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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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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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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纠纷与冲突防控

发布时间:2019-07-28 阅读数:577

王一谋 高倩 聂昌琴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小商贩业的兴起可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城管作为贯彻实施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职责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和卫生,保障群众进行健康的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城管执法;暴力执法;执法纠纷;冲突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67-01

一、城管执法现状

近来年,“城管暴力执法”、“城管执法纠纷”等问题屡屡发生,尽管目前多地已实行人性化执法模式,贯彻“用情执法,用心服务”的工作观念,但在执法过程中,各种纠纷与冲突呈高速发展趋势,城管部门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同时,城管部门作为一个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与人民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政府部门,本应发挥其积极保障城市秩序和卫生等方面的职能,然而,由于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城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牵制,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顾虑,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基层城管作为一线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的大背景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基层城管执法行为失范更容易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为社会的长期稳定留下安全隐患。

二、城管执法产生纠纷与冲突的原因

(一)执法对象的特殊性

就目前全国执法现状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难”、“执法受阻”、“群众对执法不理解”等情况,查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低收入人群占执法对象比例较大。基于执法对象绝大多数都是下岗再就业人员或者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大都不具备较高知识文化水平,因而对执法工作知之甚少。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

执法程序的规范化是有效的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途径,继而保障公民权利,体现公平正义。姜明安教授认为,任何法律实体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权利予以保障,则立法赋予更多的实体权利也没有任何意义。[1]崔卓蘭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违法与不当并非仅集中于行为后果方面,只有针对行政过程全面的观察与分析才能作出客观评价。[2]具体而言,城管执法的不规范主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不出示其证件表明身份,例如曾引起热议的延安城管事件暂扣自行车等案例;二是执法队伍人员数量不足,因而常采用一名正式人员加一名协管员的方式进行执法,但这有悖于执法人员必须是两名以上(含两名)正式人员的规定。我国城管队伍的建设,历经多年,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但至今并未出台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大都依照《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运用,着实有失专业性、科学化,普遍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矛盾的问题,诸如“雷洋案”、“于欢案”的发生正是其体现。

(三)执法监督空白

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与义务、执法惩戒等问题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这就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易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滥用职权甚至暴力执法等情况。虽然行政体系内部自身有监督职能,但此种自我监督的约束力还存有瑕疵,内部执法人员极易出现“人情大于规定”的情况,这就使正义的天平失衡了。

三、执法纠纷冲突防控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执法对象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在平时的工作中,城管执法部门应重视教育作用,做好信息公开,从而避免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对执法行为产生牵制。一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通过线下走访慰问、开展举办演讲活动,结合线上利用新闻媒体传播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执法对象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城管部门形象,为日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针对一些涉及面较广,对市民生活影响较重大的执法决策,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会,将执法职责、执法理念、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3]这一举措使得城管执法更加透明化,社会公众也更加了解城管执法工作,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发生。

(二)制定相关法律规范

城管执法纠纷与冲突主要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如前文中提到的执法人员常在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就进行执法活动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不规范现象,那么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使城管性质和地位真正合法合理化,从而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

(三)发挥人民检察院的行政监督职权

在我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平行关系,多强调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职能。根据我国《宪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样的定位是符合我国司法国情的,[4]它赋予了检察院监督权的法律意义。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其必要性就在于城管执法部门在内部自我监督的同时,检察院从外部进行监督,在双重监督下,从而促使城管执法工作能够更好更规范地进行。

[ 参 考 文 献 ]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37.

[2]崔卓兰.行政自制理论的再探讨[J].当代法学,2014(1):10.

[3]迟玉华.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1,5,24(3).

[4]万毅.台湾地区检察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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