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2 阅读数:455
摘要:云时代的来临意味着网络已成为国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媒体有其固有的弊端,如何在极具隐蔽性和虚拟性的网络空间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法律保护是网络媒体时代的立法、司法重心。
关键词: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05-01
作者简介:聂跃宏(1958-),男,汉族,四川成都人,法学本科,四级律师,四川省大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研究方向:网络实名制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网络实名制与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时代来临后,公民可以通过网络浏览到各式各样的信息和内容,为了方便管理与责任划分我国政府提出了公民个人在网络空间实行实名制认证的要求。公民个人想要通过其个人账户接入网络媒体中需要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认证,这极大得方便了网络管理与网络媒体犯罪的追责,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媒体被盗用或利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甚至被第三方平台用来进行不正当活动,这损害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也增加了网络管理的难度。二、网络实名制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侵害行为
在网络中不乏有出于特定目的窥探公民个人信息的“骇客”群体,如窥探他人隐私、报复性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的私人信息,然后将其高价出售给第三方平台,或利用自身技术优势截流或修改他人网络信息使其无法正常使用网络媒体,亦或者侵入他人私人计算机盗取公民个人账号密码后利用或冒用从而给公民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等。
(二)平台侵害行为
网络实名制要求每一个进入网络空间的个人使用实名信息进行认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单方性,公民个人在网络第三方平台中进行用户注册需要填写个人实名信息,那么公民个人的实名信息对平台是公开透明的,但是公民往往不能查看平台的认证信息,查看平台认证信息的权利往往在网络运营者手中而不在网络使用者——最广大的公民手中。公民无法自行辨认平台的真伪,而平台却可以查看公民的实名信息,这种单方性的特征也不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保护。
(三)其他情况
随着廉政建设的深入,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参与反腐与举报活动,由于实名认证的原因,公民在网络平台上的举报行为基本为实名举报,即使是匿名举报,某些官员可以通过权力的调用查明公民身份。这只是一个很小的例子,但却突出一个问题,如果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权力或金钱诱惑的方式是否也可以获取网络公民的实际身份呢?
三、网络实名制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加强网络媒体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网络媒体发展的速度极快,在我国兴起到普及所用时间极短,因此在立法层面存在显著的空缺,很多时候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媒体中被侵害后,没有可以直接凭借的法律法规进行救济,而是需要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寻找准用规定或相似情形的规定,这使得很多情况下公民无法可依,即使想要保护自身在网络中的信息权也无所依据,最终也不了了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的就是立法问题,加速网络媒体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媒体中不受侵犯的第一步,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够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最终促进我国网络世界的和谐健康发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安全性。
(二)完善网络媒体执法队伍建设
在过去,执法人员面对的案件都是在实际生活中,执法人员可以深入到案件发生地点,接触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的执法人员也需要与时俱进,我们需要一直能够在网络中有效执法的专业网络执法队伍。
网络媒体执法人员不仅仅要熟知各种法律法规,能够鉴别哪些行为是利用網络实施犯罪行为,此外还应当具备相当的网络多媒体技术,能够查看到潜在的可能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盗用的风险,识别网络中存在的木马、黑客等病毒,并进行清除,从而保证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完善的网络犯罪责任追究体制
网络因其隐蔽性和虚拟性,很多将技术用在偏锋的“骇客”利用网络截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第三方平台牟利。上述情况发生,一方面是因为网络执法队伍的欠缺,网络犯罪很难被发现,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网络犯罪责任追究体制的不完善。如在一起以牟利为目的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实施盗取信息行为的主体、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平台、被骇入的网络媒体运营商之间的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如果运营商管理完善,平台无安全漏洞,那么公民个人信息被盗取的风险就会降低;如果没有“骇客”进行信息盗取,则不会出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如果不存在下游的购买第三方,则不存在利益链也不会存在盗取个人信息的网络犯罪,那么如何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分配三方责任是司法中的关键。
当网络犯罪责任分配明确后,犯罪成本的量化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从而降低网络盗取个人信息的网络犯罪发生率,同时也能够使事后的惩戒行为规范化、具体化,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管理环境。同时在司法的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个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也能够促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展开。
[参考文献]
[1]柳剑晗.论有限网络实名制的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0(4).
[2]杨晓娇.网络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合同法保护[D].华中科技大学,2015.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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