何活动中,比如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一旦发现出土文物都必须应该将现场进行保护,并立即向当地的相关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同时条例中还规定,所发现的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允许出现哄抢、私分、藏匿等行为。因此,可以判断出土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范围的文物,对于个人而言是禁止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的。

二、对象不能犯与倒卖文物罪是否相适应

通过对刑法理论的分析可知,要想使能犯未遂的行为与不能犯未遂行为这两种行为得以构成,其判断的标准是以实际上是否都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的。所谓能犯未遂在法律中主要指的是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实际中实施相关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可能将其犯罪的目的实现的行为,并且已经满足了犯罪既遂要求的一种行为,但是由于该犯罪分子除意志以外的其他因素未能是犯罪行为得逞。而不能犯未遂实际上主要指的是相关实施犯罪的分子因为一些不正确的事实认识,且在实际行为上并不能够造成犯罪,也不能够实现既遂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又具有以下两种情况:⑴由于工具因素导致的不能犯未遂,也就是说相关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工具,其客观存在的性质对于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中所追求的犯罪结果而言不能实现其需求,以造成犯罪行为未能得逞。⑵由于对象因素导致的不能犯未遂,也就是相关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中所指向的對象在实施犯罪时并不存在,或者由于对象具有某种属性而并未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针对于对象不能犯未遂行为的处理方面,在世界上大多国家还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立法,也未在相关方面明确的给予规定,而对于一些制定规范的国家,基本上都按以下三种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理:⑴规定不能犯都是犯罪未遂,都要按未遂处罚。⑵规定不能犯未遂不予处罚。⑶规定不能犯未遂的减免处罚。我国刑法对于犯罪构成通常说是持有主客观相统一理论的,在面对不能犯未遂的问题上,无论是工具因素还是对象因素,它们都具备了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犯罪行为,这两种犯罪因素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行为之中是其最为基本的主要构成要素,因此,也都应该按照犯罪未遂予的处罚方式来实施处罚。

三、如何判断倒卖假文物行为属于诈骗罪

在我国刑法的相关条例之中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诈骗罪构成的主要因素是“非法占有”,其采取诈骗活动的主要方法有虚构事实、隐瞒事物真相等欺骗行为,导致受害者判断出现错误或者认识出现偏差,从而自愿的对财产进行处分,最终犯罪分子骗取了受害者较大数额财物。⑴犯罪分子所采用的侵财手段是刑法禁止使用的,比如诈骗、侵占、盗窃等行为;⑵犯罪分子的行为侵害了财产所有者的权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文物市场上,只有获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才能从事与倒卖文物相关的经营活动,同时所贩卖的文物也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如果超出规定范围并且情节严重,那么就已经构成了倒卖文物罪。而倒卖假文物的行为则属于诈骗罪的行为,为了保证文物市场的井然有序,应该加强对倒卖假文物所侵害之法益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掌握。

[ 参 考 文 献 ]

[1]周锁成,薛瑞麟.倒卖文物罪研究[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4(01).

[2]丁明.略论界定倒卖文物罪应注意的若干问题[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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