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9 阅读数:607
刘继伦
摘 要: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法治进程进入新阶段,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一批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偏重学生的理论的培养,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尽人意。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创新是當前我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能力;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G642;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92-01
一、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一)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然要求
中共十九大提出了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更上新台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加强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促进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的重要环节
我国教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教学的深度和宽度都发生了变化,国务院、各地、各高校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方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在高等教育阶段要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可见,加强实践教育环节,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是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和重要环节。
(三)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的重要途径
当前的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基础培养,而法学就业则要求较强的实践能力,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当前法学毕业尴尬的局面。很多法学毕业生因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而转行从事其他职业,就业率低,就业质量差。所以在法学教育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毕业后胜任自己的工作是解决当前法学学生就业难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现状
(一)教学内容、方法僵化
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以理论传授为主,老师成为课堂的主角,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讲授,学生被动接受。这种填鸭式教育,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求。多数学校的课外实践也往往注重形式,轻视内容。拿模拟法庭来说,往往每学期才有一次,学生的重视程度不高,目的就是为了得到相应的学分,这使活动的目的逐步从教学变为了表演,课外教学的效果和作用大打折扣。
(二)师资力量缺乏专业性
现在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并不缺少法学教师,但是专职性老师并不多,实践性科目多为理论课教师兼任。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能力强,有着专门实践教学技能的老师。缺乏实践经验,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会使法学教育严重脱离实践,老师缺乏法律实践能力,便难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不科学
当前学生成绩的评价体系中无外乎结课考试、出勤情况、以及作业完成情况,其中结课考试占成绩比重较大,缺少科学的评价体系。仅凭书面的试卷并不能反映出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平时不努力学习,临考试前,突击学习也能取得不错的分数。所以,这种考察方式不能深刻反映出学生的实践能力,也难以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途径
(一)增加实践课程比重,丰富其内容与形式
大多数学校课外实践课程比重往往较低,开展的次数较少,应当合理的增加实践课程的比重,使其能够常态化开展。要拓展实践形式,不能仅局限于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形式。要尝试探索新的形式,例如“诊所式教育”,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待人接物能力、诉讼技巧、法律适用水平。内容上,要尽量贴近真实,真实的案件和程序能够引起同学们的思考,帮助同学们形成专业的法律素养。要深入落实,具体到每一个细节,防止课外实践活动流于形式。
(二)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教师与学生一样是法学教育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要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高校应鼓励教师到法院当陪审员、去律所兼职律师、去仲裁委兼职担任仲裁员,这些兼职非但不会影响教学,反而可以更好地促进教学,服务于教学,实现教师、学生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良好循环。
(三)完善考评体系,引入多元考评机制
评价标准往往会对学生起到导向作用,所以建立一套综合全面的评价标准至关重要。教师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差异,综合学生的课下学习情况、课堂展示情况、团队协作情况,师生交流情况、作业表现等综合考量,力求综合反映学生的素质与能力。教师要着重看重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此外要改变重结果,轻过程的评价机制,综合考虑学生在过程中的表现。
四、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法治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大,法治人才的培养任重道远。高校要把握改革机遇,应对时代挑战,积极探索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更多既具有深厚理论知识,又具备卓越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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