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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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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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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反思

发布时间:2021-09-30 阅读数:440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刑法正向着轻缓化的趋势发展,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倾向愈发明显,这引起了反腐部门以及那些关心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基于此,本文以职务犯罪轻刑化作为研究核心,先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进行了反思,然后对改变职务犯罪轻刑化现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策略,希望能为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职务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司法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71-02

作者簡介:宫健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凭借自己具有的职务之便,在所从事的公务活动当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侵占国家财产等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从本质上看,职务犯罪是一种极端腐败的表现。然而,随着职务犯罪轻刑化趋势的愈发突出,职务犯罪问题仍然是处在层出不穷的状况,这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地位。因此,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加以反思,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反思

(一)轻刑化对刑法基本目标落实产生的阻碍作用

对于职务犯罪行为,刑法的根本目标是对其予以惩处,进而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为了能够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立法人员在对刑法规定进行设定时,应当以较重的刑罚来提高职务犯罪分子的痛苦感,进而使那些潜在的职务犯罪分子出于畏惧心理而不敢去职务犯罪。实际上,职务犯罪分子都有着非常强烈的贪图利益的心理,而且这些人大多都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及身份,他们在触犯刑法之前,通常会反复地考虑犯罪的成本和收益,如果他们觉得收益远大于风险,那么他们才会去触犯刑法。由此可见,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趋势,会降低职务犯罪行为的成本,这严重阻碍了刑法基本目标的落实。

(二)轻刑化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体系的建立宗旨就是定罪与处罚的强度应该与人身危险性相符合,同时也应该与特定的社会危害性相符合。在现代社会的法治工作中,罪责刑相适应是构成刑法最基本的准则之一[1]。所以,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充分考虑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所具有的特征。在这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准则下,社会主义的法治工作不应该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加以纵容。也就是说,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在本质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准则,也无法体现出刑法原则应具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轻刑化影响了法律文化的健康

在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抑制过程中,刑法本该起到核心性的作用。刑法应当通过严惩犯罪分子的方式,塑造一个良好的守法氛围,这也是从根源上对各类职务犯罪加以整治的必要条件。但是,刑法惩罚的轻刑化趋势严重阻碍了防控犯罪行为机制的落实,也无法塑造出优良的舆论气氛。刑法对犯罪惩罚的轻缓化,很难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刑法的威严和力度。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人民群众会逐渐地失去主动监督腐败问题的热情,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力量,而且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会逐渐丢失,这会使职务犯罪行为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变得更加的频繁,严重影响了法律文化的健康。

二、改变职务犯罪轻刑化现状的具体策略

(一)转变最基本的刑法理念

近些年,很多国家都建立并实施了短期的自由刑以及非监禁刑,这些新的刑罚手段的建立显示出了刑法正向着轻刑化的方向改革。从人类社会的整体趋势来看,刑罚的轻缓化代表着人类文明正在不断地进步。但应注意的是,轻刑化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与每个国家所独有的的经济状况、社会形势以及文化背景息息相关,而且在职务犯罪的刑罚以及追诉方面,绝不是越轻越好,因为对职务犯罪人员进行轻刑化处理应当充分考虑每个国家的社会形势、经济发展程度和人民群众对轻刑化的接受程度。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在“大贪不竭”、“小官巨腐”的社会形势下,那些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事件已经充分地表明,我国目前的刑法对于职务犯罪的控制已经陷入了失控的状态,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缺漏。职务犯罪不仅严重限制了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也超出了人民群众的容忍程度。因此,我国的司法人员必须转变最基本的刑法理念,对于职务犯罪人员应给予严厉的惩罚,这样才能改变我国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状,这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唯一选择。

(二)对立法中的缺陷加以修补

若想真正改变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状,除了要转变最基本的刑法理念之外,还应对立法中的缺陷加以修补,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扭转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发展趋势[2]。首先,立法机关需要构建一个严谨缜密的法网,通过健全立法的办法来对职务犯罪行为予以打击。立法机关应当从根源上对官民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加以杜绝,对惩罚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文加以完善。立法机关应摒弃掉一些迂腐的观念,缩小职务犯罪的起点差别,塑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罪刑法定氛围。其次,刑法应适当地降低定罪的标准,全方位地设置构成职务犯罪的各方面要件,在对定罪标准加以完善的同时,也应保障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只有降低了定罪标准,构建出严谨慎密的刑法网络,职务犯罪分子才会无处可逃,承担其应有的犯罪代价。例如,立法机关可以设置严密的财产刑与资格刑,这会提高职务犯罪的整体成本,让犯罪人员产生非常强烈的痛苦感,从而告诫那些潜在的职务犯罪分子,不要尝试去触犯刑法。

(三)完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司法环节

单纯地对立法加以完善,是无法彻底改变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状的,司法环节的执行与贯彻程度才是改变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关键。只有让司法环节紧密地配合立法来开展工作,使立法环节与司法环节得到共同完善,才能真正改变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对于职务犯罪有关的司法环节加以完善,可以对良好立法规定的实施起到促进作用,使刑法的真正价值得以体现。因此,司法人员应该积极扭转原有的观念,以身作则,对以往所使用的错误的刑法裁量以及宽松的执行方式加以纠正。例如,司法人员在对职务犯罪分子有着自首、立功等行为的案件进行判定时,必须要严谨、公正地对职务犯罪分子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加以认定,判断是否应该对其从宽处理,并且司法人员应做到依法裁量,谨慎地选择是否实施免刑或缓刑。也就是说,司法人员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放纵犯罪分子的行为,司法人员必须要让犯罪分子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我国刑法所具有的权威性。司法人员在执行刑罚时,绝不能存在任何有损司法权威的职务行为,对于职务犯罪分子的减刑或假释条件要严加把控,杜绝法外开恩的行为[3]。

三、总结

由此可见,职务犯罪轻刑化是由我国的刑事立法及司法体制不够完善等因素所造成的极端现象。职务犯罪轻刑化不但阻碍了刑法基本目标的落实,还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重影响了法律文化的健康。因此,相关部门应转变最基本的刑法理念,对立法中的缺陷加以修补,并完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司法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使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得到改变,使反腐倡廉工作得以更好地开展。

[参考文献]

[1]彭程.贪污贿赂案件刑罚轻刑化现象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2]高蕾.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

[3]李权良.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轻刑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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