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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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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自然法的有限权利平等

发布时间:2021-09-27 阅读数:478

摘要:民主并非从来就是个“好东西”。古典民主因素发展最为充分的政体当属古罗马共和制,但它的主要理论家西塞罗却对民主充满了警惕。西塞罗认为,民主不能对公民的财产、自由和安全提供稳定平等的保护;它试图抹平人在财富、德性与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却造成了真正更大的不平等。西塞罗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从理性角度看,不同领域的平等与不平等都是合理的,他因此主张一种融合民主制优点的混合政体。

关键词:理性;自然法;平等;民主

中图分类号:D0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85-03

作者简介:王彦威(1979-),男,山西定襄人,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形势与政策教研室,主任,哲学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在民主被广泛接受为一个“好东西”之前,它曾被西方众多思想家所排斥,即使在古典民主发展最充分的古罗马亦是如此。作为罗马共和国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和理念之捍卫者的西塞罗,就曾对民主的缺陷展开过无情的批判。当然,批判不等同于全盘否定,西塞罗实际上支持的是一种结合了民主制某些优点的混合政体。

一、民主政体的优缺点分析

继承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也将政体分为六种形态:三种单纯政体即王政、贵族制和民主制,以及它们各自对应的堕落形式包括僭主制、寡头制和暴民制。在西塞罗看来,单纯政体的堕落是一种宿命,源于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因此,只有经过合理的扬弃,才能糅合各自优点而形成一种最为稳定的合理政体。基于此一框架,他展开了对民主政体优缺点的考察。

西塞罗认为国家是在共同利益基础上,人们根据其对正义的理解,签订协议而形成的。概言之即“人民的事业”。由于国家的成立是基于众人的意志,那么它必须能够保护每个人的合理利益。首先需要保护的是私有财产,“建立立宪国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他认为人占有私有财产就好比在公共剧场占据一个座位,公共性与私人性是可以共存的。其次,自由也是国家所要保障的核心价值。自由先于国家法律而存在,人因具有理性而自由,法律为更好地实现自由而制定。他说我们之所以匍匐于法律面前,是因为得到它对自由的保障。最后,必须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他特别强调除公民大会外,任何官员没有处死任何罗马公民的权力,避免公权力被滥用来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西塞罗认为,一个优良的政体,在实现以上三重保护时,必须做到最大程度的平等,同时保证自身的稳定性。西塞罗坚持政治即法治,国家的治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某些个别人士或某些特定集团不能主宰整个国家。

按照这些标准,民主政体被评定为三类单纯政体中最有缺陷的一种。在纯粹的民主政体下,国家最大的权力被平民所掌控,很容易被滥用。西塞罗尤其反对以平等名义而任由平民区瓜分富人的财产,认为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无论其在平民还是富人的手中;因为这是对国家权威的极大损害,变更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唯有通过公正的执法和公平的判决才可能。在君主制和贵族制下人民毫无权力、自由,易激发暴动,但民主制下人民获得过度的自由,却易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暴民政治。当人民的权力可以宰制一切时,过度自由所导致的漫无节制的放纵,不公正和贪欲就会肆行无忌;当民众自身成为不受任何制约的执法者时,当他们可以任意刑罚任何人时,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不堪,暴民与乌合之众成为人民的代称,基于法律一致和利益共享的集合体必然崩塌,民主政体无可避免地堕落。因此西塞罗告诫说,“最大多数的人不应该拥有最大的权力……是国家应当永远恪守的准则”。

民主制的真正价值在于公民拥有了参政自由,这意味着公民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国家与自由同在,公民欲要实现自身的自由,必须通过在公共的政治生活中积极的自我发挥,必须显示自己的才能与德望于公共事务的处理中,从而得到公众认可。在古罗马共和国,公民主要通过对议案、法律和参选者进行表决等方式来实现自身的政治参与。

如同民主政体一般,其他两种单纯政体也存在各自的优缺点。所以西塞罗更倾心于一种“混合政体”(实际上是传统罗马共和政体的完善版本)——“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和最高贵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判断和欲求”,或者更直白表达,即使执政官的权威必须得到全体公民的服从,元老院的意见也必须合法地采纳,一般公民的自由不容侵犯。

二、判别政体优劣的根本标准是源于自然法的理性

西塞罗对民主政体的批判,洋溢着一种无所不在的理性精神,既与“君权神授”式的神正论观念相区隔,也摒弃了古希腊抽签式民主理念中的偶然性成分。理性,是西塞罗哲学思想的核心范畴。他坚信,在自然所创生的万事万物中,人最为完美,“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富有理性和智力”,惟一因与自然共享理性而显其尊贵。

理性是智慧的基础,它由自然而生,為人类的成功行为提供指导。当它在人类无数次的实践中凝定为一些固定的规则时,法律就诞生了。所以法律是对人类行为准则理性的总结,西塞罗明确指出:“法律即理性”,它来自于神,但能被拥有同样理性的人所发现。所谓神(或自然)的法律,即自然法。西塞罗认为,早在人类立法之前,就已经存在一种最高等级的法律,它并非来自于人的思想或意志,“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西塞罗把它称作“正确的理性”。在他看来,“我们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我们遵循自然,不仅区分合法和非法,而且区分高尚和丑恶。”如果违背自然法,即使具有法律的形式,也被判定为无效。自然法是古希腊人的发明,与之相对为“实体法”,自然法位阶高于“实体法”,是“实体法”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基础与核心原则。斯多葛派将自然法的基本内容概括为自然、理性、神、正义、自由、平等。博登海默指出:“西塞罗是罗马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他深受斯多葛哲学家观点的影响。像斯多葛哲学家一样,他倾向于确定自然和自然理性,并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

