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浅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10-01 阅读数:621

摘要:作为基层司法改革的尝试制度,刑事和解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成为了国内近来司法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的环节当中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通过道歉、认罪以及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使得国家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不再追求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减轻相应的处罚过程。采用该制度主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度的实施能够修复由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进而给加害人提供一个改正的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回到社会当中。作为一种当前广泛认可的处罚手段,目前在刑法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领域也没有相关的解释说明。而在一些地方所做的试点工作当中,大都是基于当地刑事政策、地方政策规定等执行,因此需要对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加以丰富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79-02

作者简介:张菁珂(1995-),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完善的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只要是能够采用合理合法的刑事和解制度,就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和效应。这种制度不只是能够带来司法资源的有效节约,同时还能够很好的弥补人际关系,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从法治理念分析,事实上采用刑事和解制度是实现了对以人为本理念的根本诠释和表达,这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当中无疑拥有着积极影响。刑法不只是要对国家、公共以及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采用刑事和解制度将会很好的能够体现出刑法的这种以人为本理念的内在要求。因此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解我们必须全方位的看到,既要能够看到司法制度和传统法律之间的矛盾,又要看到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存在;既要能够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又要能够考虑到对诉讼主体利益的平衡,既要能够有效弥补程序功能或裁判功能的缺陷,又要能够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

被害人角度来看,刑事和解制度是建立在被害人利益保护基础之上的,能够有效的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且又增添了对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内容,所以这使得现代的刑事诉讼当中,能够充分考虑被害人、被告人、公共利益等三方利益的平衡。

被告人角度来看,通过和被害人的和谈,能够让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带来的巨大伤害,让其能够真正的从内心改过自新,从而通过赔偿来维系良好的社会关系,同时通过和解还能够让被告人能够免于或者减轻刑事惩罚,这样也能够有效的避免刑事追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得被告人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二、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从目前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当中的应用还面临着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刑事和解制度当中检察官的作用。在刑事和解制度当中检察官究竟是应当承担调停人的角色,还是应当承担联络人的角色,目前关于这一点的讨论依然十分激烈;第二,目前在刑事和解制度当中被告人采取的义务方式比较简单,主要是道歉、经济赔偿等。而经济赔偿往往会导致贫穷的被告人不能够适用于该制度,因而也出现了在现实中不公平的现象,这使得刑事和解制度成为了一种用金钱买刑法的情况。

第三,目前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缺乏规范性。相关检察机关有的选择了告知文书,有的选择了口头告知,有的则会采取亲自安排会谈的方式,而有的则会通过律师委托的方式,由指派律师负责整个事宜。这样一来使得整个程序存在不规范性,导致社会的质疑,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缺乏应有的公信基础。第四,目前刑事和解制度还不完善,难以达到良好的运行效果。

为此,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第一,对检察官角色明确。在刑事和解制度当中,检察官的角色应当是消极联络人,不应当是积极调停人。如果检察官表现的过于积极主动,将会导致社会对其公正性的怀疑,这样一来必然会使得检察官的公信力下降。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将调停工作交给民间组织完成,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第二,应当不断的丰富刑事和解制度的执行途径。和解达成之下,经济赔偿只是被告人一种进行忏悔的方式,并不能够作为唯一途径。第三,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应用需要加以规范,应当对使用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的提升刑事和解制度的公信力。整个规范设计需要囊括以下环节,审查—告知—转交—确认—起诉,最后针对性做出量刑建议,最后做出审判。第四,需要形成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實施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执行,如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社区矫正帮教制度等等,这些相关制度的配合将会有助于完善整个制度体系。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前在国家刑事诉讼当中没有存在的痕迹,而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也不存在,虽然社区矫正帮教制度已经存在,却并没有大范围推广应用。三、刑事和解在立法方面的制度完善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应用上的逐渐推行,使得当前相关规定已经滞后于发展需要,为此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成为了目前急需要解决的事情。完善立法成为了必然过程。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国内还没有较为准确的法律基础,往往是自诉案件中法官进行调解,或者是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进行相应的调节,这些调节当中都涉及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和理念,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还是找不到相应的法律基础。刑事和解制度没有得到法律认可,也就没有统一的司法以及立法解释,这使得该制度的适用性受到了限制,导致刑事和解制度的落实积极性下降。

所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加强补充,同时还需要注重在司法机关具体应用当中完善相关的实施细节,从而保证该制度实施的合法性。为此本文认为需要在刑法修订当中增加相关内容:当被告人采取道歉、悔罪、赔偿等方法和被害人实现谅解,则属于刑事和解,那么可以对犯罪人采取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的体现则建议:如果当事人犯罪行为较轻,并且自愿刑事和解,则人民检察院则可以选择不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分期履行义务,或者是认为履行义务之后依然有必要的,可以选择暂缓起诉;如果犯罪人承诺履行刑事和解,或者是在规定的期限当中选择刑事和解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在一个月内不进行起诉的决定;如果犯罪人没有履行承诺,或者是没有在既定的期限当中履行刑事和解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的采取起诉决定。

[参考文献]

[1]姚显森.论刑事和解案件司法公信力的法制保障[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5):67-73.

[2]姚显森.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及防控对策[J].法学论坛,2014,29(05):125-133.

[3]黄京平.刑事和解的政策性运行到法制化运行——以当事人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为样本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3(03):163-179.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中国法学,2006(05):15-30.

[5]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J].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