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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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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9-21 阅读数:487

摘要: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近些年来社会和人民一直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从农民工的历史沿革、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索研究,最后就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18-02

作者简介:王中华(1979-),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本科,任职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党校,研究方向:经济法。

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表明,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产业大军悄然出现了农民工的身影,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城市各行业中不可缺少生力军。然而,农民工的待遇问题一直困扰农民工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欠薪问题。为此国务院、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政府部门每年都在京召开关于农民工的会议,就社会和人们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是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要求各地工会要与人社、公安、住建等部门协调配合将积极参与农民工合法权益相关情况的专项检查,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谈以下观点供参考。

一、农民工的历史沿革

虽说上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如火如荼,我国农业结构调整更是如日中天。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速,闲余的农业劳动力越来越多,加之“求富闯天下”农民意识形态的出现,有部分农业劳动力开始转移到非农业产业的领域。原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摇身一变”成为各行业的产业工人。再后来在家农民看到出去的农民都“致富发达”了,于是我国独有的一道蔚为壮观的“风景”——“民工潮”得以出现。然而随着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数量的增加,国家和城市对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务工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相关的规章制度没有出台,就更不用说是有保护农民工的法律保障体系了,于是各行业中别有用心的老板开始钻法律的空子,拖欠农民工工资,剥脱农民工的工作休息的权益更是常有的事情。于是这股不好的社会风气在社会上蔓延,于是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而引发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并且逐渐演变成为当代中国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鉴于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并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1月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应当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基本原则。“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解决新农民工的问题上遇到了新问题,国务院为了能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2014年10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就当是的形势来说确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2016年1月,为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要求:“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从以上看,国家对农民工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出台了很多措施,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应对农民工就业和维权方面又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权利缺失严重

近些年国家虽然每年都出台关于农民工的文件,提升其在城市中的地位,但在我国现阶段,还是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有不健全劳动保障法制方面。更不用提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了。就目前来看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和模糊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条例不完全适用农民工,在相关执法部门的执行过程中更是缺失法律依据。当农民工权益遭到侵犯时,相关部门想找根据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但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在履行查处方面很可能出现违纪违约的问题,甚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城市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限制农民工从事的工种,严重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的农民工在维权路上困难重重,难以行使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出现农民工相关权力的缺失。

(二)就业受限制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并不高,在城市里工作也大多从事体力劳动或工厂里最基础的技术活。几乎没有培训和再学习的机会,这就给他们的就业与技能的提高设置的限制,大多从事如高空建设、清理卫生等“高危险、高强度、低薪酬、低含量”的工作,然而取得劳动报酬的却不多甚至有时还被拖欠,同时,他们的知识水平造成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遇到侵权行为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障程度低

一是大部分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并不高,得到的培训机会更少。在城市里工作也大多从事体力劳动或工厂里最基础的技术活。几乎没有培训和再学习的机会,这就给他们的就业与技能的提高设置的限制,一直在社会的底层的工作。同时,他们的知识水平造成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遇到侵权行为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很多农民工子女由于户口等原因没法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三是农民工没有节假日之说,甚至连续工作超过12小时,正常的休息权利得到剥脱;四是农民工在城市干的工作大多是没有人干的,工作生活环境差,缺失劳动保护机制,即使这样在社会上还表现出“低人一等”,不被城市居民一视同仁。

(四)合同意识弱

很多农民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注意要这个保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所以有很多农民工在城里找工作,只有说是给工资,根本不去考虑权利义务的关系,就更不用说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了。即使与用人单位签了合同,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也还是通过签完合同后单位收回、在合同中有意回避工作的难度等各种方式来规避责任,加上农民工不在乎合同的作用。致使出现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甚至出现问题后一些农民工也不会去考虑合同或者去讨个说法的想法。

(五)欠薪问题严重

出现大面积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局面后,国家相关部门总是每年开展一次“帮农民工讨薪金”的专项检查,这种检查已近超过10年。建筑行业是欠薪“重灾区”,很多人辛辛苦苦一年却拿不到工资,还有一些非要把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扣下,若过完年不回去,就别再想要这个月的工资。为了防止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很多地方现在要求施工前交纳职工工资保证金,确保专款专用。这种拖欠虽说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但也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色转包”有很大关系。目前有“能力关系”的人员花钱走关系把工程包下,再把工程转包出去最终的活计由临时招募的农民工来完成,且不说工程质量的问题,就是层层转包就会把处于利益链最末端的农民工拖垮。因此,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从减少工程转包,在工程发包时明确定好由哪个单位来具体办理,不得出现转包现象。因为建筑工程转包次数越多,工程利润参入“扒皮”的就会越多,这样就会出现“虚假”利润和成本,势必出现豆腐渣工程,势必出现生拖欠工资问题。

(六)工伤维权难

由于用人单位大多没有和农民工签订合同,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给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标准给农民工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最终让很多农民工有着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缺失,导致农民工出现工伤,但由于没有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只是草草的用少量的钱财来打发农民工受害人,工伤维权难;同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将或多或少损害其劳动能力,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所以赔偿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外很多企业和工人私下解决,相关的补偿和后续的保障是压得越低越好。

(七)职业病呈增多趋势

当前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矽肺病、尘肺病、碳肺病等群体性职业性暴发,职业病已成为威胁农民工健康和农民工家庭的“隐形杀手”。很多农民工为了多赚一些钱,经常去接一些对身体有所危害的工作,虽然短时间看不出病来,但时间一长病出来了却得不到保障,得不到赔偿,维权难。

三、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策略

(一)建立农民工的专项培训制度,增强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和维权意识

当前的大部分农民工学历偏低,高中生、初中毕业占的比例较低,主力大军是小学毕业生或者小学没毕业,这就决定了其从事的行业和应对外来风险的能力较低,为此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专项培训制度。一是中央、地方设立专项基金,用以培训农民工;二是与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作设立专门培训课程,充分利用职业学校和高校的闲散的师资力量,解决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为农民工创办专门的培训基地,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既能对企业是否为农民工培训进行监督,也方便农民工的技能学习,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技能,借以提高就业机会。四是用人单位要把新雇佣的农民工进行岗前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以此解决农民工综合素质不高、法制意识缺失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法律規章制度体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政策体系,规范农民工工作用时制度,依法保障从而让农民工的休息权、休假权。二是积极探索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自由转移续接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三是取消二元制户籍制度,放宽城市落户政策,吸纳具备条件的农民工成为市民。四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各项公共服务的需要,解决好农民工居住条件、子女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五是建立完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搭建农民工法律援助通道。

(三)发挥政府部门作用,让农民工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作为政府要积极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一是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让进城农民成为城市的建设者和工作者,建立完善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大力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机会均等。二是公安、工会、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打击力度,让他们感受党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让他们看到生活的美好,进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奠定基础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2006-1-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2014.10.

[3]郑莹.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N].光明日报,2007-5-18.

[4]国家统计局.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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