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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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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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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自白与审讯模式治理

发布时间:2021-09-26 阅读数:439

摘要:虚假自白在整个证据链条中俨然成为无辜者被有罪化的问题之源。理论界与实践界还未走出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的思维困境,忽略了直接暴力因素之外产生的虚假自白。本文立足对虚假自白的生成原因和展开过程,深入剖析和解读虚假自白的识别规律,在“无知”与“秘密”的暴露背后,展开对自白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合理追问,这将会对现有的审讯模式产生冲击,进而推动侦查机关在审讯模式方面的治理转型。

关键词:虚假自白;识别规律;审讯模式;治理转型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94-02

作者简介:王春七(1994-),女,汉族,重庆人,法学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近年来,刑讯逼供的情况逐渐减少,却仍然遏制不了因虚假自白而引发冤假错案的态势。因为司法人员普遍忽视了无辜者在直接暴力之外的压迫下自我归罪的可能情形。

为克服口供的不当获取或过度评价,司法机关试图以无缝连接的到案24小时转送看守所及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清除侦查人员暴力讯问的可能性,虽有成效,但与预期目标还有偏差。为何没有暴力逼供,无辜者也会自我归罪?其为何能作出有模有样的案情陈述?如何辨别自白的真实性?厘清前述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从转换审讯观念、重塑审讯模式的角度思考虚假自白治理的可能方案,将是本文思考的治理目标。

一、虚假自白的生成原因

众所周知,刑讯逼供是产生虚假自白的直接诱因。立法机关、司法部门为解决该问题倾注了诸多努力: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力图强化对于刑讯逼供的严格禁止。正所谓一叶障目,刑讯逼供掩盖了整个审讯从场所、人员到方式的负面效应,也忽视了人的基本心理状态。

(一)审讯场景的直观压迫

审讯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必然有其专业性、独特性和复杂性。审讯场景导致的心理压迫虽难以量化,但通过考察审讯空间、审讯流程,却能对被审讯人的心理状态有一个基础性了解。

审讯场所基于维护稳定、保持庄严等形式需要以及对被审讯人员的掌控,在空间设计、管理规范方面具有天然的震慑性。进入审讯之前的一系列人身检查等安排及之后在食宿方面的严格管控对无辜者的冲击比对真正的罪犯要强烈许多。由于无辜者对案发被捕之后的情形没有事先的预想,猝然间如此折损尊严必会产生巨大的恐慌。无辜者独自面对莫须有的指控,这种孤立无援的状态会使其情绪凌乱。任何人处于隔绝的空间里都会滋生某些心理问题,无辜者尤甚。

(二)审讯人员的讯问策略

审讯人员恩威并施的讯问手段是虚假自白的引线。除却直接武力暴力,语言攻势才是令我们小觑、令无辜者胆寒的罪魁祸首。

审讯总是始于怀疑。“无嫌疑不审讯”是侦查惯例,浸透侦查人员骨髓中的“怀疑因子”会自我膨胀而一发不可收拾。侦查人员会竭力利用身份优势、尝试各种方法以求得自白。审讯人员所表现出的权威与强迫使被审讯人在节节败退。在“有罪确信”的支撑下,审讯人员会不遗余力地攻击被审讯人的薄弱点,也会站在道德与权力的制高点施压,对罪犯或无辜者都往往奏效。

在持续不断的语言刺激下,无辜者可能会无意识地篡改记忆,走进设好的圈套或迎合审讯。很难描绘无辜者的心理图景,但可以推知,无辜者往往更容易受到审讯人员身份的影响,屈服于审讯的压力。

(三)人的脆弱心態

在审讯合法化的烟雾下,无辜者束手无策,侦查人员自喜于攻破所谓罪犯的防线,都是人的脆弱心态在作祟。

难以说明人的脆弱会在何时初现端倪,这因人而异。然而,有研究表明,无辜者自我归罪的心理动态不外乎以下方面:枉然辩解的无力感与痛苦体验;持续的痛苦没有可预展性;对现时痛苦的回避及对未来的刑罚不具有现实感,错估了行为的不利后果。另外,人的记忆具有可塑性,在强压和刺激之下,人们会不经意间改变记忆,以假乱真。无辜者身处审讯环境之中,又不断被审讯人员灌输犯罪意念,潜移默化间产生记忆偏差完全有可能。

二、虚假自白的展开

承认犯罪只是第一幕,对案情的具体展开才是重头戏。

要求无辜者重现犯罪情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此期间,侦查人员的引问、诱导、指供等行为为无辜者的谎言充实了素材。“彼此不晓得真实作案情况的人在面对面地切磋这也不是那也不对的过程中形成了自白笔录”,由此,你来我往中,一份言之凿凿的自白笔录跃然纸上。

无辜者对犯罪的起因、过程的猜想源自想象或生活经验。他或许是与案情有关联的人,又或许通过媒体、百姓议论等渠道对该案有了简单的印象;甚至仅是从审讯中嗅到蛛丝马迹,有了粗略的构想。但这种以想象为主的叙述存在明显的漏洞,脱离实际,流于表象,经不起推敲。因此,审讯人员适当的介入和把控对细节的填充很有必要。

