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银行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9-09 阅读数:396

摘要:银行与客户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认定其双方所承载的合同权利义务。而银行由于技术漏洞未能保证客户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致使客户银行卡被复制进行POS机消费,由此给客户造成了损失,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与防范风险发生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合同权利义务;违约;民事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17-01

作者简介:徐冬娟(1988-),女,汉族,山西忻州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科学技术的进步,大大方便了人类的生产、工作与生活,极大地提升了社会效率,银行卡就是这样的科学技术的产物,人们再也不需要携带着大额现金穿行于世界各地,有力地借助银行卡实现了财物的转移。但是,同样,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在正面促进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相反地,如果这样的技术被不法分子利用,则会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无意识的损失,银行卡被盗刷就是这样的事例。然而,在这样的情形下,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出机构、银行卡内存款的保管方,是否也应当对客户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呢。本文将做一论述。

第一,银行负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与客户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认定其双方所承载的合同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在客户与银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关系的情况下,银行负有保障客户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义务,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障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不被轻易盗用。基于此,在POS机刷卡消费的情况下,银行免去了对本人身份信息的审查义务,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和服务场所的安全情况比储户更加了解,也应更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

其次,根据《电子银行业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的义务,只有持有真卡的交易者使用密码办理各类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持伪卡进行交易,即使密码正确,也不能视为是客户本人行为,只能说是银行本身存在技术漏洞。银行的技术漏洞给予了不法分子于可趁之机,导致客户银行卡被非法盗刷,给客户造成了损失,银行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次,对于其技术漏洞导致的金融风险银行是明知的,银行作为最具权威与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屡屡发生之时,并没有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的再度发生,致使这样的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银行本身无论是作为国家金融机构也好、社会企业也好,均沒有很好地承担起其保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

第二,客户作为储户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时,作为一个自然人能做的止损措施事实上相当有限,在客户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保留证据义务、报警义务后,客户作为一个自然人便尽到了其能尽的责任与义务。

客户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除了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请求拦截,进行报警、留存证据等措施后,客户作为储户在合理期限内已经尽到了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及时通知的义务。法律与银行均不能要求一个没有专业科学技术、专业防盗技术、专业侦查技术的普通自然人进行除上述活动之外的其他保护措施,所以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银行负有的责任远远大于客户,银行不能根据其推测否定其法律责任。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银行作为发卡银行及存款保管机构,对客户账户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在银行不能证明客户对此负有责任的情况下,银行违反了保障储户账户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衡量依据的。

第四,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谁主张,谁举证”,银行如果要证明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客户应当承担责任。那么银行应当为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只要银行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客户负有责任,银行的民事违约责任便不能免除;且民事诉讼中证据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而不是“排除一切怀疑原则”,所以只要有银行无充分证据证明客户在此中负有的明确责任,银行便不能推卸其违约责任。

第五,银行卡被盗刷中的刑民责任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银行卡被盗刷那件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刑事案件的侦破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侦破并不影响银行违约责任的承担。

综上,客户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应为其违反保障储户账户安全的义务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电子银行业管理办法>.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