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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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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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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视野下老年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8 阅读数:458

郭茹+管婧+杨润东+于晓彤

摘要:监护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并且法定监护在子女外出打工的空巢老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这就需要一个新的监护制度的出现以弥补其不足,我国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在这个领域就应该发挥其作用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民法总则承认了成年监护以保障老有所养。而这个新生制度有些规定不尽完善……

关键词:意定监护;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3.9;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90-01

作者简介:郭茹(1997-),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本科;管婧(1998-),女,汉族,山东诸城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本科;杨润东(1996-),男,汉族,山东菏泽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本科;于晓彤(1997-),女,汉族,山东泰安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本科。

一、本课题研究现状和趋势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这说明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赡养问题突出,这是不容忽视的。《民法通则》中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共三个法条规定了成人监护制度,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成人监护的对象仅限于精神病人(痴呆人),对于逐渐丧失判断能力的高龄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智力障碍者及其他身心障碍者皆不在监护制度保护的范围内。

老年人的辨识、控制、自理能力逐步退化,只有法律措施能够给予他们充足的保障,才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充足的保护。但是我国涉及到监护内容的条文少之又少,未构成完备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体系,2012年我国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就确定了老年监护制度,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多年来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空白,但是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简单与原则化,对监护人权利、监护人职责、监护监督等方面未做出更全面且更详细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制度,同时《民通意见》对其加以解释。然而,我国仅将年龄与精神状况作为考虑对象,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可以得到监护,精神正常但因特殊原因需要辅助的成年人无法成为监护的对象。

二、我国目前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并且法定监护在子女外出打工的空巢老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这就需要一个新的监护制度的出现以弥补其不足,我国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在这个领域就应该发挥其作用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民法总则承认了成年监护以保障老有所养。同时,民法总则建立了新的监护原则:

(一)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原则,协议监护中,要求监护人妥善履行监护职责。

(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即使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被监护人在认识上终究有自己的意愿,尊重意愿是司法自治的体现,而成年人更加具备自己相对独立和完全独立的意愿,使监护制度时时处处都能彰显私法自治。

(三)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结合,监护制度终归是民法制度,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监护制度还涉及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关系到社会弱者的保护,所以国家、政府有必要在合理的限度内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干预。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原则,实体法须全面列举监护的类型,规定监护的职责,明确职责被违反之后承担的责任,此为民法的基本任务。

此外,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的多种类型,可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包含了成人监护,同时包含了传统法上的指定监护。本次立法更加明显的创新为增加了意定监护,尤其体现在成年监护制度和遗嘱监护制度,所谓成人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成年监护具备下列特点:1、成人监护为要式法律行為,须有书面合同。2、成人监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等待被监护人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生效。3、成人监护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有偿与否跟据监护职责的注意义务标准存在紧密关联。4、一旦合同生效,成年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对监护人的监督,仅有村民自治组织等机构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监督。

三、具体看法

一是当协议出现效力瑕疵时监督体制的问题。我国目前《民总》第三十五条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体制主要集中于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再者总则规定中监护人与法定的监护监督主体相重合很难发挥其实际效力,并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以及监护指定机关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部分学者就此提出了利用社会公益机构以健全监督体制。二是关于此意定监护协议内容问题,应该涉及的监护人职责选定问题。《民总》关于监护职责的规定过于笼统,特别是关于监护人职责禁止方面。并且缺乏监护人辞任、拒任以及监护人报酬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孟思.我国现行成人监护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论文,2015.

[2]常媛,胡向阳.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试论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4.

[3]陈丽平.立法健全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N].法制日报,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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