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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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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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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初的重典治吏

发布时间:2019-07-27 阅读数:508

摘 要:元朝灭亡对明初朱元璋的治国方式有着重要影响,在明朝初期很长一段时间内,朱元璋通过“整顿吏治,以猛治国”的方式将国家大权紧握手中。通过颁行法令,树立典型案例来警告妄图贪赃枉法的官吏们时刻谨言慎行。作为一个历史问题,历代君主都运用自己的智慧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从明代重典治吏的历史渊源出发,介绍明初的治吏方法,简要分析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后世的作用。

关键词:明代;重典治吏;腐败;严刑峻法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28-03

作者简介:张春晓(1995-),女,汉族,山东淄博人,中国海洋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

元朝末年朱元璋因长期受制于腐败统治,逐渐觉醒,后逐渐成长为部队的核心人物。进而通过不断的征战,建立了明朝。开国伊始,国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政局的混乱,况且元朝末年腐败严重这使得明朝开年的问题更加严重。一系列的官场腐败,吏治混乱使得朱元璋不得不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规制这些行为,以达到巩固新生政权,维护中央集权的目的。如何治吏便成为明初治国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重典治吏的历史渊源

(一)吸取元朝教训,巩固明朝统治

元朝末年时,政治腐败,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从1308年到1333年的25年中换了八个天子。政府卖官鬻爵,贪污贿赂之风流行。与此同时,天灾不断。但元朝统治者照旧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并肆意搜刮。吏治腐败,统治者的不作为,可为其主要原因。从元泰定元年开始到洪武元年,元代衰亡,明朝历史,由此开端。

从秦始皇一统天下开始,就实施中央集权的统治。地方上通过郡县集中权力,中央里通过“三公九卿”来集中权力。[1]所以到了明代,自然不能例外。每个朝代伊始,免不了的会出现吏治混乱局面。明初开年,朱元璋就十分重视吏治问题,希望通过整顿吏治,来维护自己的皇权统治。

(二)思想渊源

《周礼·秋官司寇》中写道:“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行乱国用重典。”朱元璋结束了元末的乱世局面,汲取元末灭国教训。况且“治乱世用重典”乃是历朝历代的治国良方,到了朱元璋这更是不例外,反而更甚。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实施“重其所重”的原则拟定《明大诰》,从严惩治犯罪。

(三)明初腐败严重

建国的乱世更容易产生官员的腐化。明初腐败严重的原因有之一是明代实行普遍的低薪制。有人以明初宰相的年薪与宋代宰相的年薪作了一下对比:发现宋代宰相的年薪折合成人民币大约为1800000-2000000元;而明代的宰相的年薪折合成人命币大约为10000-20000元。①也就是说明代最高级别的公务员收入比宋代的同级别公务员的收入要少十几倍。有人可能觉得这些工资足够了,然而在多子多福,家丁无数的古代社会是远远不够的。但是我们不能说工资低就能贪污腐败,因为在今天的中国,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普遍提高的当代仍然存在贪腐案件。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人性的首要法则,就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自身所应有的”②明初开始实行低薪制,容易使人捉襟见肘,这是明代官僚贪污腐败的一个直接诱因。

二、明代重典治吏的措施

(一)逐渐颁行律令

朱元璋公布了《大明律》和《大誥》等法律。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是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强行推行的,也是保证其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朱元璋巧妙的使用了这一正当的统治形式拟定了明朝异常严格的法令制度,《大明律》,先后更改删减四五次,历经30年的时间,其条例简于《唐律》,严于《宋律》,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典。明朝的法律,还将任用官员的权力,由天子独揽这一条用法律条文牢牢固定下来,使之合法化"凡除授官貫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突出体现了朱元璋极度强化军权的指导思想,明初法律的执行是比较严酷的,对官吏的惩罚特别严厉,尤其是职高权重的文臣武将,这并不在于朱元璋的铁面无情或不徇私情,更多的出自于他本人加之皇权的需要。明朝实行的廷杖制度也是史无前例的,在某种程度上,这并不仅仅是对犯罪官吏的惩罚,实际上是皇威对人尊严的粗鲁踩踏与欺辱。[2]

