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6 阅读数:481
摘要:电影作品中表演者权利不同于现场表演者,享有发行权及复制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为促进电影产业及电影作品的发展与繁榮,对电影作品中表演者的法律地位规定存在不足,需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协调完善我国法律对电影作品中表演者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电影作品;表演者;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88-01
作者简介:刘舟(1991-),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案情介绍及分析
基本案情:黄梅戏《天仙配》于1955年由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成电影,讲述董永和七仙女的爱情故事。电影中七仙女的扮演者严某为七仙女唱腔表演做出了巨大贡献。严某于1968年去世,其继承人为其配偶王某及两个儿子王某亚及王某英。2005年,王某发现,深圳南山书城正销售由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述电影VCD。对此,王某及两个儿子认为,严某享有黄梅戏电影《天仙配》的唱腔设计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安徽音像出版社、深圳南山书城的上述行为未经严某的法定继承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安徽音像出版社、深圳南山书城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据著作权法追究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①。
该案中严某是该剧演员,其唱腔表演展现出戏曲的极大魅力,促进了该电视剧的广泛传播。唱腔设计,只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在先唱腔编写者陆某根据老艺人胡某的口述改编出唱腔设计文本,然后严某依靠自身嗓音条件以及对曲目内容的理解,独立处理而形成的唱腔设计。如果严某对其唱腔设计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创作出了著作权法上的改编作品,当然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②。电影作品的外部著作权采取吸收原则,即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其作品的使用与维权均属于制片者行使。在该案中,表演者严某无论对其唱腔设计是否享有其著作权,严某的继承人都无权对侵权人行使权利。表演者在电影作品中的法律地位除表明其表演者身份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外,仅享有合同约定的报酬请求权,对作品后续产生的权益无权分享。
二、著作权法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一)规定电影作品表演者的法律地位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员、演出单位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享有复制、发行的权利,但这权利仅仅针对录音录像制品,而录音录像制品不包括电影作品,以致电影作品演员不享有这方面的表演者权。但我国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词曲作者和歌手等声音表演者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电影演员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也享有。
(二)协调两者电影作品中表演者的法律地位规定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加入成功,弥补了我国全面保护电影作品中表演者权利的空白。但同时也需在我国著作权法与该条约这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从而使我国著作权法更加完善。电影作品是现代版权产业中,经济价值作品的代表,是耗费众多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创造的作品,其初衷目的是赚取收益。众所周知,电影作品的完成是由众多表演者表演而成,对表演者权利过度的保护,不符合电影作品的制定初衷,同时也不利于电影作品事业的发展。
上述案例《天仙配》表演者严某根据自身嗓音的条件及对唱腔进行设计而形成的独创作品,但电影作品对外作品的版权采取吸收原则:即整体归属于制片人。我国著作权法虽有规定,电影作品对内根据合同向制片者主张获酬的权利。但未对其在制作电影作品过程中新产生的作品权利以及后续产生的利益分配未作规定,表演者除表明其身份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外,对作品的行使及收益均不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这明显不符合著作权法制定的目的,同时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电影演员表演与现场表演演员、录音录像制品虽初衷不同,但权利的行使方式悬殊,一方面考虑到电影著作权行使方便,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平衡表演者的权益。电影作品对外著作权整体仍归属于制片人,由制片人行使及维护权益,但表演者在电影作品制作过程中,新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归属于表演者,独占对作品的权利与收益,而不是笼统的规定电影作品的权利与收益归属于制片人。电影作品的后续许可、转让产生的收益,虽无需取得表演者的许可,但制片人需与表演者事先约定利益的分配,如果事先没有约定,表演者事后可以向制片人追偿来保障其权益。协调著作权法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两者的关系,让表演者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促进表演艺术和相关产业发展以及作品的繁荣。
[注释]
①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0803.
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21.
[参考文献]
[1]衣庆云.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之异见[J].知识产权,2012.
[2]孙国瑞,刘玉芳,孟霞.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知识产权,2010.
[3]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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