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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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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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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9-11 阅读数:430

摘要:公司交叉持股是公司之间进行资本运作防止被他人收购的一种方式,也是企业间强强联合常用的手段,虽然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虚增资本,操控证券市场,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近年来公司交叉持股已经深入渗透到我国经济领域中,但我国法律对于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立法却不胜明了,交叉持股在法学方面研究远远落后经济学领域对其的研究,因此建议建立和完善该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公司法;交叉持股;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15-01

作者简介:潘云鹤(1987-),女,汉族,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公司交叉持股的基本概述

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一种股权结构。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里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交叉持股定义简单,但根据公司和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其具体的形态却是多种多样,就目前常见的几种交叉持股关系可以划分为直线交叉持股、环形交叉持股、放射型交叉持股和网络型交叉持股;也可以简单按照是否为母子关系公司划分;也可以通过是否有银行参与划分为金融机构间的交叉持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间的交叉持股,非金融企业间交叉持股等等不一而足。

二、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公司间交叉持股最早的立法活动是1988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其他一些规定,例如1990年,国务院批转了《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积极试行企业间相互持股,之后的一些其他行政文件中也规定了类似的,在这一时期国家对公司间交叉持股是鼓励和支持的但是缺少法律法规明确其具体实施构成要件,之后在地方政府的一些行政规范文件中涉及到对公司交叉持股的规范,一直到1993年《公司法》颁布,公司法出台后地方规章和部门行政规章都自动失效,而《公司法》中并没有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规制,后2005年最新修改的《公司法》中依然在交叉持股方面是空白。介于我国一直将交叉持股作为推动国企改革,改变国企股权一支独大的局面方法,在政策层面上对公司交叉持股是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在法律规范层面是无限制状态。个人认为,我们对公司交叉持股应该辩证的看待,不否认公司交叉持股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通过交叉持股的方式改变了国有股一支独大的局面,另外也促进了企业间联合增加企业的实力对抗外来公司的恶意收购或者兼并,保护了国内企业的发展,稳定企业股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进步,公司交叉持股已经野蛮发展毫无顾忌各种弊端已经开始显现出来,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上“内部人控制”、“虚增资本”等现象频频发生,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又损害了公司债权人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现象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扬长避短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交叉持股的立法建议

国外的立法例基本是禁止母子公司间交叉持股,或者禁止子公司行使其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对于非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是设定一定的持股比例限制。

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近年来公司治理的实践经验,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建议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原则上应该禁止,因为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从而在股东会中操控对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形成内部人控制,排除了其他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决策和监视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另一方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后其资金链实质是同一条,但股权每一转手对外显示的则是资本增加,也即是虚增资本,在证券市场上,母子公司通过互持股权虚增资本抬高股价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于市场上母子公司间的相互持股是有必要禁止的,或至少也应该限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在证券法、垄断法方面也应建立相应的立法规制。首先在《证券法》中加强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间只要交叉持股到达一定比例后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具体交易内容,同时向公众告知并通知对方公司,使公司间交叉持股透明化,让公众投资者获得充足信息,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其次,《垄断法》中虽有对经营者集中有规范限制,但是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是上下游公司相互持股,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形成垄断没有建立提起预警机制,因此建议具有竞争关系或者上下游业务关系的公司在持有对方股权一定比例的时候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分析,对将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持股交易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违法垄断行为的立即启动违法性调查,建立一个事前预防违法垄断的预警机制。

四、结语

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层面是空白,法律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论述还比较少,希望本文抛砖引玉能有更多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研究,以便让交叉持股这把“双刃剑”发挥其优势,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晓春.论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范体系构建[J].政治与法律,2013(06).

[2]沈乐平.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J].社会科学研究,2004(03).

[3]王瑞华.相互持股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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