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2 阅读数:509
肖益平
摘 要:当前,由于被称之为第三者插足造成的婚姻纠纷,有普遍增加的趋势,因而引起了人们的极大的关注。有关第三者的问题,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要正确认定第三者以及进而正确处理有第三者插足的婚姻家庭纠纷和案件,还有待于通过立法程序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提出一些可供司法部门参考和借鉴的东西,也为立法工作积累一些有用的经验。
关键词:婚姻纠纷;第三者;立法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63-01
一、第三者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三者是指本身已有配偶或者自己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然同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而严重妨害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这一概念说明了第三者所具有的下列特征:
一是主体方面的特征。主体必须是本身已有配偶的,或者本身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二是行为方面的特征,即主体必须是同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谓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指上述男女之间实施有不正当(包括非法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三是主观上的特征。行为人实施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时,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四是行为后果上的特征。行为人实施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所致的后果,必须达到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程度。
二、第三者的严重危害
第三者插足已经在我国社会造成了引人注目的严重危害:其一:导致了离婚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据某些城市统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由于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市区占20-25%,郊县高达25-45%。比以往显著增加。其二:殃及子女。由于第三者插足。夫妻关系从危机潜伏发展到矛盾公开化的过程中,儿女常常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在勉强维系名义夫妻关系的破损家庭及离婚后与第三者组合的家庭中,由于复杂的内外关系存在其中,子女不但得不到家庭应有的关心、照顾和帮助教育,甚至加剧了子女内心创伤,使子女心理状态不同程度畸形发展。其三:影响社会安定,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与一方配偶发生通奸、姘居或“婚外恋”等不正当关系,在社会上散发霉味,污染人们的心灵。
第三者的插足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败坏社会风气,不利安定团结,甚至影响社会治安,诱发刑事犯罪,有较大的实际危害性。因此,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切实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制止这种丑恶现象增生蔓延。
三、针对防治第三者应取的对策
(一)努力搞好物质文明建设。坚持我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大力发展物质资料生产,增强我国的物质文明度,从而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必要条件。进而提高我国人民的思想觉悟水准,使我国人民能摆脱愚昧的束缚。为克服第三者这一丑恶社会现象提供有利条件。
(二)努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人的行为总是由人的思想指使而实施的,第三者的恶劣行为必然来自其丑恶灵魂的指使。当前,尤其要花大的力氣,持久不懈地进行《婚姻法》普及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教育。让全体人民懂得用《婚姻法》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三)在婚姻登记工作上严格把关。要特别把好两关: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关和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基层单位关。通过把好两关尽量地减少恋爱未成熟的当事人得以登记成婚,有效防止图谋不轨的人得逞,以降低草率结婚率。从而增强婚姻家庭素质以及提高婚姻家庭的稳定系数,避免出现第三者插足的可乘之隙。
(四)实施立体性全方位治理。与第三者这一丑恶社会现象作斗争,既牵涉到社会底层的一家一户,又牵涉到纵横两面的部门和单位;既需要道德和舆论强大力量的教育和影响,又需要政策法律的震慑和惩戒。因此,一定要全社会多方协同工作,消除“内耗”现象,真正做到上下左右一条心,融汇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因素,法律意识、道德水准和观念改革,站在立体性全方位的高度上对社会进行治理。要实现这一治理方式。必须各个部门、单位领导、工青妇组织、司法民政部门等均要协同工作。消除以往实际上严重地存在的“内耗”现象,相当长期地存在着的“这是个人私事”单位不好过问、因“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司法民政部门也不闻不问,让第三者插足事件自生自灭的现象必须彻底地克服。各方在工作中均应特点注意相互配合地尽可能把第三者插足事件消除于初始状态,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既要善于利用道德和舆论力量“劝迫”第三者知耻而退,又要做艰苦细致调查研究针对问题症结从外力上促使夫妻双方弥合裂缝。司法民政部门处理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及离婚事件,要审慎对待,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受害一方,反对过错一方,促使夫妻双方在新的基础上重归于好,又要避免拖泥带水打旷日持久的“调解战”。做到准确断案。使感情早已破裂反目为仇的夫妻能够及时分手,避免酿成悲剧。
(五)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不给第三者占便宜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的离婚案件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要严厉地惩戒过错一方,不让第三者占到丝毫便宜。处理该类离婚案件,尽量先行判决不准离婚,力争做好和好工作。即使是感情确已破裂需判决准予离婚者,也应使过错一方被明示于众,以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对社会的惩戒和教育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滕曼,丁慧,刘艺,著.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M].法律出版社,2001.7.
[2]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M].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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