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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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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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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实际运用价值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1-10-02 阅读数:563

摘要:近些年来,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在法学理论界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法学界学者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偏向于实用层面,同时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体系建构也在探索之中。基于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历史并不久远,法律方法的体系也并未完善,本文旨在从我国法律方法的运用现状切入,对法律方法的实践价值进行剖析,以此来探求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强化法律方法的科学运用。

关键词:法律方法;司法实践;实际运用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68-02

作者简介:李晶晶(1992-),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哲学。

一、法律方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近些年来,关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法学方法论和其他一些相关的概念以及他们之间的区别在我国法学界逐渐引起了关注,当我们谈到法律方法时,它究竟是从哪个层面来理解的,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法律方法在我国的理论研究时间较短,对于法律方法的定义还不够明确,要对法律方法的实践价值进行分析,那么首先就要对它的内涵进行剖析。明确法律方法的概念,才能够对法律方法的价值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为解决特定法律问题、纠纷和矛盾而采取的法律上正确的途径、路径、步骤、措施、手段等。”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提及,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终要依凭的内在技艺。在美国,法律方法主要是培养学生学习根据案例处理具体案件思维推理过程,包括法律的确定、推导适用和证据的确认等,着眼点在于个别案件的处理,是非常具体详细的学习过程。在法律方法的概念上,我国更接近于工具主义的美国,将之定义为法律人用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在理论层面上还相对匮乏。

(二)法律方法理论的历史发展

法律方法在不同法系的国家发展进程是不同的,学者的研究内容和框架也是不一样的,我国的法律框架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法律方法的研究上我国更倾向于美国的法律方法,也就是更加倾向于工具化和实践性的。不同于德国的法律方法所具备的很强的哲学性,也不等同于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的实用性,我国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有着自己的特点。但是,这并不等同于说,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我国有着自己完善的理论体系,就像法理学一样,陈景辉教授反对提中国法理学,因为刑法和民法都是客观存在的,法理学却和国外的差异不大,并没有形成完全中国特色内容。这种层面上来说,我国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历史较短,对于国外的学习的借鉴居多,暂时还未形成具备我国特色的法律方法体系。

我国法律方法已经成为显学,从无到有的阶段较快,法律方法产生的大背景是我国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背景。第一,由于法律的专业化,这体现为法律资格考试的逐渐统一,由原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统一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启了我国法律专业化的发展;第二,法律的体系化,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法律的知识化,1995年,我国大学设置专业法学学位。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形成的速度过快,相关法学界的理论基础不够深厚,这就造成了先有制度再有解释和研究的逆向发展现状,但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先形成制度建构,再来进行反思总结也并不是不可行,也可能作为中国特色发展道路而有着独特的优点。

二、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中制度中的运用

(一)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

关于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有学者认为只能是司法人员,也有学者认为任何人都能成为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这两种观点分别是从狭义和广义上来讲的,如果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仅仅是司法人员,这是在强调法律方法运用的实效性。最典型的莫过于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相对来说受限较大,因此在作出裁判结果的时候,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普遍适用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人都能成为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最典型的就是法律解释,任何人都可以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解释,但是只有有权力的解释主体所做出的解释才有效力。本文所持观点为后者,也就是说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的,有权力的主体为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

(二)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适用内容

法律方法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当属法律解释了,法律在内涵上具有模糊性,而法律解释旨在使法律条纹的内容更加的清晰确定,但是比不能因此讲法律方法等同于法律解释。有国外学者认为法律方法即为法律解释,这样来理解难免有失偏颇,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但不限于此三种,就目前来看,这三种法律方法使用的较为广泛。

三、增强法律方法的实际运用价值的途径

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变化、制度的不断改革以及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增加了新的挑战,尤其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方面,对于司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也在不断的变化。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方法就成了关键的问题,在这里我提出两点增强法律方法的实际运用价值的可能性,作为使法律方法更加切合我国社会的一些探索。

(一)建立法律方法体系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更多的停留在法学方法论的大框架下,而法律方法的体系化研究还有些缺乏。对于大部分即将从事法律行业的法学生而言,增加具有实用性的法律方法课程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更加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建立法律方法的体系。学者可以假设作为一个从事司法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方法的使用技能,在法律方法这门课程当中应该包括哪些部分,还应该明确的是法律方法體系的建立更多的是为司法工作服务,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当法律方法的体系建立之后,这将成为我国法学院学生普遍掌握的一门技能,绝大部分的司法工作者都将接受法律方法的系统性学习,对于我国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应该具有很大的帮助。

(二)强化法律方法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

法律方法的运用更多的价值体现在疑难案件中,这是司法人员的共识。一个案情简单不具争议的案件,运用法律推理中的三段论就可以解决问题,因此它就不需要在法律方法上进行选择适用,司法人员更应该注意的是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才能更好地解决一个疑难案件的争议所在。疑难案件所带来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社会的关注也给司法人员带来了无形的压力,所以在作出裁判结果之前,司法人员应当结合案件和社会反馈来选择适当的法律方法,从而得出一个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变化,学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也应当随之调整研究方向和和类型模式,应当更加的严密与合目的性,最终要为司法活动服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我国法律规则的不断变化,以及我国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变化,其中包括秩序、正义和自由的在价值取向中的比例变化,法律方法面临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必须要具备新的时代特点来适用这些变化。我国目前学界对于法律方法的重视是值得欣慰的,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还需要深入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从而寻找到适合我国司法制度的法律方法,为我国法律事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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