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4 阅读数:630
摘要:司法审判作为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然而司法民意在中西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影响,中国传统司法实践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政策,注重司法民意;西方则是采取警惕的态度。随着新媒体的新兴而来的信息渠的道畅通和内容的多样化,司法民意介入司法领域越来越广泛而且影响日益显著,其起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与此同时日益崛起的“民意病毒”也在时刻侵蚀着司法的正义,此时,通过对司法民意的理性认知、规范司法民意表达以及引导法官的法治思维等,实现听取民意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平衡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司法民意;民意病毒;法意;司法公正;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08-02
作者简介:解彩霞(1988-),女,山西人,西北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经济法和法经济学的研究。
一、司法民意与“民意病毒”的概述
(一)司法民意与“民意病毒”的内涵
在社会科学领域,民意是一个比较难界定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①那么司法民意往往与司法民主、司法大众化相关,体现广大人民在司法实践中意见、愿望的总称,常常表现为广大人民对其关注的司法案件的看法以及意见、愿望。
“民意病毒”作为民意的异化物,其最早出现在文章《谨防民意制造者利用网络推手误导舆论》的中。②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传媒技术的高度发达,“民意病毒”越来越泛滥,在民众对司法案件不知情的状况下,出于其自身的利益或者追求名利,有目的煽动民情,误导民众,不断给司法审判施加压力,利用新闻媒介肆意预断审判结果以及审判中各方当事人的部分背景,肆意渲染,从而达到某种目的,侵害司法正义。
(二)“民意病毒”产生的原因与特征
随着网络不断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信息的快速流动,以及媒体的高度发达,以网络为平台,信息得到高度快速的流通,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民意即网络民意,而且这种网络民意汇聚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显著。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意病毒”滋生和泛滥的原因是民意知情权的缺失。深究“民意病毒”的传播方式,其往往是抓住某个片段或者部分进行宣传和扩张,再加上民众对案件或事件的全部的不到了解即知情权的缺失,容易被“民意病毒”的制造者影响和误导,导致“民意病毒”的扩散和危害加重。民众的知情的缺失,主要是政府或者相关权威或者中立机关等信息纰漏不充分,以及对不批漏的原因也不予解释,往往使得某些事件更加朴素迷离,勾起民众的好奇心,而此时的“民意病毒”制造者抓住民众的这种不满心理,进行有目的的引导,达到其某种目的,歪曲事实,煽动民情,给司法正义施加压力。
二、司法民意在中西法治实践的影响差异
(一)中国重视司法民意的传统与影响
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中,审判者由于受儒家文化的影响,重视实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往往舍法理而取情理成为常态,这种审判模式和审判思维,造就了中国传统司法的重视民意的基本风格与特色。借用德国学者韦伯用“卡迪司法”来形容中国的这种传统的审判,即法官在司法审判不依据成文规则,而是通过伦理、政治理念甚至是个人的情感来对案件作出裁判,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④可见古代司法官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不仅要详细了解案情,而且还要考虑与案件无关的因素,例如伦理、道德等儒家尊崇的一些元素,一旦出現案件按照成文法则来裁决违背这些因素,那么法官就会重新解释法意,使其适应社会公众的期待,⑤达到稳定、和谐的社会效果,为了达到这一效果,往往采取严刑拷打等酷刑,从而也对古代审判中重口供的审判模式有一定的影响。
(二)西方警惕司法民意的发展趋势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⑥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⑦司法正义不仅要求审判结果实现正义而且更要求程序正义,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的正义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吸收优良道德以及社会的正义各种元素,是人们追求正义的真正归宿和理智的选择。西方对待民意的发展趋势,与中国传统司法审判重民意形成截然不同,其是警惕民意,这与法官的审判思维以及法律职业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西方追求程序正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是严格按照成文法或者是不成文法进行审判,具有很小的自由裁量权,故其他法外因素在审判过程中的影响就大大减弱;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化使得法律职业群体经受专业的法学规范的训练,并且遵守相同的科学实践规则和标准,形成了不受民意左右的职业规范。⑧随着西方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司法的现代化和职业化的程度的提高,使得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以及司法的程序化更加根深蒂固,随之对于民意的警惕程度越来越高。
三、司法民意对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司法民意对中国司法实践积极影响
法律不是万能,法律自身的缺陷是无法克服的,那么司法民意在填补法律漏、完善法律体系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法律具有固定性和滞后性,而检验这些特征的群体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人们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中通过法律的运用,发现法律的漏洞,典型的就是我国一系列新法的出台,如《知识产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另一方面,则是监督权力的滥用,促进司法的独立。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高度关注,以及参与公开审判的积极性增强,使得司法审判更加公开和独立,如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出台等,可见,民意也是促进司法改革的巨大动力。
