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7 阅读数:474
摘要:在现代信息化的社会下,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截止2016年末,我国网民数量达到7.31亿人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大发展,网络聊天平台越来越多,除了已经运营相当成熟的QQ软件以外,近些年网络技术公司不断推出网络聊天软件,如微信、陌陌、旺旺等等。伴随着网络聊天软件的普及,人们对于将网络聊天记录申请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越来越强烈。因网络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立法中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在民诉中应用的情况较为混乱,因此从民诉法角度研究网络聊天记录的实际应用情况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网络聊天记录;电子证据;民事诉讼;证明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51-02
作者简介:祝祥霞(1989-),女,广东人,本科,任职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一、网络聊天记录的法律界定
网络聊天的实现需要借助互联网提供的网络聊天平台,如QQ、微信、电子邮件等,是一种即时通讯行为,可以是一对一的聊天,也可多人同时聊天。借助聊天平台,参与人可以即时发送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等信息。因网络聊天的即时、方便、快捷、高效,越来越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方式,更有企业办公、商务磋商也使用网络聊天的方式。网络聊天记录是在参与人在运用网络聊天过程中,聊天工具中记录下来得以电子形式输入、生成、传输和储存的内容。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将存储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聊天记录以证据形式固定下来,成为电子证据的一种。根据2015年最高院颁发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视为民诉的证据。但是网络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类型的哪一类,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尚未有明确的说明和规定。
与传统的证据形式不同,网络聊天记录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无形性。因网络聊天记录是通过电子设备以二进制代码存储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聊天工具上,人们在聊天工具上发出文字、图片等信息原件在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中是以0或1这些代码编写的,网络聊天平台将这些代码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直观地显现给聊天者。这就决定了网络聊天记录的无形性。二是实现形式多样性。当今人们熟悉的微信聊天中,除了文字信息以外,聊天记录中有语音消息、图片、视频、动画等多种形式,除此之外,人们还可以通过运用微信聊天语音和视频,进行同步的网络视频聊天、语音聊天,这些形式都是网络聊天中的记录。三是易破坏性。网络聊天记录易被破坏主要表现在形成、传输、存储等多个环节都容易被聊天当事人、网络运营商等主体更改、删除、破坏。此外,网络聊天记录被篡改、更改,很难取证和辨别,这都增加了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的认定难度。
二、网络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应用的现状
根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收集、保全的程序,可以从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中分别考察网络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情况。此外,证据发挥其证明力还需有合法、有效的证明过程,因而也需要从举证、质证角度分析网络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应用情况。
(一)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收集情况。因网络聊天记录存在单方的聊天软件或是存储设备之中,且具有实时传递性,导致网络聊天记录较为私密,作为证据收集起来较为困難。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将双方的聊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文字记录、语音记录、个人信息资料等作为证据提供,但是因聊天记录在存储、传递等过程中容易被篡改,因而数据的真实性需要考证。此外,还可以将网络系统环境细化为网络数据的形式作为证据提供,此类证据的举证需要借助计算机数据,将网络平台的信息转化为计算机二进制数据,可以与聊天记录内容形成证据链增加证据力。
(二)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保全情况。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多样化的社交网络平台,如若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那么则需要对聊天记录做好保全工作。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聊天记录的保全技术还尚不成熟,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采用得保全方法都较为简单。一是将网络聊天的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录制视频,或是制作成询问笔录,以这种形式予以保全;二是当事人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对网络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的视听资料加以固定;三是通过电脑文档复制聊天记录等方法;四是将网络聊天记录打印成纸质文档,由双方核实签字确认。
(三)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举证情况。在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中肯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但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聊天记录是否能够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而发挥其举证的作用,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但是必须经过公证的程序,才能够具有证明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聊天记录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能够独立承担证明力。
(四)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质证情况。因网络聊天记录的无形性、易破坏性,其在客观性方面存在认定难度。证据的客观性认定包括主体的真实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对于网络聊天记录来说,当事人是在计算机或是手机旁的两人或是多人,当事人双方不是面对面直接交流,因而另一端的聊天人是不能直观得判断与其聊天的人是否是其应聊天的对象。关于内容的真实性,前文阐述过网络聊天记录的易破坏性,无论是在当事人终端还是传输过程中都会被多个主体对内容进行篡改、破坏甚至删除。这都增加了网络聊天记录成为证据的客观性难度。
三、网络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聊天记录收集过程存在侵犯相关人员的隐私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人们使用网络越发频发,网络给人们带来方便和快捷之外,也带了隐私的泄露,尤其是今年来网络运营商出现了大规模得网民信息泄露事件。在网络聊天中,人们常常会在此过程中泄露出个人非常多的详细信息,这信息除了当事人的真实信息以外还有网络信息,比如当事人的网络资料,网络好友、网络账户等等。在网络聊天记录收集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能够充分发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通常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窃取其他人的隐私以获得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
(二)被保全的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难以保证。鉴于网络聊天记录存储在当事人双方的聊天软件中,导致聊天记录具有较大隐蔽性,而且在信息传送、储存过程中极易导致记录的篡改、破坏、遗失,这些因素都会降低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在面临聊天记录遭受破坏或是病毒攻击时,由于当事人缺乏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对信息的保全方法和手段十分有限。而且目前我国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技术尚不能很好处理信息被破坏的问题,这些都影响到网络聊天记录的完整和真实。
(三)网络聊天记录在质证中存在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因网络聊天记录的信息存储在计算机软件中,对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认定需要依据专业人员的判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尚未有关于网络聊天证据质证技术的规定,司法人员没有可以依据的标准,计算机专业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判断不够专业。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就此问题提出了一项辅助专家证人制度。这个制度将专业人员以证人身份为案件提供理论知识和判断,虽然这个制度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目前发展较慢,远远不能解决质证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严本道,高峰.电子聊天记录的法律定位及证据效力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9):32-37.
[2]何佳欢.论网络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7(1):106-107.
[3]张占甫.浅谈网络聊天记录的证据力[J].法制博览,2016(10):160.
[4]申雷.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5]王玮.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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