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08 阅读数:678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与互联网信息可以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社会进步促进信息更新,信息发展又便利人们生活,如今,我们日常的方方面面都已离不开互联网。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平台,第三方支付借助互联网强势地介入人们生活并扎根、茁壮成长,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各种诈骗行为也纷至沓来。对此,如何在高效利用新型支付方式的同时对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进一步加以保护,已成为第三方支付在经济市场取信于消费者时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本文就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现实情况以及法律监管问题,以及如何健全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方面说明一些看法,希望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长期稳定有序良性成长。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护;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2.28;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20-01
作者简介:吴伊维(1994-),女,汉族,福建人,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作为新兴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势不均衡,行业定位也不明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有限性和滞后性导致在对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上也不可避免存在监管的空白区;第三方的介入对于消费者的隐私、交易安全等私人领域也造成不小的冲击。
一、加强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作为互联网商务交易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第三方支付的角色定位在信用保障,是连接交易双方的重要纽带,对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顺利地进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交易的频繁,其具有不可预测的上升空间和发展前景,也不可避免存在不安定不确定性,一方面因为第三方支付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监管也不完善,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相关信息很容易悄无声息地被泄露,而这种信息泄露则又埋藏了很多不安定的定时炸弹,因为除去一般的个人信息外,网络商事交易中必然还包含一些不易为外人获取个人消费信息、信用信息、资金信息等,相关信息一旦外泄,不但消费者个人的经济安全将面临不可预知的威胁,而且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也会产生重大的打击。
二、我国对于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缺失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并不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金融机构的资质,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类似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介于收款和付款人之间的一个中介,它的存在避免了交易双方直接进行资金往来,为双方提供了缓冲的时间和空间。第三方支付是近年来猛然兴起的,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以其操作简便、费用低廉等支付特征受到大众消费者的追捧,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跟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我国从二00五年开始就针对第三方支付接连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然而不可置否的是,在对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上,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安全漏洞、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消费者追款困难等问题仍需重视,我国的立法空白,导致风险频发、监管不善的问题也是不容小觑。
(二)消费者自我救济的途径受限
与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同,第三方支付因为它的支付方式简单便捷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一种支付连接多方,但简单便捷的背后也存在许多问题,对于信息的获取存在明显断层,致使交易地位的不对等,另外其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支付错误,对于这种错误的后续补救,消费者没有任何控制权,只能被动等待一个结果而已。因此,对于争议金额确有异议,消费者理应当可以通过申诉、诉讼或者仲裁在内的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2]
(三)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络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都是建立在非实体的网络环境下,在这种条件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中,一般都会需要消费者供给相关的交易信息、个人信息,但消费者在授权平台使用这些信息时并不会预想到信息存在被技术漏洞外泄或是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利用牟利,个人的信息被泄露被兜售,产生电信诈骗、垃圾邮件等影响生活、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严重的甚至对消费者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
三、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议
加强对于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增加对于个人信息网上使用的风险提示,從根源上使消费者主观重视和妥善使用自身的个人信息。健全消费者的救济机制,使消费者可以对自身信息进行隐藏修改删除等操作。
二是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构建用户实名制及风险控制体系,强调平台的信息保护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要强化平台对纠纷的责任承担,可以通过行业规范,也可以通过相关的立法规制,第三方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消费者保护所耗费的防御成本是最低的,而且所能实现的经济效率是最高。
三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监管,拓宽消费者建议、投诉渠道,加强各方的交流,完善对支付错误等错位的救济途径,提前明确各方的责任承担,促进争端的解决。
鉴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正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固然需要立法的超前性预见和权威性监管,然而考虑到立法周期长,通过行业自律自我规范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救急方式,以现行法律规制兼辅以行业自律,同时需要有专门负责的组织机构来配合,进而较为全面地构建对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整体性保护。[3]
[参考文献]
[1]陈冲.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2]任超.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学,2015(05):82-91.
[3]王嘉慧.论第三方支付关系中消费者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30(01):23-27.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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