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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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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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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案件审判理念及制度的转变

发布时间:2021-10-12 阅读数:630

王法刚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事案件所具有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不容忽视。从实务角度而言,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目的实现应从审判理念和制度两方面着手,健全现行审判制度并最终形成家事审判理念体系从而符合家事案件审判精神。

关键词:家事案件;审判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56-02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类型多样化,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解决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婚姻家庭关系是伦理性极强的社会关系,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是推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基础。而对家事审判改革重要性的认识、理念的转变、机制的建立是实现好这次改革的决定性因素。

一、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然性

(一)亲属法理方面

家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涵盖在亲属法范畴内,而亲属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类型。以两性关系和血缘联系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伦理关系,具有深刻的伦理性。①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具有的紧密而又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传统家庭伦理规则是先于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故亲属法律关系的私法本质及其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②的特点是改革过程中不容忽视甚至应当是予以重视的。

(二)司法实践方面

家事案件一般直接触及当事人的情感底线,涉及到个人的情感依赖和寄托,在得失上都不是普通财产案件所能衡量的,因此,我们用处理传统民事案件的方式和思维处理这类案件容易出现一刀切的偏差,从而造成激化矛盾。这是与亲属法理论背道而驰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下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家事审判机构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导,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亲属法理论和婚姻家庭关系特殊性关注不足、重视不够。重视办案效率,不重视矛盾化解。当事人之间易矛盾激化,婚姻家庭关系不牢固,甚至出现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家事审判理念的转变

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一)重视身份及安全利益

承前所述,由于我国当前没有系统且完善的亲属立法加之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家事案件伦理性和人身性的特点,导致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频发,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所以,为了实现此次家事审判改革的目的,身份利益和安全利益理应得到重视和保障,并且应当贯彻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覆盖参与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审判人员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有可能受到伤害的其他人员。

(二)平衡自由与秩序

本次家事审判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亲属法体系内的体现,首先就是要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进而才能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正所谓的“家固而天下稳”。如果是婚姻危机,此时当以秩序为主要目标,审判人员就应当以当事人的感情修复和婚姻救赎为目标,进行社会诊疗,找到并修复婚姻关系的症结,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如果是婚姻死亡,当以自由价值为首,审判人员要结合当事人感情破裂的具体程度,或者一方存在吸毒、嫖娼、家庭暴力等恶习,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要及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三)重视情感修复

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稳定、情感的幸福美满,都是其终极的价值追求。情感的美满和心理的富足,是婚姻家庭关系得以保持稳定的基础。故而无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存续或是解除,都应当重视情感基础的修复。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亲密关系、身份利益和情感寄托是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的。这也正为情感修复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因案件的结果而进一步恶化,更是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伦理性的需求。建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配置社会学、心理学方面的专业辅导、适当引人社会力量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化解矛盾。

(四)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家庭中,父母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极为重要,父母要传授作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的一切知识和技能,使孩子完成从生物人到社会人的转变。③无论是孩子出于自然的对父母的依赖,还是父母在客观上为孩子营造的环境及做出的引导,对于孩子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成长、成熟都极为重要。而离婚无疑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出现缺失,进而危及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潜在的伤害。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重对未成年人心理状况的持续关注,格外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健康,审理程序的推进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避免二次伤害。未成年人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未来,处理不好会带来社会问题,所以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三、家事审判制度的支持

(一)配备专业家事审判人员

从家事案件的专业性质、特性及数量来看,应当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与其他审判庭并行的家事审判业务庭。

配备的专业家事审判人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运用能力;第二,要掌握一定的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综合知识;第三,审理家事案件的实际能力强,能够驾驭和把握家事案件,调解技巧高、社会协调能力强。第四,要本着对社会、家庭、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人身和财产问题。④

(二)建立家事审判辅助人员制度

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想达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目的,单纯通过法官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是不适宜的。还应当发挥审判辅助人员的优势从社会习惯、心理、家庭关系等方面着手,多角度调查、分析、介入案件。为了保证家事案件的诉前、诉中、结案后的一个程序三个阶段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保障案件审理人员对于案件整体性的了解和掌握,建立家事判辅助人员制度较为适宜。

(三)转变家事案件审判方式

在传统的程序背景下,家事案件由法官依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但承前所述,家事案件因为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和人身性,所以家事案件往往既有可能是利益冲突与非利益冲突的交错,也有可能是公益和私益的重叠。与普通财产案件相比较而言,家事案件无法通过单纯的适用法律来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就意味着家事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或者更多依赖于非讼、调解的方式处理。因为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一味地依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而居中裁判,其实并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四)健全考评机制

家事案件与普通财产类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同,其在本质上更多体现出的是人身性,案件处理过程中应给予心理疏导和情感修复更多的关注。家事案件审结质量高低、结果的好与坏亦无法用时间或数量来衡量。当下对于案件及承办法官的考评体系和衡量标准,有些因素显然不适用于家事案件的考核与测评。为了真正实现家事审判改革的目的,考评机制的健全同样势在必行。

唯有如此,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加强家事审判制度设计,才能推动家事审判再上新台阶,为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注释]

①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6.

②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

③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12,1:47.

④王礼仁.家事案件审判体制改革之构想-以婚姻案件审判现状为背景[J].法学适用,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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