审讯人员事先接触过侦查材料,甚至勘察现场,对案情有了大致判断。当自白内容与已知情况不吻合或逻辑不自洽时,审讯人员会纠正错误以达成一致。审讯人员在发现逻辑漏洞时,往往以为罪犯出现了记忆偏差或故意为之,于是会过于主动地暴露更多细节。关键性情节元素的暴露,弥补了虚假自白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虚假自白的勘破

任何一种现象都可以从正反的双向度去剖析。日本的浜天寿美男学者提出两个研究视角来探索虚假自白的破解之道——“秘密的暴露”和“无知的暴露”。(一)秘密的暴露

“秘密”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秘密”,起码满足两点:一是自白者事先没有可能接触到这一信息;二是审讯人员也无从了解到这一信息。在此前提下,自白者填补了案件空白,而此后有客观证据加以佐证,那么随着“秘密的暴露”确证了自白的真实性。这个“秘密”可以是一个地点,一条路线,一个时间点……

当然,秘密的真实性是一个难以管控的领域。尽管审讯人员的信息源及信息面可以实定化,但自白者的信息网络却难以把握。但绝不能因此而置“秘密”审查于不顾。凡事都有迹可循,关键审讯人员要树立这种审查意识,不错放不错定。

(二)无知的暴露

不是真凶的无辜者毕竟不知道实际案情,避免不了暴露出对案情的无知。这种无知的表现就是:自白断断续续,支离破碎;案情陈述前后矛盾;情节与自身情况自相矛盾或与客观证据无法印证……

发现“无知的暴露”不难,关键是审讯人员大多不信任这份判断。审讯人员会说服自己这是记错、写错的技术性错误而不具备事实意义。审讯人员文过饰非后,笔录上几乎不存在“无知的暴露”的可能性。然而,无知的暴露仍是鉴别自白真伪的金钥匙,审讯人员应认真留意。

秘密的暴露、无知的暴露更多的是从自白内容层面界定。此外,语言学、表情学等专业技能也是有力的辅助工具。审讯人员懂得利用心理学方法获得讯问的成功,却忽视用同样的方法解救无辜者。

四、审讯模式的治理转型

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事中管控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事后救济措施有着毋庸置疑的正面效应,但上文的分析依旧凸显出当前审讯模式的不足。清除暴力审讯并非破解虚假自白的根本之道,应当将治理目光转向审讯思维,客观看待审讯方法,从审讯模式的转型中寻求新突破。

(一)审讯人员的客观参与

审讯人员作为审讯的主控方,其思维导向决定着整场讯问的走向。前文已论,审讯人员固有的“有罪推定”思维,很容易把正常辩解视为狡辩。从一开始,审讯就有强烈的倾向性。因此,保证审讯人员的客观心态与立场是转型的第一步。

不难理解审讯人员的偏颇,这是由其职能特点和长期的业务环境决定的。但这必须改变。可行的措施有:一是定期对审讯人员开展心理培训,清除之前案件的负面影响,重塑客观中立的职业道德;二是加强审讯业务技能培训,减少认识盲点,树立反向思维。

(二)自白内容的及时核查

审讯人员的思维偏差让其选择性记录或删减,事后也较少有时间钻研其中字眼与细节,对于审讯中暴露的问题一笔带过,只关注最终结果。鉴于这种工作惯性,侦查机关可尝试设立自白核查小组。

人员构成上,核查小组不必拘泥于先前的审讯人员,局外人反而有助于发现其中矛盾之处。核查内容上,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皆是重点。笔录无法说明被讯问人员的神情状态,审讯人员特有的“总结归纳”记录法会掩盖被审讯人员前言后语的纰漏。而录音录像刚好填和了这些缺憾。核查结果上,核查人员要敢于质疑自白真实性、合法性,审讯人员要抛开抵触情绪,主动接受核查,一旦存在问题,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三)转变自白依赖思维

自白独特的证明价值使实务工作者大多依赖自白定案。“无供不录案”成为浸入中国刑事司法文化骨髓的基因而绵延不绝。尽管前几年,司法界提出了“零口供”方针,但似乎并未发生根本变化。“零口供”的口号迎合了民众对刑讯逼供的反感情绪,也无形中加强了侦破案件的难度。实际上,20年以来,言词证据和书证是定案的主要证据,而其中口供的地位和作用更无可替代。笔者认为不必陷入“零口供”的极端,关键在于转变司法人员的自白依赖思维。

首先,克服口供至上心理,灵活运用口供补强规则。法律要求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面对重罪案件始终不敢脱离“被告人供述”径行定罪。除了口供至上的思维作祟,还在于案件的证据很难“确实、充分”。这有赖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力求满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

其次,降低审讯期望值。审讯人员没有必要把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作为审讯的唯一目标。事实上,换个角度思考,审讯不必须得到自白。审讯人员要擅长于从审讯过程中寻找“犯罪痕迹”,为其他侦查措施提供方向和线索。

虚假自白严重影响着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刑事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在此问题上,我们不可含糊而过。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可顺势而起,积极推动侦查机关在审讯模式方面的治理转型,这也是契合证据改革浪潮之举。

[参考文献]

[1]郎胜主编.<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166.

[2]浜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116.

[3]李训虎.口供治理与中国刑事司法裁判[J].中国社会科学,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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