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0 阅读数:521
摘要:现阶段,司法数据已经被大范围的使用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裁判文书上网、司法统计、庭审直播等,可以预见,司法数据将为审判机关解决更多的司法实务问题。本文的主要内容旨在探讨,人工智能可以在大数据的支撑下,服务于审判机关的哪些部门,将会为审判机关的各类难题带来怎样的改变。笔者希望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更多学者和专家对人工智能的关注,尤其是在司法领域的开发和应用。
关键词:大数据;人工智能;司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TP18;TP311.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41-01
作者简介:刘冰莹(198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概念及意义:了解AI
(一)AI的概念
普遍认为,AI这一概念是在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上由参会的克劳德·香农等十位科学家在会上提出的。笔者认为,人类不管用何种方法研究机器智能,其终极目的是为了让机器能够“帮助人类”,让机器能够使人类在繁杂的社交和工作等事物中解脱出来,而不是为了让机器能够“像人类”。结合本文的探讨目的,本文采用第二种定义。
(二)数据的概念
随着人类科技水平的进步和认识水平的提高,数据的真实面目已经被人类慢慢揭开,人类仿佛恍然之间发现,数据原来蕴含着如此大的能量,所以,当今社会流行一个热词——大数据。虽然大数据种类繁多、数量浩淼,但是要结合主要需求,筛选相关数据,排除无关数据,从而从数据中把握规律为我所用。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问题就是数据问题。
二、构建与应用:使用AI
(一)立案部门
未来,智能立案系统可分为四阶段:首先,利用司法信息系统及司法实务中的数据导入,将各类诉讼案由中所必需起诉材料进行细项划分;第二阶段,当事人准备好材料后扫描至系统内,经人工智能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直接退回,并告知理由和修改补充样式,对材料齐全的可进入第三阶段,即人工审查系统——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二次审核,防止系统误判;第四阶段,诉讼费用预交、实收及退费。
(二)审判执行部门
1.裁判文书写作
随着裁判文书精简化改革的深入,审判机关一直在寻找一种能够将各类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归纳、分类总结、焦点突出的方法。大数据思维不是抽象的,而是内含有一套规律能够让人们把握,从而解决各种各样的难题。裁判文书上网对于审判机关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数据库。在生效判决强大的数据支撑下,法官可以从数据库中利用人工智能提取对自己案件有用的信息——或者可以从同类案件中寻找相应的裁判依据,以统一裁判尺度,这就是同案类推、同案智推;或者可以将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加以导入,直接通过智能审判系统草拟出文书草稿,再由法官将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说理分析,从而直接快出一份法律文书,后期还可以协助法官校对文书,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错别字、文书格式等。
2.智能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庭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笔者认为,首先,电子送达可以在立法上有所改进,甚至可以成为民事案件庭前送达的首选方式加以推广,扩大其使用范围和适用方式,比如手机短信、语音平台、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送达方式。其次,电子送达可以充分和人工智能相结合,尤其是可以借助电子商务大数据平台,同时,还可以利用送达信息网络,扩展相关审判业务,比如庭前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开庭提醒业务、送达补充证据材料、远程庭审等,实现全程留痕的无纸化办公。
(三)后勤保障部门——电子卷宗归档与调阅
人工智能可以借用电子卷宗,将法院系统内部的所有案件信息进行整理归纳,一方面可以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利于案件的及时归档,另一方面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及时调阅案件信息,查询案件情况。
三、前景与担忧:AI的未来
(一)AI与法官职业规划
人工智能可以帮助法官减少事务性的劳动支出,从而将法官从繁杂的实务中解脱出来,为其撰写裁判文书、进行司法调研等赢得宝贵时间。人工智能只能替代法官的部分事务性工作,法官仍然要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神圣的法律职权,好比我们无法想象由一个机器人通过语音输入等程序来操作开庭或者调解,法官职业的庄严性这一点是人工智能发展到任何阶段均无法代替的。
(二)公民隐私权保护
审判机关在应用智能系统和大数据时,一定要衡量好可用和不可用的界限,把握好公民個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尺度。笔者认为,公民隐私的保护可在两个层面上加以解决。一是观念,国家审判机关提高审判质效不能凌驾于侵犯公民隐私权之上,审判机关应用人工智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审判、服务于人民,要在此种认识上对智能系统进行有限度的开发,科技的应用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同时,也要严格各类智能系统的使用权限,明确责任划分。二是在技术上做好防御,筑建防火墙系统。
(三)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
人工智能将大力促进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员额制法官的考核与退出机制,二是进一步提高法院审判质效,三是推动案件外疏内分。
[参考文献]
[1]吴军:智能时代 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9.
[2]陈杰.本地文件系统数据更新模式研究[D].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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