(二)司法民意对中国司法实践消极影响
民意对中国当代司法实践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民意病毒”对司法实践的危害。一方面是,“民意病毒”对于实体法的危害。苏力教授曾说:“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做出响应。”民意病毒更是将法律问题道德化,危害司法的正义,其对实体法的危害。另一方面,体现为“民意病毒”对法官审判的危害。法官是司法程序中的主要角色,不仅决定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更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守卫者,法官的正确运用法律,尊重法律,依法审判,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也是中流砥柱的一环。然而,法官的职业不仅要尊重法律,也受到各种的社会压力,社会大众对法官的各种期望,特别是以道德标准来衡量一个法官的职业水准,种种的,有形的,无形的压力给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巨大的压力。各种压力中,民意病毒给法官的压力更是巨大,因为民意病毒煽动民众,对不符合其期望的法官加以攻击,通过现代媒体,对法官的个人名誉的诋毁以及对其法律水准的肆意猜测,影响其社会地位以及职业的庄严性和严肃性,给法官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压力和伤害,从而间接损害司法公正。
四、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对司法民意影响之回应的建议
(一)规范民意表达,从吸收民意到信仰法律
开辟规范的民意表达途径。由于网络的日益普及,民意病毒都可以借此横行肆意,我们在防范民意病毒的同时,也要利用网络来寻找真正的民意,不能因噎废食,笔者认为可以开立官方的民意表达网站,开辟民意表达专栏和法律普及专栏以及信息检索专栏,特别注重信息纰漏专栏,及时全面的报道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先入为主地引导民众的法律思维和逻辑,同时大家可以自由的发达自己的建议以及提出相关的问题,而且必须有专门的法学专家,政府的新闻发言人等进行解答,正真做到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使民众自觉积极地维护司法正义,在树立法律威严的基础上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使其清醒意识到:维护司法的正义,才能真正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二者是相互依赖,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
(二)引导法官在裁判思维中规避民意病毒
法官乃法律的喉舌,⑨而且法官应谨记,他们的责任是jusdicere,即解释法律,而非jus dare,及制定或颁布法律。⑩可见,法官在司法公正中的决定作用,正确引导法官在裁判思维中规避民意病毒,不仅是有效预防民意病毒的关键环节,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
一方面,法官需要正确地甄别民意病毒,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区分道德和民意病毒,而且需要区分法律与道德关系。民意病毒往往披着道德外衣,这给法官的甄别带来了难度,民意病毒的背后深藏某种目的,或是发泄个人私愤,或是推行某种价值观等,其目的具有局部性、利益性和违法性,最主要的是这种病毒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理论是相悖的,其最大的支撑就是盲目的民众,面对这种病毒,法官以职业化的思维准确的区分民意病毒和民意,同时在区分道德和法律关系时认识到如果法律诉诸道德原则,可能会消减法律设定的权力和扩大法律限定的义务,因为道德原则的范围极为模糊,使得公民们不能够或难以估量它的影响并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全面地甄别民意病毒,从而促进司法公正,以及达到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的职业要求。
另一方面,法官需要时刻且始终坚守司法正义。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赋予法官坚守司法正义的权利也是宪法对法官的要求。因此,法官必须具有意志及道德勇气,不一个人的喜怒、同情或是憎恶来左右法律的实践,这是一个反求诸己、主观性质的正义观,○11也是坚守司法正义的法官素质要求,同时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的条件第一要对于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
[注释]
①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刷馆,1996:884.
②林坤.理性应对“民意病毒”[J].社会纵横,2011(11):81.
③罗娟.理性看待网络民意[J].载学术探,2011(5):249.
④韦伯.中国宗教:宗教与世界[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57.
⑤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55.
⑥杨文革.从“审被告”到“审证人”——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庭审模式转型刍议[J].北方法学,2017(01):15.
⑦梁治平.梁治平自选集[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4.
⑧王申.西方法官的職业的历史构建[J].法律科学,2008(02):10.
⑨[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M]景.强世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63.
⑩[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M].吕平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7.
○11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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