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1 阅读数:553
张丽敏 刘枚 杨丽娟
摘 要: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思维、行为和生活都遭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人们的一些生活习惯渐渐的都被数字记录了下来。随着这种形式的转变,社会上的犯罪也呈现出了数字化和智能化的特点,刑事机关中已经将大数据作为侦查的主要依据和手段。在刑事技术工作中,大数据为工作人员们带来了新的发展信息理念和内外资源的运用格局。
关键词:大数据;刑事技术;工作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66-01
关于实施网络强围战路的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要建设全国大数据中心一体化,利用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手段去解决社会上的事件,同时为相关决策的实施铺路。大数据所带来的人们的行为、思想和生活的转变,以人们的生活内容以大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的典型特征而表现出来。下面将针对大数据给刑事技术工作带来的启示展开论述。
一、思维能力建设方面
(一)健全信息观念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侦查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影响,刑侦观念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影响。在过去的侦查工作中,侦查工作的主要中心放在对于犯罪指纹、足记、工具痕迹和现场残留DNA的检查中。但是,随着国内信息技术的飞跃,不仅仅是正常的社会生活遭受影响,罪犯的犯罪水平也越来越高,如果仍然采用原来的侦查手段,罪犯们不仅可能具有了高水准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还有智能化犯案的能力。现场的痕迹越来越少,而且表现出罪犯故意留下影响侦查人员的判断。因此,在现阶段的办案中,刑侦人员要将注意力放在音频、视频、银行账户、轨迹等等,通过大数据所反映出来的人们的侧写,已经十分准确形象了。
(二)拓展侦查思维
侦查思维是刑侦工作高效率完成的关键,大数据背景下对于刑侦工作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带来了三点的启示。首先,刑侦人员要具备相关性思维,即通过侦查工作中的一个事物检测它发现隐藏的信息。对嫌疑人直接开展调查存在着诸多的障碍,而当分析與嫌疑人有关的人或事物,并且在两者之间建立起数学联系,通过数据规律的直观反应,可以发现在某个空间,某个时刻点上的关联和所需要的信息。其次,侦查人员要学会从整体性思维出发,就像工厂检验产品时从“样本到整体”的思路出发,刑侦工作也可以从小数据中发现大数据,这样数据反应出来的结果也会更加具有说服力。最后,在刑侦工作进行过程中,要注意预测性思维的运用,预测性思维是指刑侦人员在对犯罪准备和犯罪趋势上可以有一定的预测。
二、体制机制建设方面
(一)建立内部机制
不同部门的刑侦工作应该具有相应的内部机制,像公安部门和军队刑事部门,两者在刑事工作的开展上有着共通之处,很多时候军队的刑事工作还可以依靠公安部门来进行。但是,军队的刑侦工作相比公安部门来说,因为具有高度的武装体系,在独立进行刑侦工作时还要有自己的体系。要建立起以大数据为背景依据的,对于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分析以及结果的预算和投影,发现大型犯罪行为下的犯罪集团。
(二)注重外部协作
为了更加全面的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和互补,在刑侦工作中需要注重外部协作,进依靠本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并不能够高效准确的完成一次侦查工作,因此要协调好部门与其他多方部门之间的合作联系。首先要能够与当地的公安部门、政府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补,这样就可以了解到需要对象的上网、出行、医疗、就业和通话上的情况数据资源,这对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十分有利的。其次,除了这些官方的部门,还要与一些掌握民众大数据的公司建立良好的关系,像QQ、微信、微博等等,人们日常花费在这些网络平台上的时间越来越多,他们所掌握的数据更能够反应出一个嫌疑人的喜怒哀乐。
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
在刑侦工作的体制建设方面的思考,可以从加强数据平台建设和加强队伍建设两个方面来思考。在数据平台建设方面,可以参考当地公安机构数据平台建设的技巧来思考,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工作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实践,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和方法,警方可以参考有利的方案,但是要做出适当的调整,将警队的规范化管理融入进去,这样背景下的数据将会牢不可破。在数据的整理记录时,除了收纳基本军务人员的信息之外,还要将基地枪弹、DNA信息囊括在内。同时要注意军方同其他部门的合作,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数据共享。而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刑侦技能是刑侦工作开展的重中之重,只有建立起一直专业素养高,经验丰富的队伍,刑侦工作才得以顺利开展。为了融入大数据时代的潮流中,刑侦人员还要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的支付宝、淘宝、QQ、微信等等网络软件。
四、结束语
在当下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的时代,人们的作息都越来越离不开数据的牵涉,利用大数据来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已经成为刑事工作的重要部分。犯罪行为起源于人们的基本生活行为,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和推测,因为数据相比传统刑侦更加科学准确,因此,对于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带了无限的可能性。
[ 参 考 文 献 ]
[1]胡铁流.论大数据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8(19).
[2]高畅.“大数据”对刑事政策带来的变革与挑战[J].法制博览,2015(1).
[3]张全涛.大数据技术视阈下侦查工作的转型发展与完善进路[J].法制论坛,2018(2).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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