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7 阅读数:577
摘要:目前互联网迅速发展,我国互联网用户越来越多,许多用户在社交网站或是其他网站上进行发言或就某件事进行讨论。与此同時,与网络言论权相关的问题也频繁出现,我国在网络言论权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规制。因此,我国应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了解我国网络言论权立法现状以及缺陷,及时的完善和发展它。
关键词:网络言论权;自由;保护
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87-01
作者简介:李梦娇(1993-),女,汉族,辽宁丹东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
一、网络言论权与宪政价值
(一)网络言论权自由利于得到真理
由于互联网为大众的交谈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因而人们可以随时在网上谈论,发表自己的观点、见解和想法。只有让人民言论自由,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想法,才能知道人民所想所愿,才能实现民主,实现宪政的价值。而网络又是一个方便且大众的平台,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大众在表达的同时,更容易得到真理。
(二)网络言论权自由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监督
政府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有义务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根据宪法中的基本功能可知,权利与权力是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不得侵犯公民权利。由于一些人在发现某些机关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行为时,不知道该如何举报,或是不敢进行举报监督,从而选择了在互联网上进行。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对政府机关职权进行监督。
(三)培育公民社会责任意识
网络言论权自由使许多的真理和谬误都会出现在互联网上,人们在了解其本质之前均会进行一番讨论,而这个讨论的过程则是发现真理的过程,想要达到这个过程,首先需要公民积极发表看法,发表意见,强化公民作为一个主体的主体意识。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较为宽容、宽松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言论发表,有利于人们的思想进步,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
(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网络言论权自由有利于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言论的自由则意味着思想的自由,而思想的自由,则意味着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二、网络言论权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一)网络言论权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虽是对网络言论权进行了一定的保障,比如说宪法第35条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足以完全地保障和规制,宪法本身并没有救济措施,宪法是通过依赖部门法的间接保护的方式从而对网络言论权保护,即使是这样也无法对网络言论权实行较完善的保护,我国目前在立法方面限制言论权自由的为多数,通过立法保护言论权自由的很少。
(二)网络言论权立法缺陷
1.立法层级低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与网络言论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而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样的情况下无法保证网络言论权自由正常发展,对网络上所出现的侵权等违法行为也不能有效地进行整治和追责。
2.立法内容不健全
根据我国目前所出台的相关政策,可知其内容大部分为如何规制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的秩序、如何保护国家的安全,极少谈及网络言论权自由的问题。网络言论权自由没有充足的法律和政策来维护,相关问题不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救济,这是网络言论权的立法所存在的一个很大的缺陷。
三、完善网络言论权的立法问题
(一)健全立法原则
首先,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纲领,是立法的基础,也是执法者所应遵循的原则。因此,网络言论权自由应遵循以下原则:1.维护人权。网络言论权应被认为是人生而拥有的权力,被认为是人权的一种。因此,在立法时人们也会将网络言论权着重维护,国家对其监督职能,相关部门的救济也会更加合理和有法可依。2.公共利益原则。在公民被赋予了网络言论权自由的同时,应受到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在行使网络言论权的时候不可以侵害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不仅含整个国家以及社会会的利益,也含他人的利益,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定,我们需要遵守公共利益原则。
(二)对网络言论进行分级保护
借鉴西方,将网络言论进行分级,对政治性言论进行较为高级的保护,限制其自由,因为政治性言论关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一旦有人利用网络言论权自由进行违法行为,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有着很大的影响。对淫秽暴力言论进行年龄上的自由限制,未成年禁止观看,或对未成年进行敏感词汇屏蔽。对论坛、网站上的其他言论给尽可能大的自由,人们畅所欲言,从而获得真理,使得社会进步。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日益发展,人民对网络言论权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对于我国网络言论权的发展不仅需要我国的立法加以保障和规制,还需要人们进行积极的探索,从而推动整个网络环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卓威.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的法理探究[D].山东大学,2010.
[2]邹书剑.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D].辽宁大学,2012.
[3]刘松.民主语境下的言论表达及其法律限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1.
[4]张海铎.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D].中国海洋大学,2012.
[5]丁娟.论网络言论自由权[D].安徽大学,2006.
[6]张雨,敖双红.论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以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3).
[7]闫斌.网络言论自由权宪政价值初探[J].理论月刊,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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