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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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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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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视角下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03 阅读数:612

摘要:对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下调,社会各界人士看法不一,各执己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主体越来越趋向低龄化,危害行为的手段越发残忍暴力,造成的后果也越发严重。尤其是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更是成为当今校园的一大诟病,是校园生活的荆棘倒刺。在此情况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度增强。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当他们在校园受到欺凌、遭受暴力的时候,无论造成多大的伤害,暴力的施加者往往不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而不构成犯罪。这无疑是对校园欺凌的一种纵容。本文从防范校园欺凌为出发点,论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让《刑法》成为守护校园的最后一把利剑。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校园欺凌;推定;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39-03

作者简介:孟羿帆(1993-),汉族,男,江苏徐州人,渤海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2016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1]

一、校园欺凌定义及其危害

校园欺凌,又被称为校园暴力,一般指发生在校园内、上下学途中或者教育活動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现在人们所说的校园欺凌,多是指发生在校内的,同学之间的一种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暴力行为。[2]

说到校园欺凌,有的人可能会想到同学之间的打架。但是,校园欺凌绝不仅仅是打架这么简单的。“校园欺凌”一词,在英文中叫做“school bullying”。“bullying”在英文中有“威逼”“恐吓”等意思。由此可见,校园欺凌明显带有身体和心理双重的伤害。校园欺凌的“欺凌者”长期欺负同学,从而使自己内心获得一种满足感和变态的优越感,并且为了获得这种满足感,“欺凌者”如果没能得到强有力的制止则会变本加厉的欺凌同学。而对“被欺凌者”来说,由于身体和心理长期处于一种被欺压的状态,加之“被欺凌者”多是性格内向、害羞、胆小怕事,在学校和家庭中都不善于和他人沟通,内心的痛苦得不到释放,很容易造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严重的还有可能放弃生命。

二、校园欺凌在我国的现状与特征

校园欺凌现象在我国十分的常见,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有32.5%的学生表示偶尔被欺负;6.1%的学生表示经常被欺负;浙江大学《青少年攻击性行为的社会心理研究》调查显示:49%的同学承认对其他同学有过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87%的同学表示曾经遭受过其他同学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3]总的来说,校园欺凌在我国大致呈现以下特征:

(一)发生率逐年上升。根据《我国校园欺凌现象2006——2016年发展状况》调查的结果显示,涉及校园欺凌的新闻报道,2006——2013年7年间一共被报道了31次;2014——2016年3年间一共被报道了49次,可以看得出近三年校园欺凌的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4]

(二)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校园欺凌事件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往往都是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甚至同宿舍室友。

(三)往往是以多欺少,恃强凌弱。校园欺凌双方的力量对比多是不平衡的,一方常是人多势众,另一方孤立无援。这样会使被欺凌者无法寻求有效的救济方法,很容易就被众人孤立。

(四)欺凌方式具有暴力性和侮辱性。近年来,校园欺凌已经从常见的殴打、谩骂、捉弄、诽谤、起绰号、诋毁、恐吓等方式开始向更具有侮辱性的方式转变,比如烟头烫、扔水里、脱衣服、强迫喝尿、同性舌吻等。使被欺凌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饱受摧残。校园欺凌本身就是对他人身体心理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其中许多校园欺凌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报告显示,从2013年——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欺凌刑事案件中抽出100多件作为样本进行梳理,结果表明,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大多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有一些罪名被囊括其中,例如寻衅滋事罪、强奸、抢劫等。[5]

但是,多数校园欺凌事件并没有走进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校园欺凌者并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首先,由于学校和家长的干预,校园欺凌通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者说,很多家长,尤其是被欺凌者的家人,认为走司法程序没有实质意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受害者及其家属即使想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也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无可奈何。2016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校园欺凌”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话题。有关刑事责任是否应当降低的问题,也再度被推倒风口浪尖。

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

在1979年的刑法典中,就已经规定了十四岁以下的自然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之后的几次刑法典的修改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都没有实质更改。许多人认为,1979年距今已经接近四十年,这几十年正是中国迎来改革开放洪流的时间段。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加深,人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新潮流新思想新科技,不断在改变着我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随着生活质量的改善,现在青少年心理和生理上的成熟度都明显提高。心理上,应当比几十年前的同龄人拥有更强的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生理上,更加成熟的身体为实施危害性更大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可能。而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正是刑事责任能力本质上应该具备的东西。这也是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学者所一致认同的。

