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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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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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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

发布时间:2019-07-30 阅读数:530

吴玉姝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而P2P网络借贷也顺应时代发展而诞生,该业务不仅带来了正面效应,同时也隐藏一些法律风险,本文将从网络借贷的风险类型出发,分析刑法控制中政策控制、犯罪构成、刑法手段、刑罚与轻罪衔接等控制手段,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理论支持。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刑法控制;法律条例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75-01

P2P定义为利用网络连接的合作伙伴,20世纪80年代初,孟加拉国第一次提出“小额贷款”服务,这也是P2P网络借贷的前身与基本原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当时贫民解决生活困境,但随着时代发展,这种小额融资逐渐成为一种借贷模式,如今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借贷公司跑路的现象。

一、P2P网络借贷的风险

通过分析P2P网络借贷服务对象类型可以发现,其社会背景与社会环境都是一些弱小企业或弱势群体无法在大银行中得到贷款之类的情况。正是这些融资需求推进了P2P网络借贷的繁荣,而其中也蕴含着几种类型风险:1.自行建立金融机构风险;2.非法经营风险;3.高利转贷风险;4.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风险;5.诈骗与洗钱的风险等,因此实行刑法控制十分必要。

二、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

(一)刑事政策控制

刑法是众多法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重要后盾。為了改善P2P网络借贷行业中的多种乱象,控制行业发展出现异化,需要利用刑法规范以及刑罚措施。在严宽相济的政策背景中,我国要最大程度上的展现出轻缓化的刑事政策,相对于较为严苛的刑事政策来说,轻缓化是指在刑法规定中,在能够归结为较轻的犯罪构成时,就无需规定较重。在P2P网络借贷刑事风险控制上尽可能的提升入罪标准,减少动用自由刑事处罚,而是多利用一些资格刑、罚金等措施。换句话说就是能采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就避免动用刑事处罚,能不采取刑事登记的情况下就不采用刑事登记,最大化实行轻缓化、宽出路的政策。

(二)网络借贷犯罪构成控制

虽然时代背景要求犯罪与刑罚的轻缓化,但那是在政策上实行的原则。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只是宽大处理也不能威慑犯罪。所以,在实际制定刑法条例时,特别是在铺设刑事法网的时候,需要从强化刑法威慑效力面考虑,做到该严格的要严格,利用刑法的威慑力,控制P2P网络借贷刑事风险趋势。

(三)完善刑罚手段控制

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出现的种种风险均属于经济型犯罪,长期以来,对于经济型犯罪我国刑罚中资格刑使用频率及范围比较低,手段单一。因此需要加大在这种类型犯罪中资格刑的使用比例,拓宽这种刑罚措施的应用范围。不仅能够强化刑罚威慑力,同时还能够深入落实轻缓化的刑事处理政策。具体操作可包含几个方面:1.构建执行刑罚后的经济赔偿体系,例如:在网络借贷发生问题后,强制剥夺犯罪人财产按比例给予受害人,不仅体现出了刑法的公正,还可以使其意识到犯罪并不是简单坐牢就能了事,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起到“预防”的效果。2.拓宽资格刑的应用种类。在我国刑罚当中资格刑通常是对犯罪人的政治权利进行剥夺。而国外经济犯罪中剥夺权利则分为公职权与职业权,指某一期限中或者永远不能进行某种行业。在P2P网络借贷行业中采取类似资格刑进行处罚,能够有效减少犯罪风险,因为犯罪人最害怕的就是因为失去从业资格后,丧失基本生存能力。

(四)刑罚与轻罪体系的衔接控制

“重刑主义”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司法行业中的主导理念,在以往的司法过程中,常常忽略“轻罪”或“非刑罚处罚”等措施的重要性,认为其缺少一定的威慑力,不够严格。但分析犯罪人心理可知,应用刑罚时的最强威慑力多半不在于使用“重刑”或“死刑”,反而是“严密谨慎的刑事网”会让人们产生畏惧心理。只有严格制定了立法网与执法司法网,让每一个违法犯罪的人都逃脱不了法律制裁,才会在P2P网络借贷行业中起到威慑作用。无论是蓝领犯罪还是白领、金领犯罪,都不能逃脱严密的法网,让每一个人都了解到“伸手必被抓”的道理。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逐渐完善了刑罚与轻罪体系的衔接,并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良好社会效益。因此,在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实行犯罪的犯罪人,除了部分情节严重罪犯必须处以重刑,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可以全面实行轻罪刑罚,不仅发挥了法律的威慑力,还能够使其尽快改邪归正。

三、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信息化手段的日渐成熟,P2P网络借贷的繁荣发展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便捷服务,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刑事风险。面对这些风险需要利用刑法进行控制,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让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孙蕾.关于P2P网络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若干研究[J].新闻传播,2016(16):5-6.

[2]李晓明,李喆.P2P网络众筹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J].人民检察,2016(15):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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