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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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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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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4 阅读数:410

摘要:根据公安部统计,我国平均每年发生约三十多万起交通事故,导致了大量的法律纠纷,也涉及众多人身权益损害赔偿的争议。这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许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都渴望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足够的赔偿,以维持每时每刻在医院产生的巨额花费。现行的法律没有废除城乡居民在交通事故领域内取得赔偿时的双重标准。这就造成了实践中法官根据自己经验来适用法律而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相同案件裁判结果赔偿数额相差几十万的极端案例。因而针对是否统一城乡居民的赔偿标准成为法学界争议焦点。本文认真总结现行法律制度下解决交通事故案件的具体措施,为我国交通事故案件的解决提供借鉴。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98-01

作者简介:陈登峰(1993-),男,汉族,山西忻州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一、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标准的争议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城乡不同人口的赔偿标准将会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因为身份的不同,赔偿数额上就有十分巨大的差异,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持续发生,对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情况,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它已经违反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同时也加强了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之间的矛盾,不符合党中央所确定的城乡发展一体化趋势。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即使现在可能会出现执行困难的情况,但是生命是不能用金钱所衡量的,统一城乡的赔偿标准,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不应该给“同命同价”设立前置条件。

第二、农村居民比照城镇居民对待问题的立法。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可知在一定情况下,农业人口可以比照城镇居民进行赔偿,大部分省份都把已经在城市工作、生活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视为了城镇居民进行赔偿,只是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存在差异,而实质内容没有不同。大多数省份均规定了在城市工作、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生活来源来自于城市的均可以作为城镇居民进行赔偿。即使某些省份的规定中忽略了没有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和儿童,但根据扩大解释,一个家庭中父母既然已经作为了城镇居民对待,老人和小孩同样也应作为城镇居民来对待。

二、统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统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理依据

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最终统一是大势所趋,不仅有民众呼声,判例支持,同时也有法理上的支撑。

首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法律特性所决定。交通事故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收入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的一种补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巨大,人口众多,城鄉发展不平衡,将农村居民比照城镇居民对待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城镇的扩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仅以户籍作为区分标准过于简单粗暴,而社会变化是城乡差异逐渐缩小,在某些发达地方甚至出现了农村人均收入远高于城市人均收入的状况。因此,城乡二元标准逐渐会统一。

其次是宪法法律的要求。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写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则不能人为的将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进行区别对待,城乡二元标准与人人平等南辕北辙。因此取消不同的赔偿标准是宪法法律的要求。

最后可以体现社会的公正。城乡二元赔偿制度扩大了社会的不公,同时也不符合社会道德,所以城乡二元赔偿标准一定会退出自己的舞台,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统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现实依据

统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得到了实践的认可,不仅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国内法中有体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开始了有益尝试并取得良好效果。例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主要规定了程序性问题,并没有规定双重标准;英国《王权诉讼法》同样没有规定双重标准。而在我国实践中也有许多地区的法院也开始了有益的尝试,北京、上海、湖南等地高院都出台文件将在城市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对待,在农村居民取得赔偿金时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权利。

三、结语

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与法律关系,同时也需要不断去完善有关交通事故的法律制度。交通事故应在立法中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真正实现人人平等。值得欣喜的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在学界的研究和探讨下,相信今后交通事故领域的立法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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