但是反对的声音也有很多,主要有以下观点:首先,14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仍然符合现阶段中国的社会状况。尽管这些年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领域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让当今青少年可以更容易的获取到各种各样的信息。但是,这不能认为他们控制和辨认能力就得到了提高,这些信息也并不一定会加速青少年心理发育的速度,更早的趋向成熟。另外,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实施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中国现阶段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国情的。

四、刑法走进校园的必要性

校园欺凌是一种社会现象,需要用一系列手段去规制和调整。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更好的利用法律手段、法治途径来应对校园欺凌现象。近两年,尽管国家通过各种政策对校园欺凌进行整治,但是也没能从根本上消除,尤其是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欺凌案件层出不穷。

2017年11月2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对校园欺凌的制造者,伤害的施加者,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动用刑罚处罚,可以起到强而有力震慑作用。

青少年是一个人成长阶段非常关键的时期,各种价值观念的形成,人格的塑造往往都在这个时期完成。然而校园欺凌行为严重威胁着众多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在他们成长的年轮上刻下一道道伤疤。但是由于校园欺凌的特殊性,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多是年龄相仿,这使得以往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总是把感化教育放在首位,也就是说把欺凌者的利益最大化放在了优先位置。这使得受害者的创伤很难得到抚慰,更难以起到遏制校园欺凌的作用。刑法被称为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对于越来越低龄化的校园欺凌却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许多校园欺凌事件,明明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却因为欺凌者未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对该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理所应当不受刑罚处罚。在前文中,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符合当今中国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论述。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利大于弊。

第一,正如前文中所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人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毫无疑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较之以往,必然是提前了许多。通过现在的互联网,可以轻而易举的了解到,如今的00后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远不是当年同龄的九零后所能相比较的,心理和生理发育比90后至少提前了两到三年。

第二,一味对未成年进行宽容的教育未必是行之有效的。在中小学生的成长阶段,许多是非观、荣辱观都将在这个阶段定格。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有利有弊。好的一方面,受到良好教育的青少年,会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的成长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受到一些负面的影响,爱慕虚荣、崇尚暴力、恃强凌弱,黑白不分,一旦形成这些思想观念,对未来的成长和发展都会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对那些危害校园同学的欺凌者,让他们对自己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无疑是对校园负面思想观念的一次肃清,以此为基础,学校再进行相应的教育和法治普及,做到刚柔并济,双管齐下。

第三,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6]立法者按照当时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以及青少年成长发育的特点,推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这种所谓的法律推定,也必然是滞后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所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

第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与我国对待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并不冲突。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最直接的是把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对于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欺凌行为,可能原先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则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欺凌行为,或者没有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即使具备了主体資格,但是也可以通过“减轻、免于处罚”等情节不进行刑事处罚。“宽容”“教育”“感化”都应当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进行处罚,那又该怎么去保护同为青少年的受害者。

第五,对于反对者提出,中国现阶段发展不均衡,各地区经济文化水平差距非常大,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会造成刑法被滥用。[7]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推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来说,我国只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刑事责任年龄。而发展不均衡,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不能成为阻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成长状况,10岁到12岁已经基本完成了小学的义务教育,即将或者已经步入初中阶段。这这个阶段,青少年已经完成了启蒙教育,开始准备深入了解人文和社会科学。另外,造成严重结果的校园欺凌也多出现在初中阶段。所以,对这个阶段的青少年进行的法治教育,也应当包括

法律责任,他们应当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别人带来的后果和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两款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修改后,对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区间有所扩大,这也正体现了对待校园欺凌宽容而不纵容的态度。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将有利于我国打击校园欺凌、未成年犯罪等社会问题,《刑法》将成为守护校园的一把利剑,有利于创建阳光、安全的校园环境,给青少年提供最适合成长的土壤和空间。

[参考文献]

[1]李克强对校园暴力频发做出重要批示[EB/OL].中国政府网.

[2]校园安全与教师发展专项基金.反校园暴力指导手册.

[3]李琼,姜洋.校园欺凌现象及其防治策略[J].甘肃教育,2009(3).

[4]杨书胜,耿淑娟,刘冰.我国校园欺凌现象2006——2016发展状况[J].中国学校卫生,2017.

[5]最高人民法院.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

[6]李育兵.浅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

[7]林青红.未成年刑事责任起点不宜降低[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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