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07 阅读数:675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确立了国内公益诉讼。而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的修改以来,已成为消费维权的重要替补手段。在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要求下,其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成为解决“公地悲剧”的诉讼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对国外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权的相关规定的研究,探讨其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完善的启示。公益诉讼在中国的演变和发展是完善多元多层次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显著的标志。
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权;消费公益诉讼主体;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26-01
作者简介:王海蕴(1987-),男,辽宁本溪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消费公益诉讼是以维护众多消费者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令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经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1]。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消费者相对分散或者权利主体的缺位而很难得到保护,进而无法实现社会利益的有效保护。也是基于这样,经过对海外相关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简单地整理与梳理,以此寻找我国相关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启示。
一、国外消费公益诉讼对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
公益诉讼制度最早可追溯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诉讼分类就有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一项,学界也普遍认为公益诉讼起源自古罗马。纵观海外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人们意识到“法令必需想办法给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找到一个位置,以便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行为”[2]。
在《日本消费者合同法》中,规定了消费团体提起诉讼的制度。消费者组织根据日本有关的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起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诉讼请求,但不能提起有关损害赔偿的请求。例如:经营者或广告主进行虚假宣传、在格式条框中增加自己的免责条款或者增加消费者的义务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实际造成实害效果,符合法定资格的消费者组织均可向法院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要求侵害者者停止侵害。不同于我国制度的是,在日本的消费公益诉讼中,资格消费团体可以与侵害者先达成调解,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要求,对不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处理。日本于2006年正式确立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消费者团体享有的诉权范围一开始仅限于禁令请求权。为能对群体性消费者纠纷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日本于2013年3月通过了《消费者审判程序特例法案》,允许经国家认证的消费者团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代替消费者向经营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对诉讼请求和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限制,其中请求的损害赔偿对象仅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失。日本的民众诉讼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即是客观上的法律秩序。这就弱化了个人利益的保护在诉讼中的体现。民众通过诉讼手段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了整体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在同一的法律秩序下,更好的保障个人的法律利益。
法国法律认为,消费领域集合性的、公益性的利益针对整个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抽象性损害,来源于个人利益的侵害却又与个人利益不同,因此消费公益诉讼包括两类:具有公益性的损害赔偿之诉和经授权的损害赔偿之诉,前者是保护集合性利益而提起的,而后者为保护消费者私人利益而提起的[3]。通过公益性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获得的赔偿最终归于消费者团体而非消费者个人。在经授权的损害赔偿之诉中,为保护消费者私人利益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融合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4]。
美国法律中,与日本法律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同,旨在保障广大而分散的受侵害的个人消费者。消费者集体诉讼主要解决大量小额消费者争议的非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制度。因此,其被誉为是“有史以来法律社会效益最大的救济方式”。美国消费者委员会诉美国烟草公司案件就是很好的体现,最终烟草公司赔偿广大的烟民50多亿美元。
二、国外消费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
第一,增加民事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在现行法律主体中增加公民个人的起诉资格,可借鉴法国法律的经验,由经具有法定起诉资格的组织授权或认证的利害关系人,以受侵害的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可做出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判决,以保护其他相关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调整消费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可参考美国相关集体诉讼制度,在费用上,集体诉讼败诉时,无需支付任何一方的律师费用;集体诉讼胜诉时,律师费从胜诉金额中由全体成员分担[5]。
第三,放寬消费公益诉讼的可受案范围。对产品质量的侵权案件以及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也可纳入到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中。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85.
[3]邓思清.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J].法律出版社,2007:311.
[4][法]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王开定.美国集体诉讼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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