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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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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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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纯粹经济损失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0 阅读数:510

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扩张,从保护权利扩张到保护合法的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合法利益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就是一种权利之外的经济利益损失,对于该等损失是否予以保护各国的争议还比较大。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确定关系到:哪些利益可以得到保护?哪些利益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同时那些得到保护的利益是否会加重个人行为的负担?这些问题都是未来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及民法典体系建立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91-01

作者简介:高小凤(1992-),女,汉族,江西赣县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及特征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虽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称谓不同,但在比较法中纯粹经济损失是一个通用的概念。但究竟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至今学界也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虽然纯粹经济损失并没有一个清晰而确定的定义,但在现实生活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现象却又屡见不鲜。如工人因过失挖断电缆,导致附近的工厂停工、工人失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道路阻塞,有人因此延误飞机而导致失去巨额订单、合同;救护车因此无法通行导致病人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这些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产生的那些纯粹经济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在各国法律规定中,只有瑞典法律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有确切的规定,该法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与因他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无直接关联的纯粹的经济上的损失。[1]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纯粹经济损失因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包含不同的范围,但是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核心各个国家还是相通的,只是就其外延不同而已。其特征如下:

1.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并不是由他人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即与直接受害人的身体或财产无关联,而在发生损害后只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许多情况下,侵权行为不仅使得直接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且也对第三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类似的损失,并且有时第三人的损失并不低于直接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在如此情况下,若不对第三人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这就有悖于法律一直主张的公平正义原则。

2.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经济利益的减少,且与精神损害无关,即受害人因他人的侵害行为导致经济利益减少,从而使得其整体财产总量减少。该经济利益损失既可以是现有的损失,也可以是未来的损失。

3.纯粹经济损失只是一种在法律技术上的区分,是拟制出来的法律范围。一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定不止一个人的损失,在现实的经济社会里,人们的利益是无限相连的,因而为了减少侵权行为人的负担,就以每一个个体为界限切断无限相连的利益集合使其因果关系中断。这也就是为什么间接损害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2]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是以不予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3]原则上不予赔付的理由如下:

(一)基于“诉讼闸门”疑虑。首先因为法院的资源有限,如果允许某些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获赔,那么会引起无数的诉讼导致法院不堪重负,也会使得其他更为紧急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

(二)基于对人们一般行为自由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的宗旨是在对权益的保护和人们的一般行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若是放开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定会对人们的行为自由产生严重负担,社会恐慌不定。

(三)基于对人类各种价值序列的考虑。[4]我们对于自由、身体的完整、财产、名誉、抽象财富、隐私和尊严所享有的法律利益都是善的利益,但“它们并不是同等的善”,法律按照这些利益的价值序列来保护它们,通常人比物重要,而物又比金钱重要。[5]而纯粹经济损失一种抽象财富损失,而这种抽象的财富又总是排在在价值序列的后面,所以纯粹经济损失通常都不予赔偿。

三、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的立法建议

纯粹经济损失这个问题对于未来我国民法典来说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人们权益保护与一般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规范模式,从比较法上来说,主要有法国法概括保护的开放模式、德国法区别法益的保守模式和英国法实用型模式三种模式。未来我国民法典可借鉴德国法采取区别法益的保守模式,对法益作区别性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只限于违背保护他人法律或故意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他人时,才可以请求赔偿。

[参考文献]

[1][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歐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M].张小义,钟洪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

[2]Benson,“The Basis for Exluding Liability for Economic Loss in Tort Law”,D.G.Owen,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Tort Law(1995),at p.431.

[3][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M].张小义,钟洪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

[4][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M].张小义,钟洪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7.

[5]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9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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