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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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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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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民商法的信用体系

发布时间:2021-10-05 阅读数:390

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失信行为时常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本文通过分析了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从诚信建设、信用权的建设、市场经济信用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58-02

作者简介:荀伟韬(1985-),男,汉族,江苏泰州人,本科,任职于上海枫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商法专业。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民商法中的信用即第三方对民事行为人偿还索赔能力、履行义务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所确定的可信赖程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活动十分繁杂,建立信用体系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保障民事活动双方合法利益的重要“武器”,亦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利器。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构建依据有待完善

结合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4条,学理上可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法》为强化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意图更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自愿、守法等原则独立规定,可见在法理上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确认。又如《合同法》第6条与第42条中对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规定,理论上而言就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不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若有违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证券法》第4条中同样体现出了该条原则,要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事法中的重要性。就此可知,信用原则中多数原则在民商中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承认和运用,在保护民事活动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并未在相关法律中进行明确定位,尚存不足。例如,现行《合同法》中并未体现出事情变更原则,在发生情事变更的情况下,仍依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这在无形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难度,不利于信用体系构建,此问题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尤为明显。

(二)信用原则最高行为准则地位不足

不论是债权法还是物权法均涉及到了信用原则体系,该体系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了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发展,于民商法中建立与完善信用体系不容置疑。然而,纵观当今的法律法规针对信用体系并未达成统一,语义说、立法者意志说、双重功能说、一般条款说等观点的出现,与立法序位中信用原则的优先性并未得到突出,信用内容落后于时代发展实际需要等方面密切相关。我国每年在逃废债务、合同欺诈、产品造价、“三角债”等原因导致对方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更进一步提示了建立信用原则与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所在。

三、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诚信

诚实守信一直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的标准与原则,并且民商法在法律中对诚实守信具有明确的规定,强调对于诚实守信的坚决执行与建设。民商法自身能够很好的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加强其中的诚实守信,可以更好的提升民商法的实际操作性与有效性。基于当前现状强化诚实守信原则主要在于以下方面:其一,合理划分民事活动以规定双发的权利与义务。在各类民事活动中,双方在享受义务的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二,基于宪法的基础之上不断强化地方商法,进而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以引导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其三,基于公开化和透明化原则,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样如此。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及时将民商法信用体系相关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布,不仅可以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而且利于提升社会大众对于法律权威性的认可以及政府的认可。与此同时,诚实信用的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提升民商法的执行与操作,更好的实现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权利与义务,提升民事活动的责任,完善司法制度的改善,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同时诚实守信还能加强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可操作性。

(二)强化信用权在民商法中的建设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权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在建设中应当将之独立起来。通过设置独立的信用体系立法机构,进而结合国情现状以及信用权的特点形成全新型立法权与人格权,使信用权从众多民事权利中独立开来,进而赋予企业与个人更多的法律权利,同时利于丰富社会经济活动。信用权的建设,在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同时更起到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作用,也即通过建设信用权的具体内容进而赋予了社会经济中的企业与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使之融入社会经济中的又一条件。基于信用权的建设,民商法的控制力度得以进一步提升,将民事活动限定在了民商法的具体规定之中,降低了民事活动超出民商法规定范围内的概率,也即降低了信用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的概率,社会整体信誉度也势必有有所提升,向着良性方向发展。此外,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加强其中的信用权,能够更好的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相关的制度约束与执行能力,适应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这样的措施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来讲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与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完善市场经济发展体系,而社会经济中的主体是多样化的且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稳定性,为此要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不同主体的特性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以促使不同主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首先,建立与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企业是社会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大多数经济纠纷来源于企业。因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而存在各种潜在风险,威胁着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该背景下,基于信用体系的相关原则以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既完善和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亦明确了企业的义务,避免因失信影响到企业的稳定。此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以及客户拖欠款项的现象极为普遍。企业信用度较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而客户信用度差则直接影响到欠款的追回,建立与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是保障企业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另一方面则是督促企业强化自身信用建设,以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导致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基于该因素更加彰显了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也是保证个人在市场经济卜更好进行经营与活动的关键所在。个人作为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元素,同时也是企业市场经营发展的重要交易主体,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重要利器之一,尤其是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引导和规范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于政府角色,要综合社会现状不断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基于社会大众,应及时了解和遵循民商法的信用原则,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遵守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杨明.基于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設探究[J].楚天法治,2014(10):26-27.

[2]章渊.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4(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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