《大明律》中关于贪污贿赂的规定主要汇集在律首的“六赃”和《刑律》中的《受赃》当中。除此之外在其他篇目,章节中也有零散的条文。“六赃”指的是六种犯罪类型。《明史·刑法志》有言:“贪墨之脏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③《大明律》中的“六赃”最早规定于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及至明代稍作改动。《大明律》中作有六赃图,并且被至于律首的显要位置,地位仅仅次于“十恶”,这些规定突出反映了明朝重视治赃罪以及对官吏犯赃罪不赦的基本精神。“明六赃”中除凡人盗与偷盗外,其余四种都是指向官吏犯罪。“明六赃”作为明代赃罪的基本范例,是其他一切赃罪的对照标准。

《刑律》卷《受赃》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受赃》共计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管理反脏”、“因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物”、“克留盗赃”、“官吏听许财物”。

《大明律》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除了体现在“明六赃”和《受赃》一门中,其他篇目中也有相关规定,在《户律》《盐法》《贼盗》篇中不乏对官吏贪赃罪的条文。

(二)树立典型案例

明朝早期,朱元璋为巩固皇权,整顿经济秩序和管理官吏,策划了著名的明初四大案,分别是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一时间朝廷上下人人自危,大臣们惶惶不可终日,唯恐牵扯进贪污大案之中。

1.空印案始末

明朝按照规定,每年各部政使司和府州县都得派出上计吏到户部核实钱粮军需等账目,数目琐碎零散,必须府合省,省合部,一层一层的上去,一直到部里审核报销,才能算是手续完备。钱谷数字但凡有分毫之差,整个报销册便被驳回,得重新填造。布政使司距离京师远的有六七千里,近的也是三四千里,册子重新造不打紧,要有衙门的印章才算合法有效,为了这颗合法的印章,来回时间就得一年半载。为了省得部里挑剔,减除往返奔波的麻烦,上计吏依照惯例都带有预先准备好的空印文书,遇有部里反驳,便立刻填用。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接到检校官的举报始知此事,以为一定有弊病,大发雷霆。随即命令处所各衙门的长官主印者一律正法,佐贰官杖一百放逐边地。其实上计吏所准备的空印文书是骑缝印,不能挪作他用,也不一定能用的上,全国各个衙门都明白这个道理,连户部官吏也是照例默认的,算是一条不成文的律令。可是案发以后,朝廷上谁也不敢说明详情,有一个不怕死的老百姓,拼命上书解释此事,仍旧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还是把地方官吏杀戮一空。当时最有名的好官方可务也死在这个大案之中。上书人也被罚作充军。④

可是在空白账册上盖印固然违反制度,但是罪不至死。朱元璋不去深究制度的诟病,而是一昧的杀戮,显然是本末倒置了。因此,对空印案的处理虽然杀了许多所谓的“贪官”但是并没有达到什么实际效果。

空印案在今天比较类似于刑法中的渎职类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⑤空印案中大量的官吏利用其自身手中掌握的权利制造空白账册并且予以盖章的行为一方面可能会使国家财产流失另一方面这种做法的大面积流行使得朱元璋感觉自己被欺骗,从而唯恐会殃及自己的集权统治。故而彻查此案,整顿政治。

(三)推行严刑峻法,礼法并用

出生于普通平民家庭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一步的取得政权。之后他以史为鉴,开始总结历朝历代的兴亡,认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应当先正纲纪。通过礼法并用的原则,才能达到民顺官服的治国目的,与此同时他认为,在建国之初若想整治已经非常混乱的社会秩序,必须实行重典、整顿吏治。[3]因此他继位之后便告喻群臣:"之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对百姓疾苦则视之默然,我深恶痛绝,如今要平法之禁,凡贪官污吏毒害百姓的绝不饶恕。”

简要列举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的手段与酷刑:

第一种叫剥皮实草。当时他规定:官吏贪赃银子到达六十两以上,就要处以枭首示众和剥皮实草。具体的做法是把贪官抓起来,先将人头砍了,挂出去示众,这叫枭首示众;然后将贪污犯的人皮给剥下来,再用稻草之类的东西装满,这叫实草;最后把他悬挂在官府公堂座位的旁边,以警示后来继任者。因为有这么一项规定,当时在一般的府、州、县、卫衙门的左边都曾设有一个土地庙,不过这土地庙不是专门用来祭祀土地神的,而是用来剥贪官的人皮,所以那时候的土地庙又被叫做“皮场庙”。⑥

第二种是刷洗刑。所谓刷洗刑就是将犯人拴在柱子上,用热水不断浇洗,并且用铁刷子一直刷,直到剩下一堆白骨。

第三种叫杆秤刑。就是把贪污犯的心脏挖出来,挂起来晾晒,直到风干为止。

第四种叫抽肠刑。就是把钩子从犯人的肛门处插入,然后将肠子掏出,直到将内脏掏空为止,然后将犯人尸体吊挂起来。

第五种叫锡蛇游。就是将熔化的锡水,灌进犯人的肚子里,直到灌满为止。

历史上先秦时期用来对付奴隶与战俘的残酷刑法,朱元璋把他们找了出来;历史上不曾有过的酷刑,朱元璋把他们创造出来,令人触目惊心。首先他严禁官吏法外诛求,以峻法重绳贪官赃吏。其次,采用警醒臣民的策略,并告诫官吏亲属严守法度。

明太祖朱元璋开国以后,非常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并且身体力行。《明大浩》规定,凡是官吏伪造御玺文书、交结近待、贪赃枉法、科敛害民、渎职作弊、税收不时、逃吏更名、违礼犯分者均属死罪,处以凌迟、枭令、斩并籍没全家的刑罚。明朝有关失职渎职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多都是前朝历代所没有创设的,是明代在立法方面的独创。[4]由此不难看出朱元璋在治吏方面不仅一贯运用严刑也注重法典的修订,这一点值得后世借鉴。

(四)建立监察机制

明初建立了严格的官吏考课和监督制度,对官吏进行八个方面的考察:一贪、二酷、三浮躁、四不及、五老、六病、七疲、八不谨,对考察称职者,升官加爵,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品格卑鄙者免官为民。洪武时期朱元璋因吸取元末吏治败坏的教训,采用了历史上罕见的严刑峻法,仅借"胡蓝之狱"就诛杀文臣武将数万人;朱棣继承了洪武朝"以猛治国"的基本政策,加上其王位的获取颇有"以篡夺天下"之色彩,在登基之初,也采取了野蛮而疯狂的屠杀手段。这种强权手段的直接后果便是在加上了皇帝绝对权威的同时,也使得皇权与大臣之间的关系极度紧张。在惶惶不可终日。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之下,为官者大都尸位素餐,持禄固宠,不敢"批龙鳞而逆天怒"。明代监察制度的设立与当代宪法修改中监察机关的设立有一些共通之处。

三、重典治吏对明代的影响

(一)整顿秩序,澄清国度,影响后来的大明帝国

尽管有着相当大的偏差以及严重的扩大化问题,但是通过一次次的全国性大运动,朱元璋整顿了吏治和一代秩序,清除了元末以来的“社会流弊”和各种潜规则,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中国传统社会治乱世用重典的理想。影响了后来的大明帝国。《明史》的作者也颇有见解地说道:朱元璋当政时,“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巡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⑦

(二)巧妙解决了豪强势族,稳固帝国社会经济秩序

朱元璋打击大款富民或豪强世族的主要手段有三种:

迁徙豪民。自大明帝国建立以后就开始推行这项政策。如吴元年十月,“徙苏州富民實濠州”⑧;洪武七年,“徙江南豪民十四万田凤阳”。⑨这些被迁徙的富民中以姑苏地域的为至多。这些大款富民或言豪世族一旦迁徙他地,其经济与势力必然会受到打击。[5]如此一来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豪强势族,更好的稳固了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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