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4 阅读数:532
摘 要:“法治中国”建设的必备要件是农村法治化,这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法治中国”总目标完成的首要要件就是必须实现农村法治化。以法律实效这一独特的视角,来探析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现状。
关键词:法治中国;农村法治化;法律实效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48-02
作者简介:赵文博(1989-),男,汉族,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校),研究方向:法律史。
调整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社会规范之一就是法律,被遵守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其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和实施的情况如何是衡量法律自身运行情况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1]伴随着“法治中国”一步一步向前推进,法律实效问题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尤其是对于中国而言关于农村的法律实效问题。着手解决农村法律实效问题的前提就是必须要全面认识何谓法律实效。谢晖教授认为,法律实效是“指国家实在法效力的实现状态和样式,是应然的法律效力实然化的情形,是法律主体对实在法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的实际状况”。[2]“法治中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与结果,“法治中国”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实现离不开农村的法治化。“法治中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与结果,“法治中国”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实现离不开农村的法治化。“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农村的法治化,然而农村法律实效的现实问题不解决,法治中国必然无法全面实现。
一、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现状原因分析
为推进农村法治化,必须在初始阶段加以重视,分析农村法律实效出现所带来的问题及原因,以便解决法律时效问题。
(一)经济发展落后,缺乏物质基础
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换言之,只有市场经济才是法治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动力。[3]缺乏市场经济的活力,相对于大城市的居民来说,农村依然是相对封闭的“现代版“的自给自足的生活,单一稳定的生活决定了这部分群体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需求的不足。在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下,相比城市而言,农民很难参与其中并且表达出自己合理的利益诉求,法治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市场化和经济发展的驱动,这是农村法治化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二)简单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化模式,忽略法治主体的作用
政府推进型法治化模式,是指一个社会的法治化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启动和进行的,政府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动力,法治目标主要是在政府目标的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人为建构的。[4]由于我国城乡的二元分化,农村自发推进法治化的基础较为薄弱,农村法治化进程一直是政府主导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化模式,缺少外界的力量,这在较短的时间内和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农民被动接受法律,让“纸上的法律”走入农村。但是和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相比,政府推进型模式太过于缓慢,城乡法治建设二元格局差距明显,要在整体上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其已经不合适。以往的法治建设,把农民作为法治的客体对待,忽略了其法治主体的地位,农村法治化进程的群众基础、根本力量是广大的农民,农村的法治化必须让农民参与其中。农村法治化过程中,逐步实现政府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转变,减少其行政权力的干预,让法律发挥比人治更大的作用,构建法律秩序的社会。这时国家和政府应该改变以往农村法治建设中领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而应以辅助者的身份,继续支持农民推进农村法治社会建设,让法律融入其生活,才能形成农村生活的法治化,法治农村才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我国农村法治化现状的解决路径
农村法治化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法律实效问题,以上对法律实效在农村法治建设的具体表现和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思考,来解决农村法律实效问题,以求推进农村的法治化,进而推进“法治中国”的整体构建,早日完成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
(一)完善农村相关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
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有其具体的特殊情况,由于农村法治发展长期忽视,有关农村立法较少,要求我们对农村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对已经过时的法律进行清理,在法律真空区域,进行立法,取代相关政策,改变以往政策压制法律的局面,乡村的治理和发展要依靠法律来带动,乡村社会发展的法治化要依靠法律来促进。不断充实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改变以往由行政推进法治建设下,农民被动参与的局面,积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法治建设,发挥其农村法治建设主体的作用。减弱公权力在村镇治理的影响,强化法律的作用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保障农民公民权利行使,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司法在每一个案件中真实的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并相信法律,从而让法律成为农民的信仰。
(二)破解城乡二元格局,实现统筹发展
就“法治中国”的建设来说,必须要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加速农村法治化进程,以期全面实现“法治中国”的最终目标。在改革开放以后,市场机制的引入使农村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农民的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从根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差距,但是在法治建设上极为滞后,从根本上阻碍了“法治中国”的整体性建设。在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国家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是必须的,但是同農村法治化的进程相同的是,农村的发展要想获得源源不断的持久动力。就要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下,发挥农民发展农村这一推进主体的力量,调动起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以经济的一体化促进法治一体化,实现城乡结构的互补和良性互动,以完成“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三)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正视其法治主体地位
农民既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又是农村法治建设主体,充分发挥其基础动力作用,解决农村法律实效问题,促进农村的法治化。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司法公正的源头,司法机关务必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的公正性是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等诸多方面来加以体现的,法律实施公正性将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起到决定性作用。要求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投入,通过现代新媒体手段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普法,并且经常性的推进法律服务下乡活动,让法律走入农民的视野,成为农民解决纠纷的武器,让法律走进农民的生活,积极促进农村的法治化建设。
农村法治建设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解决农村法律实效问题,推进农村社会法治化,是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找到农村法治化进程所面对主要问题后,需要我们总结以往的经验,结合目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具体状况,加强对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视,加强农村立法,增加基层司法资源投入,打破城乡法治二元格局,同时改变以往单一政府推进型法治化模式,促进农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充分发挥其法治主体的积极作用,农村法律实效问题必能解决,农村社会的法治化肯定能实现,以促进“法治中国”总目标的完成。
[ 参 考 文 献 ]
[1]杜敏.论法律实效[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05):44-48.
[2]谢晖.论法律实效[J].学习与探索,2005(01):95-102.
[3]李长健.我国农村法治的困境与解决方略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2005(05):262-266.
[4]杨红朝.我国农村法治化的历程与路径选择模式[J].农村经济,2013(07):28-31.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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