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6 阅读数:439
沈敏
摘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一直是我国针对缓刑罪犯制定的重要矫正策略,其中彰显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人为本”的核心观念,刑罚的目的并不是惩罚罪犯,而是引导他们获得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新走上一条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生活道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中国贯彻了人道主义思想,坚持宽严相济,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适当的完善,提出了顺应时代潮流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新刑事诉讼法下的社区矫正制度做出新的分析解说,方便检察人员学习领会。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工作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96-02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概述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发挥其真正的价值,首先要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的内涵等做正确的认知。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相关概念
社区矫正概念来自西方,主要目的是对触犯刑法的罪犯进行监禁刑罚措施以外的非监禁矫正措施,帮助刑犯进行人格改造。我国在对刑罚制度进行创新的探索、实践过程中,找到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将其合理运用在自己国家的刑法完善中。
1.基本内涵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是社区矫正制度现存问题的统称。社区矫正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安排一定的思想改造任务与劳动改造任务,从而实现对罪犯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的矫正。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罪犯心理动向的难以把控、社区检察监督工作的疏忽等因素,社区矫正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于是产生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
2.特征功能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具有三重功能,首先,通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可以帮助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初次犯罪者、过失犯罪者、未成年人罪犯或老弱残犯获得重新改过的机会,帮助他们在社区改造活动中重新正确认识社会、认识自己,最后顺利回归社会。其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可以增强相关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使社区公民在与部分犯罪人员接触过程中深化对部分犯罪人员的认知,为回归社会的犯罪人员提供一个平等尊重的社会环境。最后,从根本上起到预防犯罪,将犯罪萌芽扼杀在摇篮里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中国法治的长治久安。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
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相关概念简析的基础上,可以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三大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矫正检察监督对象以及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内容出发,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进行分析。
1.检察机关角色定位问题
司法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组织者,其在相关部门和社会爱心人士的帮助下,组织起对部分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计划。但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司法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为了保证轻微或过失犯罪人员能够放下心理包袱,在社区营造的平等、信任的环境中进行人格改造,司法检察机关在整个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只需做好法律规定的监督检察工作,而不应该超越法律的规定,直接参与到实施工作中。
2.检察监督的对象问题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主动整合各类社会力量,对部分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是有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或者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管改造、表现出了相当的悔改心理、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很小的罪犯,实行针对性的社区管理、教育、改造。检察监督对象的认定、选择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对接受检察监督的对象限定的范围不够精准,选择的标准不够严格,就会给本该接受刑罚的罪犯可乘之机,造成中国法治建设的漏洞。
3.检察监督的内容问题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具有三方面不可替代的功能,为了保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检察监督工作的内容需要进行严格设计。首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不能脱离生活。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大多经历了生活给予的重大挫折变故,导致其在正常的人生轨迹上发生偏离,走上了犯罪道路。社区矫正给了他们一个接触正常生活、感受生活温暖的机会,这是社区矫正最重要的部分;其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要根据不同犯罪人员的犯罪原因做出针对性的引导,要因材施教、因势利导。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
就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来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一方面具有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也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困境。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可行性
自2003年中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取得重大突破,其主要原因如下:
1.社会基础
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程度来看可分为两类,一是可以通过非监禁式刑罚措施进行行为矫正的罪行轻微型犯罪;二是必须通过监禁式刑罚措施进行惩治性行为后果的罪行严重型犯罪。就我国当下的犯罪趋势来说,在我国开展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缓解监狱罪犯过多产生的压力尤为必要。而且,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相比较其他刑罚措施,其不仅具有惩罚性,更关键在于其具有恢复性,这与中国人传统思想“浪子回头金不换”相符合。
2.法律依据
2011年,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全新的刑罚措施推到了大众视野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开始跳出六大试点范围,在全国各大省市予以应用。但直至2011年,社區矫正制度仍与一般刑罚措施相区别,仅仅作为对普通刑罚措施的补充,而非正式的刑罚措施选择之一。到了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在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明文表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从上述变化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逐步的完善,法律地位也不断提高。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具有现实可行性,因此得到了支持,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一些现实困境。这些现实困境就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产生的来源。
1.客观困境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依靠的主要力量是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群众所营造出的平等、尊重、信任的社区环境,以此满足犯罪人员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需求。但出自对犯罪人员的“标签”式看法,当犯罪人员进入社区接受矫正检察监督时,只有部分公益性的社会爱心人士愿意向他们伸出援手,在这种环境中罪犯无法从社区矫正中获取力量。因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之一就是社区环境不能满足罪犯改造需要的客观问题。
2.立法困境
就现行生效的立法来看,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紧密相关的刑法只对某些原则性问题做了理论指导,但如何操作实施却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进行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机关系列工作难以妥善开展,社区矫正也得不到全面落实。主要体现为——监督程序的不完善,矫正过程中罪犯如发生问题,检察机关会提出口头纠正、发出纠正通知,但在纠正不被接受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缺少相应的强制性安排,只能将监督工作停留在表面。①
3.监督机关存在的思想误区
首先,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不足,缺少专业的社区矫正检察人员,被判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不能受到专门针对性的人格改造;其次,地方司法检察机关和地方社区之间“各自为政”,相互割裂,犯罪人员无法接受系统的社区矫正,司法检察机关将职责全部下放社区,社区出于各方面原因不能承担职责,社区矫正变得“名存实亡”,不仅起不到惩罚效果,更起不到恢复作用。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社区矫正检查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体现了人们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诸多建议,反映了人们对于刑事诉讼法改革所寄予的诸多期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关条文的修改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针对问题中一直存在的检察对象问题作出了修改,认定有资格接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犯罪人员类型只有四种——管制犯、宣告缓刑的罪犯、假释犯和其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次,新《刑事诉讼法》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客观困境,在新的法律条文中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进行了系列规定,要求司法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起组织引领作用,牵头组织社区基层单位以及地方公安机关,携手完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任务。
(二)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对来自社区的社会力量的重视展现出我国法治工作的人道与民主。其次,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各方面信息的完善,显示了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上升。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试行之后,针对非监禁刑罚人员的社区矫正检查监督工作数量不断增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眾人身财产安全程度的高与低。新《刑事诉讼法》将促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继续完善发展,继续肩负起严宽并济的刑罚任务。
[注释]
①江澜,张卫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
[参考文献]
[1]曲伶俐.<刑法修正案(八)>专题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刑法修正案(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最新修正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王琪.社区矫正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4]王莉莉.新刑诉法视野下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幸蒙蒙.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D].西南政法大学,20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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