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9 阅读数:432
摘要:有效辩护制度的建立能够较大程度的提高诉讼质量,保障诉讼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可通过建立有效辩护制度从而实现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的目的。
关键词:辩护;有效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85-01
作者简介:侴晓彤(1990-),女,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有效辩护制度始于美国,是随着辩护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辩护权权利保障机制的日益完善而出现的概念。该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抑制控诉方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之平等,并且可通过有效果、有质量地行使辩护权利以实现辩护方合法诉讼权益的最大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辩护形式化、辩护不彻底、辩护难实现的现象,这种“走过场”的辩护甚至达不到最低的辩护标准,因此,应引入有效辩护制度,提高辩护质量。
一、我國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制度引入和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理论界已经开始研究有效辩护的概念及含义,并且多数学者对有效辩护制度的引入和适用持肯定态度,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已逐渐向司法实务界渗透有效辩护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司法诉讼活动的质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有效辩护制度体系的理论背景和适用框架。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和适用均离不开完备、健全的且与其相关联的制度和运行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我国司法改革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影响,一方面,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辩护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倒逼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转变、律师执业机制之完善,另一方面转变诉讼模式和完善律师执业机制又为有效辩护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从诉讼模式的角度看,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订,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正在向“混合模式”靠近,在立法修订的过程中吸收了很多“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为引入英美法系的有效辩护制度提供正确时机。但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相比美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仍缺少对抗性的特点,在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律师,律师有效的辩护可以较大程度地规避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而在以法官为诉讼主导者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就需要处在相对被动地位的辩护方采取积极的、有实质效果的辩护行为,减少因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而产生的风险,增强庭审双方对抗性,否则易导致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失衡的后果。
从律师执业机制的角度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2016年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在会见、取证等侦查环节,以及审判阶段增加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明确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义务,控缩公权力,使控辩各方均能参与到侦查或调查取证中去,给有效辩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奠定了实践基础。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律师队伍人员专业性个体差异等因素,使得刑事辩护出现“有名无实”等辩护形式化的问题。而律师作为辩护行为的发出者和主导者,不仅要具备基础的辩护行为,而且要求其辩护行为达到一定的标准,即发出有效的辩护行为,这样便可以在律师的层面上解决辩护形式化的问题。因此,从律师执业角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有效辩护制度、并且需要确立有效辩护之标准。
二、有效辩护实质化的途径
(一)有效辩护实质化之基础:完善立法规定
经过数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断扩充与完善。如,提升了侦查阶段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便捷性、辩护人阅卷时间前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侦查阶段律师取证权缺陷等。但是有效辩护原则尚未体明确体现于法律条文之中,这便可能导致新刑诉法赋予辩护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法发挥现实有效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一些案件会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阻碍,或由于辩护人本身懈怠等原因,导致无效的辩护。有效辩护制度的确立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的行使的原则性保障,将有效辩护的理念贯彻于司法实践中有利于提高刑事辩护质量、保障辩护权不受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应给予有效辩护制度在法律层面的支持。
(二)有效辩护实质化之关键:确立有效辩护标准
法律不能仅在辩护环节简单的增加制度或原则,还应在该制度或原则上设立一定的标准,否则会增大该制度或原则实施的阻碍。由于我国尚处于有效辩护制度适用的初级阶段,辩护有效性的标准还未确立,导致无法用现行的法规来衡量诉讼过程中的辩护行为是否达到有效辩护的程度。在此,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辩护制度的分析以及比照美国无效辩护之标准,阐述我国确立有效辩护制度后应如何确立有效辩护标准的看法。
程序上的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表现在法律条文中,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即达到程序上有效辩护的标准,反之,则未满足有效辩护的程序标准,导致相关权益人的权利受损,该相关权益人可以通过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提高诉讼质量,保障诉讼各方权利。而律师实质上的有效辩护可以简述为,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辩护行为对诉讼过程的顺利推进、公正的审判结果产生现实有效的法律后果,并且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
[参考文献]
[1]冀祥德.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J].清华法学,2012.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J].政法论坛,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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