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阅读数:557
王巍威
摘 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最为主要的作用是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而诚信原则,最初仅在私法领域中适用,随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此项原则在行政法上也得到了认可。基于此点,本文首先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作用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解读。
关键词:行政法;诚信原则;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70-01
一、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作用
(一)起源
诚信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当时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法和诉讼法两个方面。经过不断地传播,此项原则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早期的诚信原则是一种道德标准,随着逐步发展,其现已成为民法中“帝王条款”,它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随之确立。
(二)作用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它的适用人群为所有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中,诚信原则作为一般原则,其主要起到指导、协调、补充和解释的作用。由于当前的诉讼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为避免恶意诉讼的情况发生,需要在诉讼活动中引入诚信原则。对于行政法这一领域而言,成文法进行调整的范围要更加广泛一些,因成文法规范的对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从而使得法律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加之成文法调整的对象全都处在变迁当中,这样一来,部分既有的法律会形成无法应对的现象,由此会造成行政部门和法院找不到适用的裁判标准。此时,诚信原则便会以补充法律欠缺的角色出场,对原理方面的问题做出解释,其补充和平衡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彰显。
二、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
在行政法领域中,对诚信原则进行应用时,除要了解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次序之外,还应掌握适用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使该原则的作用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一)适用范围
通过对近代具有代表性的德、法两国民法典进行研读后发现,诚信原则只在债权法的范围内适用,不适用于其它的民法领域,并且该原则只适用于债务人,却不适用于债权人。瑞士的民法典作为现代民法的标志,它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基本覆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并对全部参与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厦门大学法学院著名的教授徐国栋,在对各国民法典进行深入研究后,提出如下观点:他认为,应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将之变为民法的主要原则。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因如此,对政府的法治要求,应当高于普通公民,并高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鉴于此,我国的行政法有必要将此项原则作为对所有行政活动进行约束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次序
在行政法领域中,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对其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该原则与其它原则的适用次序。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所有法律原则之间均具备一定的逻辑关系,主要体现在一般与特别这两个方面上,从原则的适用角度上讲,特别要优先于一般,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特殊原则可以适用,就必须先优选适用,若是没有可适用的特殊原则时,则可适用一般原则。由此不难看出,特殊原则始终凌驾于一般原则之上,而一般原则仅仅是一种补充。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原则相当较多,如合理原则、正当原则、法律优先原则等等,与这些原则相比,诚信原则的适用次序如何,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与行政法中,诚信原则是这两部法律所共用的原则,从这个角度上看,可将该原则归入到一般原则的范畴,而行政法中的其它原则基本都是专有的原则,由此使得这些原则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并不在优先考虑的范围内,只有当专有的原则无法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时,才会适用诚信原则。
(三)适用例外
在行政法领域中,对诚信原则进行应用时,会受到其它法律原则的制约,下面对该原则的适用例外进行解读。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后发现,其中存在大量制约诚信原则的规定,如行政许可法對行政许可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变化时,为使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行政机关有权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失信,但其代价是对无辜的相对人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维护公共利益时,诚信原则的适用将会受到制约。在此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在适用上会受到制约,但具体的程度却是按照个案而定,其中涉及到利益的平衡问题。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的行政法而言,诚信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帝王条款,该原则现已成为行政法的最高形式,它的应用,使行政法领域真正实现了公平和正义,为诚信政府的建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限于篇幅,本文仅从适用范围、适用次序和适用例外三个层面,对该原则进行分析与解读,除此之外,仍有很多方面值得深入探究。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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