马克斯·韦伯把人类理性划分为两大形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工具理性以可计算和预测的后果为条件来实现目的,主要关注手段和程序的合逻辑性与可操作性;价值理性则基于人自身需求来选择行为,主要关注意向中目的和后果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契合度。从这个框架看,西塞罗的理性观显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含混。就文本而言,他的“理性”主要是在工具理性的意义上运用的:如“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富有理性和智力”;“那些能进行推测论证、阐述、综合、做结论的智慧”等等。但是,判别政体或法律,理应基于价值理性标准。没有一套合理的价值体系作为目标,单纯对人的工具理性能力加以运用,是不能得出任何价值结论的。即使西塞罗曾从人都具有理性出发,论证平等、自由等理念源于自然法,也是存在逻辑缺陷的。人运用理性方面的平等自由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平等自由之间,存在着不可跨越的鸿沟。

人的价值观念是其对社会生活中需要的反映,也與其所受到的教育有关。如前所述,西塞罗对国家的要求是它能够提供稳定而平等的对公民财产、自由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共同体高于个人,当二者冲突时,在遵守自然法的前提下公民理应“宁愿危及自己的福利也不愿危及公众的福利,宁愿名誉受损也不愿意其它的一切利益受损”。这些价值观念其实是罗马共和国长期占支配地位的主流价值观,但显然与“永恒的理性”无关,西塞罗也并未做过细致的理性梳理而更多是一味的辩护。处在罗马共和国向帝制转变的前夜,各种价值理念间存在巨大的冲突,西塞罗谨守传统,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三、法律平等与等级差别:混合政体的理性基础

民主政体的存在及其优缺点,总是依赖于一定的平等观。西塞罗之所以认为,与其他两种政体相比,民主的缺陷最大,根本原因是它建立在一种与理性存在一定紧张的平等观之上的。社会中人有智愚、强弱、贤不肖之分别,相应地也应该在社会地位和法律权利方面有所体现。由于公民在才与德两方面超出众人之上,社会赋予其高人一等的权位就是顺理成章的。否则,绝对的平等,否认人与人之间客观差距的存在,这种所谓“公平”反而是对才德的不公平,实际表现为(对贵族的)不平等。民主的拥趸误认为实现真正的自由要以政治权利与社会地位平等为前提。西塞罗针锋相对地反对这种说法,他认为如果人民可以掌控一切,那么就算是他们遵守法律、并不胡作非为,但是他们对社会等级的拉平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西塞罗坚持认为,追求财富或个人能力上的平等不现实。他承认人们在私有财产上难以平等,根源在于自然(理性)认可财产的差别。实际上,西塞罗本人就热衷于积累财富,因为在他的理念中人的才能高低可以凭借所占有的财富来衡量。在他眼里,那些富豪在勤奋、技能、理性方面之超过小业主和贫穷者,最明显的证据就在于他的财产的规模和价值。他也据此理应在政治方面获得更多的份额。基于这种思想,西塞罗甚至视贫穷为犯罪。在财富或个人能力上表现卓越的通常就是贵族,甚至元老。西塞罗以为,贵族之所以显贵主要就因为他们拥有高于众人的德性与不同凡响的能力,这决定唯有他们才具有治国理政的智慧。这种智慧有益于决策,通常在理性的协商过程中产生,为贵族乃至元老们所特有:“决策的困难使得权力由国王转向更多的人,而人民的错误与轻率则使权力由民众转向少数人。”贵族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他们拥有的权威或威望。他们的德性、荣誉和智慧赋予了自身令人易于服从的权威性。所以西塞罗设想,低等级的公民尽管人数最多,但所拥有权力却与之恰成反比;国家应把主要权力交给人数并不占优势的高等级的公民,即主要依赖贵族来统治整个国家。他坚信这是自然的安排,那些在才德方面卓越的人就应该充任统治者,与之相对的人必须心悦诚服。

但是,在理想的混合政体中,又绝不能放弃平等的存在。自由、平等都是人类天性所不能放弃的。他明确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当公民之中没有平等时,又能有什么正义使一个公民联合体被拢在一起?”从自然法的高度而言,平等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因为“人与人之间没有类的差别”,人因拥有理性而高贵,“它因受教育程度不同而有差别,但学习的能力都是一样的”。其二,人类同等地受自然法支配,在自然或神的巨大权威面前,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可忽视。西塞罗由此得出一个有人道主义色彩的结论,即使最卑贱的奴隶,也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平等权利。

所以,在西塞罗的理想政体观念中,存在的是基本法律权利的平等和政治权利及“权力”的不平等。他认为必须赋予公民以投票权,否则就是法律上的不平等;但是如果公民平等权利超过必要限度,也不现实。

所以他赞成通过巧妙的细节制度设计,基本上剥夺平民的被选举权,更遑论其执政的权利;而只剩下形式上的授权过程属于他们,“……如此划分,致使最大多数选票不在人民手中,而由富人掌握,并实施共和国理应永远恪守的原则,即最大多数的人不该拥有最大的权力。”经过一系列的论证和安排,“就像优美乐曲的和谐产生于适当协调各种声音一样,国家的协调一致也是通过调和各种不同的因素,把高、中、低等级如同音乐中的声音一般公正和合理地结合起来而达到的。音乐家所说的歌曲中的谐音即是国家中的和谐,它是任何一个共和国中实现永久性联合的最强和最好的联结纽带”。熔各种民主与不民主因素于一炉,西塞罗理想中的“和谐社会”就这样实现了。

[参考文献]

[1]王焕生,译.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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