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9 阅读数:501
摘要:预审在起诉和审判之间起着中间桥梁的作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预审的主要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揭露犯罪事实,查明案情。而提升办案质量的关键在于侦查人员在预审阶段能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依法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运用和审查判断证据。为此,需对收集证据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进行对策性思考:提高侦查人员法律素养;努力培养综合型侦查人员;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各种规章制度。
关键词:预审;收集证据;特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22-02
作者简介:赵明(1991-),男,甘肃天水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侦查学。
一、刑事预审制度的含义
(一)预审基本概念的界定
关于预审的概念的界定,现在在各个国家,被众多的专家学者所研究。美国学者编著的教科书中对预审的界定:“预审是指法官审查是否具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指控被指控者所犯的罪名并将其提交法庭审理的一种程序。”[1]法国学者皮埃尔·尚邦称:“预审法官确认犯罪事实,查证情节,集中所有的迹象,力求正式作案人,这就是预审。”[2]但英美法系预审程序的含义与法国意义上的预审在概念的本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预审是介于案件侦破之后、法院正式审判之前的一个中间阶段,是在法院在进入正式审判活动之前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步的审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以后经过早期的初步侦查,判定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另外在初步侦查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预审,并查证核实在初步侦查中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预审工作的任务
根据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三条的规定,预审的任务是,迅速地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应迅速追捕,保障无辜的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3]据此,我国学者通常将预审的任务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快速、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所有事实情况;
2.查缉犯罪嫌疑人,寻找并收集犯罪线索,侦破案件;
3.切实维护无罪的人合法得正当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更要做好已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的后续工作;
4.研究各类案件的犯罪活动规律,加强对各类案件犯罪情报资料的收集工作;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从内心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从上述归纳的预审的五项任务来看,其中涉及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四项,第三项只强调了保护无罪之人,但在预审的第三项任务中并没有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情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一项任务是在我国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之后,案件随即进入预审阶段,公安机关查明进一步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获取犯罪证据,使其与在初步侦查阶段得到的证据形成证据链。预审之所以作为侦查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因为在侦破案件后审查复核所取得的口供、笔录等证据材料需要一个进行再次审核把关的环节,以便查清案件全部的真实情况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决定是否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预审和侦查破案都处于侦查阶段,虽然二者彼此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们有着不同的侧重点。[4]预审重在办案核实补强证据,而侦查破案重在破案抓捕嫌疑犯。从刑事诉讼意义这个角度来讲,侦查破案是预审的前提和基础,预审则是侦查的继续和发展,同时对侦查破案这个阶段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再次进行核实和验证。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侦查破案和预审是具有十分密切联系的两个阶段,但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却是有着先后顺序的两个阶段。预审工作在保证办案质量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保障人权方面,预审环节更是起着独特的作用。
二、预审阶段取证的方法和特点
(一)预审阶段取证的方法
无论是在预审阶段还是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所规定措施方法进行。预审中收集证据是对侦查阶段取证的补充和检验,但是决不能只拘泥于已有的证据材料,而应该进一步发现侦查中没有发现和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线索。为此,侦查人员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广泛地收集犯罪证据。在预审阶段主要应通过以下方法收集证据:
1.适时地、积极主动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由于犯罪嫌疑人突然进入了新的环境,不适应,加上其此时心理复杂,情绪不稳定,在良心谴责和罪恶感的双重压力下心理防线更容易崩溃,此时突击讯问效果甚佳。所以,这时應当在嫌疑人未及时筑起防范审讯的心理防线时及时开展正面审查、诘问等侦查措施,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心理,得到最真实、最接近案件发生时情况的供述和笔录,利于掌握犯罪事实,获取证据。
2.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失时机搜集证据。从犯罪活动具有物质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决定其发生必然会和周围的事物之间相互联系,产生影响,留下种种痕迹、物证。尽管嫌疑人为掩盖已发生的犯罪事实,会想尽各种办法来掩盖或者甚至破坏由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罪证。但无论嫌疑人如何费尽心机其努力可能会事与愿违,因为留痕性决定了其破坏行为会引起新的变化,留下新的痕迹,使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掌握更多的犯罪行为信息,这就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额外的、更丰富的线索来源。
3.利用科学技术收集证据。犯罪分子利用现代日益发达的科技手段进行犯罪应当引起广大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引起执法人员足够重视。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特别注意科学技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运用。在收集证据时同样要大胆的尝试,科学的发现,谨慎地提取,认真地固定,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4.提供与调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推脱、阻碍,否则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部分证据可能在知情人、目击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或者其他人手里。因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证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二)预审阶段收集证据的特点
预审是刑事案件在起诉前所进行地预备性审查活动,其实质是通过调查、讯问等方式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检验和查证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预审是侦查工作的继续,是对侦查阶段成果的检验。通过调查、讯问可以补充核实证据材料,同时也是侦查机关对自身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说预审工作是围绕“证据”二字展开的。因此,预审阶段收集到的证据主要有以下特点:
1.还未形成完整的证據链条,需要对其进一步地审查补充。侦查结束后就进入预审,但此时,侦查机关只是从事实上把握了案情,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审视,还不能揭示案件真相,对于犯罪过程及主要犯罪情节还有待于在预审阶段进一步去查证核实。
2.证据不稳定。在对案件实施侦查行为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笔录变化无常,畏罪心理和饶幸心理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随时可能翻供。有的案件供证不一,关联证据少,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链条。
3.证据的证明力弱。在预审阶段,要在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口供、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合理的排除,也就是说用来认定案件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唯一的、肯定的、排他的。
三、当前预审阶段收集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些司法人员不能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进行,很容易造成失误:
(一)由于少数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偏低,对立法精神的认识不深刻、全面、准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的意识不强,只靠经验或者个人喜好去办理案件。
(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不能依法全面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出现只注重收集言词证据材料而轻视实物证据,重有罪证据而轻无罪证据等一些比较突出的现象。
(三)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取得不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收集到的。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就不能视为非法证据。相反,只要偷拍偷录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第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四、预审阶段收集证据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必须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以加强、改进和创新。
(一)严格要求侦查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逐步提高其法律素质。首先,通过深入学习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修正案,全面、深刻理解立法精神,正确运用法律,将法律运用到日常的工作行为当中。其次,在工作之余广泛涉猎自然、历史、文化、社会、哲学、科学技术等各个领域的知识,以适应当今世界迅猛发展的科学文化。只有在熟知并能运用法律的基础上,达到更深层次的理解法律原意。
(二)确保树立执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培养执法意识和法律思维。[5]只有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查判断,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过程,加强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欠缺、不足的方面,特别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方面的学习与利用问题。
(三)重视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首先,视听资料在收集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保证其来源的合法性;其次,在案件中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审查使用时,要认识到视听资料所包含的巨大的信息量,以及在被我们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准确、直观、便于使用的突出特点。但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视听资料极易被犯罪嫌疑人或者第三人伪造、裁剪造成证据失真,甚至会造成证据中包含的与案件相关的情报线索的丢失,使案件侦破难度加大。据此,在使用过程中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比如视听资料的可信度,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对视听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错误。
(四)有效运用证据资源,调动人民群众提供证据的积极性。证据资源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有限的,所以充分保护和运用证据资源就十分重要了。如果我们任意践踏证据,或浪费证据,无疑会对我们查明案件事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我们一方面要珍惜,同时要努力开发,要使一切可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都能成为证据。尽可能避免由于违法而导致的证据的损失,消除一切阻力和障碍,从而搜集到一切可能有用的证据材料,保障其充分的说服力和证明性,实现诉讼目的。
[参考文献]
[1][美]诺曼·M.嘉兰,吉尔伯特·B.斯达克.执法人员刑事证据教程(第四版)[M].但彦铮,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22-23.
[2]李欣.分化视角下刑事预审制度类型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3(02):48-52.
[3]曹文安.预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13-314.
[4]侯海东.基于审判中心主义的我国预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04):88-92.
[5]吴秋玫.论案件预审工作机制问题与重建策略[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2):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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